2024年4月11日,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的《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三澳项目部联合泵房混凝土同条件试块送检涉嫌造假案)》信息显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三澳项目部联合泵房混凝土同条件试块送检涉嫌造假被责令改正并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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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行政处罚决定显示,2024年1月5日,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在现场巡视时发现,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三澳核电项目部混凝土施工人员在联合泵房(BPX)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送检过程中,因联合泵房1BPX14区、2BPX鼓网H区混凝土试块数量不足,挪用其他部位的5块混凝土试块直接加盖标识后替代送检。在发现问题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人员又用砂纸对试块标识进行打磨,试图销毁证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规定:《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管理工作程序》第5.2.4.1节,“由混凝土工程师按要求在取样点进行指导见证取样……每组试件所用的拌和物应从同一盘混凝土或同一车混凝土中取样。混凝土工程师须根据取样数量,按规范要求完成试件的取样及制作”,《防造假管理》第5.2.2.3节“在质量计划、ETF、国标资料签字放行环节中,严格按照程序规定执行,落实先决条件检查,逐级核查施工产生记录是否真实清晰、准确、完整,包括核查签点记录、检验记录、检验报告及人员与原始记录的一致性等信息,杜绝离线放行、冒签字等行为,否则QC不予放行”和《土建工程施工质量保证大纲》第14.3节,“项目部对涉嫌假冒和欺诈物项及造假行为的处理流程,根据需要可包括:隔离可疑物项;记录;评估影响;通知相应的内部组织;收集信息……根据需要与核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执法机构和其他适当机构分享经验教训和行动”。

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于2024年3月22日告知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3日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和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有效保证设备、工程和服务等的质量,确保设备的性能满足核安全标准的要求,工程和服务等满足核安全相关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整顿:……(二)核设施营运单位或者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未建立或者未实施质量保证体系的;……”。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未实施本公司的质量保证体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决定责令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改正,并处二十万元罚款。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接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改正,并于改正完成后10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