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尚在人世,子女即表示放弃继承遗产,
这种提前放弃继承权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
关于放弃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5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根据该条解释,“放弃继承”应该在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配之前作出,而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作出的放弃继承意思表示是无效的。
但现实生活中,为了避免以后分配遗产出现争议,能够妥善合理安排遗产分配,往往在父母去世之前,便会就未来遗产的分配问题与子女(或其他被继承人)进行商议。
此时,父母与子女经过商议达成的书面文件或者子女做出的单方声明,即使有类似“单方放弃继承权”的表述,也不能一概而论认定为无效。
因为协议已同时具备父母如何分配遗产的遗嘱属性以及子女确认对父母遗产处分行为的承诺属性,其放弃继承权同时附加了其他权利义务或者已达成了分家析产的合意,符合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是各方合意的表现,则应该认定该类协议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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