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你开我车把我送回去,
我今晚喝了不少”
“大哥,我今晚也喝了不少酒”
“没事,几步路而已”
最终,
在某路口,二人被公安机关查获......
近日,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张某甲、张某乙犯危险驾驶罪案件,该案是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的首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本起醉驾案件中,酒后驾车的司机被追究刑事责任,同车的乘车人也因犯危险驾驶罪(共犯)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
2023年12月9日晚,被告人张某甲邀请被告人张某乙等人吃饭,席间几人均有饮酒。饭局结束后,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被告人张某乙已经饮酒的情况下仍指使张某乙驾驶张某甲所有的小型客车送其回家,被告人张某乙在驾驶证被注销期间酒后驾车搭载张某甲在道路上行驶,后行至某路口处被东海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乙醇含量检验,被告人张某乙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mg/100ml。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乙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被告人张某乙已经饮酒的情况下,仍指使张某乙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根据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况,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仍教唆、胁迫或指使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驾驶人员应增强安全驾车意识,切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车辆所有人也要保管好自己的车辆,不要将车辆借给饮酒的人驾驶、不教唆指使饮酒人驾驶。
供稿:曹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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