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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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丢了,谁来担责?

伴随着网购和物流的兴起,快递如今已成为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网购在方便我们生活的同时,也随之产生新的问题。商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或者被毁坏,发生的快递服务合同纠纷,应当怎么处理?究竟由谁负责赔偿呢?

【案件简介】

西宁市城东区某建材经营部、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达成口头协议,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向西宁市城东区某建材经营部购买砂石料,并由西宁市城东区某建材经营部将砂石料运送至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位于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某家属院棚改项目工地。期间,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共计拖欠货款100000元。西宁市城东区某建材经营部多次催讨,但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西宁市城东区某建材经营部认为,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现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砂石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与快递公司之间确实形成了快递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李女士邮寄的保健品顺利到达并放在其授权的地点完成签收,一系列流程结束后,此时李女士与快递公司的快递服务合同已履行完毕。快递最终因收件人自身原因未及时领取遗失,并非在运输过程中毁损灭失,货物毁损、遗失的风险已从快递公司转移至收件人。

实际取件时间在13天后,李女士及收件人均无实际证据证明货物的遗失与快递公司之间有直接的因果联系,作为经常发货使用快递服务的李女士,在投递时明知可以选择保价,但因长期与快递公司合作,出于信任及侥幸心理,放弃保价条款。李女士虽称其邮寄的保健品价值10000元,但亦无证据证明。一未主动保价、二无证据证明商品价值,快递公司无法按照10000元赔偿李女士的损失。快递公司提供的该公司国内快递服务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清楚证明了在“完成签收”前未违反双方达成的快递服务合同关系。因此,法院认为,快递公司不存在过失及违约情形,李女士亦不能证明其邮寄的物品价值,故依法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李女士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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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雨洁

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多巴人民法庭副庭长 一级法官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快递丢失的情形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个人邮寄快递丢失,如本案中李女士与快递公司即属于这种情形,另外一种是自行网购时快递丢失。

在个人邮寄快递的情形下,寄件人直接跟快递公司建立快递服务合同,我国快递行业有两类,两者适用的法律是不同的:一类是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包括EMS在内,除民法典外,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相关规定;一类是我们熟知的快递公司,快递公司不属于邮政企业,因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相关规定,主要应适用《快递暂行条例》《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

对于个人邮寄快递时的赔偿责任,应当首先判断是否有保价服务:1.没有保价服务时,快递丢失,按照约定进行赔偿,如果约定不明,根据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赔偿,快递公司能够证明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除外;2.如果有保价服务,但未购买保价服务,此时按照未保价条款确定,一般按照物品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3倍运费,顺丰则为7倍;3.有保价服务并且购买了保价服务时,如果是足额保价,则直接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如果是不足额保价,一般是按照实际损失的比例来进行赔偿。

刊登于2024年5月21日《西宁晚报》第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