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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老爱亲

守护“桑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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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是中华文化的核心,也是儒家文化的“八德”之首,更是传承优良家风的题中应有之意。可是近日,富顺县某村的梁某某与四个女儿因为“孝”而对簿公堂。

基本案情

梁某某与其丈夫(已逝)共育有四女。梁某某年过八旬,年老体弱,前几个月不慎摔倒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专人照顾,四姐妹却因如何赡养老人发生争执,梁某某无奈将四个女儿诉至法院。

代寺法庭受理案件后,干警多次走访了解梁某某的生活现状,听取子女的意见,四姐妹因为经济状况、财产分割等原因要求减轻自己的赡养义务,梁某某的赡养问题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庭审现场

考虑到梁某某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且赡养纠纷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在农村影响较大,为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法官在与当地村委进行沟通后,决定到梁某某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开展巡回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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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四姐妹剑拔弩张,各执一词,诉说着彼此的不是。见此情景,为了顾及老人的感受,平息四姐妹间的抱怨,法官从父母养育之恩作为切入口,从法、理、情多个角度分析并劝诫。四姐妹在母亲赡养问题上虽有矛盾,但仍存有割舍不断的血脉亲情,因此在法官的一番耐心疏导后,四姐妹就母亲赡养问题均明确表示作为子女会履行赡养义务。

代寺法庭将继续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巡回审判的职能优势,时刻践行“如我在诉”的工作理念,把老百姓的难事当自己的家事办,用心用情用力办好每一起案件。

法官说法

俗话说,“百善孝为先”,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图文:何佳、张同银

编辑:周莉

审核:张旭

签发:郭启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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