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一中。

该条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税专用发票、商品流通税专用发票、教育费附加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国家税务机关规定由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因此,虚开发票罪是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还规定了虚开发票罪的量刑标准。具体而言:

  •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检刑〔2017〕13号),对虚开发票罪的认定和处罚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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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为了准确把握虚开发票罪的犯罪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情节严重"作出解释: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数量较大,虚开税款数额较大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数量极其巨大,虚开税款数额极其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通常来说,如果是以非法手段开具的发票数量在几十万份、虚开税款金额在几百万元以上,就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如果开具发票数量在上百万份以上、虚开税款金额在上千万乃至上亿元,或者有伪造印章、暴力威胁等其他严重情节,就会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旦被认定构成虚开发票罪,除了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之外,企业和个人还会面临巨额的经济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单位犯罪的,不仅要对单位本身判处罚金,而且还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予以处罚。

此外,如果虚开发票行为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将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