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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县鑫隆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等120家企业(详细名单见附件):

经查,长宁县鑫隆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等120家企业在2021年度、2022年度因未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连续2年被我局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至今尚未进行改正(及时补报年度报告),且我局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无法联系到上述企业。上述情形符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我局拟对长宁县鑫隆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等120家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五项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规定,上述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如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上述企业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向我局提出。联系人:唐笳钧,联系电话:0831-4630216,联系地址:长宁县长宁镇建设路154号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楼105办公室,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附件: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企业名单

特此公告。

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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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彭翰林丨责编:杨俊伟丨编审:殷靖翔

监制:易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