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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全生命周期支持服务体系,聚焦重点工作任务,结合“1+5”办法实施过程中总结的相关经验,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部分内容进行修订,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实名反馈意见。意见反馈表(附件3)须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扫描为PDF文件,发送至scc@kw.beijing.gov.cn。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24日(星期五)下午5点。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10-55578101(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

附件:1.《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2.修订说明

3.意见反馈表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5月20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和《“十四五”时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中示区组发〔2021〕1号),进一步优化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推进中关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先行先试改革,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打造世界一流企业,有力支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和创新高地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从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或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符合支持条件的注册在北京市其他区域的创新主体参照执行。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支持北京市“金种子”企业做大做强。

(一)支持内容

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绿色能源与节能环保等高精尖产业领域的北京市“金种子”企业、相关赛事获奖优胜企业,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不断提升企业创新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支持条件

1.纳入支持的北京市“金种子”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成立不超过5年(含)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或当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上一会计年度年末从业人员100人(含)以下,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下。

(3)注册成立时间在两个会计年度(含)以上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的同比增量100万元(含)以上。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两个会计年度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100万元(含)以上。

2.相关赛事获奖优胜企业须满足条件: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北京赛区一、二、三等奖,中国创新挑战赛北京赛区前10名,或中关村国际前沿科技创新大赛各领域赛前3名。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支持资金用于企业加强创新能力建设。每家企业连续三年只能获得一次该项政策支持,且以下两个政策支持方向只能选择一种。

1.北京市“金种子”企业支持方式及金额如下:

(1)企业成立时间为两个会计年度(含)以上的,根据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申报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按照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的同比增量,分两档给予资金支持。研发费用同比增量为5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支持;研发费用同比增量为1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

(2)企业成立时间不足两个会计年度的,根据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申报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参照上述档位、金额给予资金支持。

2.给予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北京赛区一等奖企业、中国创新挑战赛北京赛区第一至三名企业和中关村国际前沿科技创新大赛各领域赛第一名企业不超过30万元资金支持;给予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北京赛区二等奖企业、中国创新挑战赛北京赛区第四至六名企业和中关村国际前沿科技创新大赛各领域赛第二名企业不超过20万元资金支持;给予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北京赛区三等奖企业、中国创新挑战赛北京赛区第七至十名企业和中关村国际前沿科技创新大赛各领域赛第三名企业不超过1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六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筑基扩容”“小升规”培育。

(一)支持内容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筑基扩容”培育体系,支持一批中小型科技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企业依靠科技创新不断提升核心技术竞争力,认定成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小升规”支持措施,支持一批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和高成长潜力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具备持续创新能力和一定的规模经济效益,形成促进本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生力量。

(二)支持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筑基扩容”方向

重点支持一批在我市注册,符合城市战略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和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快速成长为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要求的科技型企业。由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企业信用等方面择优推荐,纳入全市支持清单。

2.高新技术企业“小升规”方向

重点支持一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发展,成长为规上企业并纳统。由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企业所属产业领域、收入规模、研发投入等情况择优推荐,纳入全市统一的高新技术企业“小升规”培育清单。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1.高新技术企业“筑基扩容”方向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对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荐的符合相关条件并首次认定成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研发资金补贴;再次认定通过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研发资金补贴,相关资金用于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开展知识产权布局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产业化推广等相关工作。

2.高新技术企业“小升规”方向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对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荐的符合相关条件并首次纳入“小升规”培育清单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研发资金补贴。相关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开展知识产权布局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产业化推广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支持领军企业牵头建设技术创新中心。

(一)支持内容

支持领军企业、独角兽企业牵头,联合相关领域科研机构、高校以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通过组建创新联合体的方式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形成以企业为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机制,持续加强产学研合作机制创新、前沿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创新合作平台建设、高层次人才集聚、科研成果落地、国际科技合作等。

(二)支持条件

1.企业应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属于高精尖产业重点领域或未来产业发展方向,企业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在行业内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2.企业编制了技术创新规划,持续开展技术创新并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3.企业具有较强的创新资源组织能力,与高校院所及行业内相关企业广泛开展产学研合作,建设了技术创新平台,有意愿、有实力开展提升创新链整体效能的融合机制创新。

4.企业研发设施设备和科研保障条件完备,建立了人才引进、使用、培养、激励等方面的制度。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事前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支持周期不超过3年。支持资金不超过技术创新中心建设预算总额的30%,单个技术创新中心支持总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第一年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资金支持,第二、三年根据前一年度运行绩效考核结果,择优每年给予不超过15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资金用于企业加强创新能力建设。

第八条 支持企业新技术新产品首次进入市场。

(一)支持内容

聚焦世界前沿科技和未来产业,支持企业开发出有利于重点领域“补短板”、关键环节解决“卡脖子”问题的新技术新产品,并首次进入市场实现应用。

(二)支持条件

1.属于国内(国际)首次研制,在同类中达到国内或国际领先水平,对本领域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可以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2.知识产权明晰,申报单位拥有该新技术新产品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

3.申报单位可选择前3个合同中任意1个进行项目申报,已成熟商业化的不予支持。

4.合同须为自项目申报之日起近1年内签订的合同(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5.产品属于有效期内的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根据应用效果,按照首次进入市场合同(前3个合同中任选1个)金额30%比例,分档给予新技术新产品研制单位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产业化推广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支持保险补贴机制在首台(套)市场推广中的应用。

(一)支持内容

对北京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给予保险费补贴支持,推动市场应用。

(二)支持条件

1.投保的首台(套)装备应为有效期内的北京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2.承保的险种以保障产品创新性风险、产品使用风险以及质量保障为核心。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对已投保或续保的企业按照相关险种保险费80%的比例给予保费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支持资金用于企业开展迭代创新和产业化。

第十条 支持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场景示范项目建设。

(一)支持内容

围绕世界前沿科技和未来产业领域,促进各领域开放新技术新产业应用场景,支持有利于关键核心技术、重大前沿技术应用示范和验证迭代的市级重大应用场景项目建设。

(二)支持条件

1.项目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高精尖产业发展方向,对带动产业发展、提升城市运行管理、改善民生服务等方面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2.项目应提供真实的试验验证环境,在场景建设意义、经济社会价值等方面应具备较高创新性、示范性、可推广性。项目实施后,可形成具有推广价值的标杆性应用场景。

3.项目所应用的关键核心技术、重大前沿技术、新技术新产品等应具备较高先进性、创新性并具有明晰的知识产权。项目实施后,可带动新技术新产品迭代创新和示范应用。形成的应用场景解决方案应具有较高创新性、先进性及较好的推广价值。

4.项目实施地在本市范围内。

5.项目已纳入到北京市市级重大应用场景清单。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根据项目验证应用的关键核心技术、重大前沿技术、新技术新产品等创新水平、场景建设综合实施效果、经济社会效益价值等方面,按照项目实际投入30%的比例,分档给予项目建设单位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资金用于开展应用场景项目迭代建设或新技术新产品迭代创新和产业化。

第十一条 支持各类创新主体组织科技新场景、新技术新产品展示推介及供需对接活动。

(一)支持内容

支持各类创新主体组织科技新场景、新技术新产品展示推介及供需对接活动,开展技术交流研讨、产品推介、项目对接等。

(二)支持条件

活动应为围绕加快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重点关注北京重点产业、各区特色产业和区域协同发展的品牌活动,能够促进科技新场景、新技术新产品展览展示、项目推介、交易洽谈,搭建技术产品供给方与应用单位的对接平台,能够形成一定成果,帮助处于产业化初期新技术新产品企业拓展市场,实现落地应用。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根据综合评估结果,采取事后补助方式,按照活动实际总经费的50%,给予活动组织单位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申报采取公开征集、定向组织等方式。其中,定向组织项目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重点任务,可联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单位申报,并经论证研究后确定支持项目。公开征集项目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在线填写项目申报书

申报单位根据当年度申报通知相关要求,通过北京市科技计划综合管理平台填写并提交项目申报书。

(二)评审立项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根据项目受理情况开展评审,根据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支持方案。

(三)结果公示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拟支持项目名单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签订协议或任务书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立项协议(非合同项目除外)。其中事前补助项目还需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实施内容和绩效目标等。

(五)资金拨付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按照相关规定拨付支持资金,并依据协议、任务书加强对项目的管理。

(六)项目验收

对于事前补助的项目,应在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项目变更、延期、终止等事项依据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加强项目审核,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内容的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资金支持,本办法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任务)评审前,申报主体在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系统、科技部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信用中国”等平台,处于科研失信行为惩戒期内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联合惩戒的,取消申报资格。在拨付支持资金前,如承担单位已经吊销、注销,或注册地迁出本市行政区域,或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因失信被惩戒的,不再予以支持。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工作机制,强化绩效管理责任约束,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或绩效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相关结果将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实行诚信承诺制。申报单位和申报人须提交诚信承诺书,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符合科研诚信相关要求,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承担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配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做好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等。

第十八条 承担单位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金支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

第十九条 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失信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在信用系统中作不良信用记录,并视情况将有关信息上传“信用中国”及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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