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清海律师,上海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这里分享一个纳税担保的技巧,之前我一直舍不得分享。
不过从网上看到有的企业因为纳税担保而丧失救济权利,笔者决定分享该技巧。希望关键时刻能帮上你大忙。
一、纳税担保的重要性
纳税争议的行政救济有双重前置程序,即:
先在规定期限(通常是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很多纳税人来说,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根本无法在15天之内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也不可能在15天之内完成纳税担保。
这种情况下,如果纳税人不掌握一定的技巧,会导致救济权利的丧失,这种后果大概率是灾难性的,尤其是《税务处理决定书》基于认定虚开而要求补税的情况下。
二、纳税担保的技巧分享
对于无法在15天之内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纳税人我们分享以下纳税担保的技巧:
收到要求补缴税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应当迅速准备好(或之前提前事先)用于纳税担保的合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从《纳税担保试行办法》下载纳税担保财产清单、纳税担保书,填写好。
然后,通过EMS邮寄出纳税担保资料,快递单上备注:对XXX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的纳税担保资料。
上一段的XXX号,用所收到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实际文号替代,不要傻乎乎的真的在快递单填写成“XXX号”。
这些工作需要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
按照上面的操作,即使本次纳税担保没有得到认可,你还有重新更换纳税担保的权利;由于纳税担保所延误的时间,并不计算在行政复议期限的60日内。
实务中我们这样操作过几次,也都得到了认可;建议读者朋友收藏本文,在操作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可向我们索要非常重要的资料。
![](http://dingyue.ws.126.net/2024/0522/dc7d7625j00sdvx0a00obd000v900v9p.jpg)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