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晶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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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财产的情形。该规定首次出现在原《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现规定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近年来,随着夫妻共同财产的增多、当事人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观念的变化,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也日益增多。
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实行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如果夫妻双方未就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所作约定不明确、所作约定无效时,就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在夫妻法定财产制下,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夫妻财产共同共有产生的前提与根据是婚姻关系的确立、夫妻共同生活、共同承受家庭负担。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之前,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不得进行分割,以保持共有关系的稳定性。
同时《民法典》物权编中的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了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与其中的重大理由相呼应,《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了两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
第一种情形,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违法行为,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不包括过失。上述违法行为要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具体要结合行为的性质、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造成的影响程度等因素,作出综合认定。如一方虽有上述行为,但是涉及金额较小,或者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占比例很小,同样不符合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
第二种情形,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法定扶养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是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的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义务;二是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的赡养义务;三是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四是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的兄、姐对未成年弟、妹的扶养义务;是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同时被扶养人所患疾病应当限于“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的范围参考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并根据病人实际病情、医疗费用等加以综合认定。法条中规定的相关医疗费用仅指为治疗疾病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不能包括营养、陪护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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