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计算公式:
(1)企业不享受加计扣除时利润的计算公式:收入-成本费用=利润;
(2)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时利润的计算公式:收入-成本费用-加计扣除部分=利润;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计算公式: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部分。
(4)高新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所得税计算公式:(收入-成本费用-加计扣除部分)*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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