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诡异的查扣

把货代货主拖入泥潭

这是一起业界常见的海关查扣案件,但其对涉事货主、以及两家货代企业而言,伤害和教训都是刻骨铭心的,而且,值得所有货代企业研究借鉴!

据壹航运最新获悉:今年四月底,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份民事纠纷终审判决书, 揭开了一起因集装箱货物在境外被海关查扣,导致巨额货损而引发的货代纠纷案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法院判决书显示:2021年7月,深圳某专注中欧班列的跨境电商货代(以下简称A货代),通过湖南一家中欧班列的庄家货代同行(以下简称B货代)订舱, 将9 个集装箱货物从长沙通过中欧班列运往波兰的马拉舍维奇。

这批合计9个40尺高箱的高价值的货物,在乌克兰基辅利斯基转关时,基辅海关在查验过程中,发现在海关申报单和随车文件中未出现电动自行车、电动脚踏车、电动滑板车、电动滑板、单轮平衡车,认为提交了针对货物名称含有虚假信息的文件,制定了违反海关规定的议定书,临时扣押了上述货物。

上述货物在乌克兰境内的收货人DX公司根据上述议定书在议定书载明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鉴于行政处罚期限已满,法院判决关闭诉讼程序,被临时扣押的物品退还原主。基辅海关不服,提起上诉,基辅上诉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货物堆放在基辅海关扣押的场所。

虽然乌克兰海关最终判决被扣押货物退还原主,但是由于不久后,即2022年2月爆发的俄乌战争的爆发,让这批货值超千万的货物,遭受了事实上的灭失货损!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扣货导致天价的索赔和货损

作为直接承接卖家货物的A货代,在海关查扣事件发生后,面临大量卖家货主的索赔。

判决书指出,法院查明,事发后,A货代与92家货主单位以运费抵扣加现金赔偿以及法院调解的方式达成赔偿协议,该货代已赔偿货主 8181468.47 元。该货代同时也已经赔付了部分集装箱损失(可能所用集装箱为租箱,笔者注)!

随后,A货代一纸诉状向上家--也就是案件中欧班列订舱庄家B货代提出索赔,赔偿货物损失人民币12053395.74元、集装箱租赁及灭失费用人民币 462808.5 元及利息和诉讼费,合计人民币 12516204.24 元。

A货代索赔的理由主要有两点:

1,该货代是按上家-B货代的建议填写相关单证资料,单货不符的责任不在自己;

2,B货代违反委托约定,将案涉 9 个货柜货物的目的地从波兰马拉擅自改为乌克兰基辅,应承担赔偿责任

到底是谁的责任

针对上述A货代的索赔,经法院查明事实如下:

该案中,造成案涉9个集装箱在乌克兰基辅海关被扣押滞留的根本原因是乌克兰基辅海关在对货物的抽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单货不符的情况。

根据双方签订的《货代协议》第 4.1.3条,甲方(A货代)有提供所有必需的随车单据且保证单货一致的义务,因随车单据不符合要求引起的货物滞留、处罚、没收,乙方(B货代)不承担责任。

根据该约定,A货代作为委托人,在该项委托事务中具有应当正确提供随车单据,确保单货一致的义务。

另外,A货代诉称造成货物被扣押滞留的原因在于B货代错将货物运往了乌克兰基辅。

首先,根据国际货物联运的惯例,货物经他国中转并无不当,双方在《货代协议》中未对货物运输路线作出专门的约定,A货代对路线亦没有要求直达或禁止中转。

其次,根据双方电子邮件记录,A货代多次对运单予以确认,可视为A货代对货物经乌克兰基辅运输的事实的认可!

法院同时查明,因同批次其余三个集装箱货物同样经海关查验,因单证与实物相符通关放行,该事实证明在单货一致的情况下,该运输路线(指经由乌克兰基辅中转)是能够完成受托事务的。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本院认为,其一,A货代主张其是按照B货代建议填写相关单证资料,单货不符的责任在于B货代。但是,B货代不掌握货物实际情况,即便B货代提供随车模版,但单据中的货物信息仍由A货代提供,故B货代对于单货不符不承担责任。

其二, A货代主张案涉 9 个集装箱货物不存在单货不符,但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即便基辅海关存在查验错误,该错误 并非B货代的失误或过错导致,故B货代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三,A货代主张B货代违反委托约定更改货物目的地。经查,订舱委托书虽然未勾选欧洲转关,但双方协议约定B货代为A货代提供的代理服务包括口岸中转、转运等,双方并未约定案涉货物禁止中转。

案涉 9 个集装箱货物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通过中欧班列从长沙出发运往基辅。微信聊天记录显示, B货代在 2021 年 7 月 16 日曾发送邮件要A货代确认运单草单,该运单显示列车是到乌克兰基辅。

可见,A货代对于货物将中转乌克兰知情,在货物被扣押前未对运输路径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对于案涉货物需经乌克兰基辅中转达成合意。

并且,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货物经乌克兰基辅中转会增加货物被扣押的风险。因此,案涉货物被扣押不是因为B货代违反约定变更货物目的地所导致。

最后,A货代主张B货代未事先了解乌克兰转关需要提交的单证,未向海关查验人员提交装箱明细, 致使海关查验人员误认为案涉货物存在单货不符。

但是,根据基辅海关出具的《关于违反海关规定的议定书》,基辅海关扣押货物是因为单据所载货物品种、数量与实际货物情况不符, 而不是缺少单据,故A货代该项主张不足以认定货物是因B货代失误或过错导致被基辅海关扣押。

综上,案涉 9 个集装箱货物被乌克兰基辅海关扣押,不是因B货代失误或过错或任何违反本协议情事导致。B货代在事发后采取了通知及协助处理的措施,本案无充分证据证明是因B货代原因导致案涉货物及集装箱滞留乌克兰基辅。

因此,B货代对于A货代主张的货物损失、集装箱租赁及灭失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A货代相关上诉理由均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A货代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96897.23 元,由上诉人A货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