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一名男子手持剪刀对准一个瘫坐在地上的女孩子想要行刺,如此惊险的一幕就发生在天津的街头,但就在最紧急的时刻,一把铁锹却改变了事情的结局。

5月23日的时候,天津市的和平区突然发生了一起暴力事件,时年53岁的孙某在路边劫持了一名年轻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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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突发情况一下子就让周围聚集了很多人,也许是由于人很多,这名暴徒显得很无措与紧张,一边拉扯着女子后退,一边将剪刀对准女子的颈部。

而由于情况实在是很混乱,这名暴徒带着这名女子最终跪坐在了地上,而过程中女子的手臂也被剪刀给划伤了,鲜血直流的场景也是让事情更加紧张。

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名年过半百的男人神情越来越惊慌,这也就意味着女子随时都有生命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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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这千钧一发的危急时刻,一名黑衣男子突然拿着一把铁锹对着暴徒的脑袋就狠狠拍了一下,从视频来看这一下确实是够狠,而暴徒显然也被打蒙了。

周边路人见此情景也是抓住时机,一拥而上制服了暴徒,解救了被劫持的女子。

目前根据警方报道来看,男子为何突然发难还在调查之中,而被劫持的女子目前已经在医院治疗没有生命危险,至于持铁锹救人的男子也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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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目前这个情况来说算是皆大欢喜,有惊无险,至于网上各种各样的版本大家听个乐呵就行,凡事都以官方的消息为准,不要以恶讹传讹。

【以案释法】

结合目前本案已经可知的消息,笔者觉得我们要注意以下两个法律问题:

1.是犯罪嫌疑人到底构成哪个罪名?是故意杀人罪还是绑架罪?亦或是抢劫罪?

2.是持铁锹男子为什么可以构成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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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犯罪嫌疑人到底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抢劫罪?还是构成绑架罪

在进行分析之前我们要弄清楚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那就是什么是绑架罪。

从刑法理论的角度来说,绑架罪就是以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为目的而实力控制人质,并向第三人提出了不法要求。

那么现在分析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的行为模式,在本案中,我们并不知道犯罪嫌疑人到底出于什么目的持刀行凶,所以此时我们分三个情况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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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抱着前面我们提到的,想向第三人提出不法侵害为目的而劫持了女子,那么此时该男子就已经构成了绑架罪的既遂。

因为这个时候我们不要求绑架罪一定要实施后面所说的,要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只要你心里有这个想法,然后控制了人质,那么此时绑架罪就构成既遂。

第二种情况,犯罪嫌疑人是以非法获得财物为目的,向该名女子行凶。

那么此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就符合抢劫罪的行为模型,即以非法取得财物为目的,通过对人暴力的手段,转移被害人占有的财产为自己占有,但是此时要以被害人确实取得了财产为既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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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就本案的情况来看,很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在抢劫时失败,也就是抢劫未遂,被路人围住的情况下,又劫持了女子。

那么此时这第二个行为是不是就符合我们前面所说的绑架罪的行为模型了,所以说如果是第二种情况,那么最终在追究其责任的时候,应该秉承着抢劫罪未遂和绑架罪既遂,然后数罪并罚。

第三种情况,这种情况是最简单的,那就是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但是从现场来看,犯罪嫌疑人对着女子犹豫不决,实在不像是想要杀人的样子,所以笔者觉得这一种情况很难解释得通。

所以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情况,也就是想抢劫但是失败了就选择劫持人质希望逃走,当然这只是笔者的猜测,也是给大家列举一个示例分析每个情况在法律上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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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铁锹男子为什么构成正当防卫?

这里其实直接套用《刑法》第20条第三款的“特殊正当防卫”这一理论就可以了,也就是“对于正在行凶、抢劫、强奸、杀人或者绑架的不法侵害,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侵害人死亡的,不构成防卫过当。”

很明显,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的不法侵害不管是什么情况都是符合上述要求的,那么就算一铁锹把他打死也时正当防卫,所以更不要说没有打死了。

警方发布的通告称:正在确认见义勇为,所以笔者认为最后该黑衣男子被警方认定为正当防卫没有太大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