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间10平方米的房屋动迁引发兄妹之间的争斗

——《我办理过的那些让人印象深刻的动迁款分割案件》系列(十)

作者:雷敬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谁也不会想到,50年前用几块砖头砌成的仅有10平方米房屋,到目前动迁能值300多万,而这也同时导致了70年兄妹亲情的消失。本案的原、被告系兄妹关系,都已经是古稀之年的老人,但为了一间10平方米的房屋动迁利益闹得不可开交。

我们代理的是被告哥哥这边,房屋动迁后,妹妹认为房屋系父母的遗产,于是一纸诉状将我方当事人告上了法庭,要求按遗产进行分割。

系争房屋是我方当事人60年代自己购买材料,出钱出力建造而成,当时建成两间共20多平方米,后在70年代以几百元的价钱把其中一间出售给他人,剩下一间约10平方米的房屋与母亲共同居住。1991年政府部门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时候,出于风俗习惯考虑记载了长辈母亲的名字。母亲在1997年过世后,我方当事人将房屋装修后对外出租。直到最近该房动迁协议签订后,妹妹才突然起诉并冻结了全部动迁款,我方当事人气愤不已,决定委托律师予以反击。

通过初步梳理案情,我们遇到了第一个问题。系争房屋虽然系由我方建造,但时间久远并没有证据,而且该房屋没有产权证,只有土地证,而土地证的名字就是母亲的名字。为此,我方开始的诉讼思路是通过准备邻居证明、土地证申报材料等各方面证据,用以证明系争房屋建造人和实际产权人均系我方。但第一次庭审后,我们就感觉到该诉讼思路并不稳妥,对方也是委托了资深律师,紧咬土地证登记名字为母亲不放,认为即使是我方出钱出力建造,也是对父母产权的贡献,并不能把系争房屋确认为我方个人产权。通过充分研判,我们认为对方的说法也是有一定道理,在没有其他产权证明的情况下,土地证登记者就推定为产权人,即使我方有证据证明系我方建造,对我方最好的结果也无非是我方与母亲共有产权,无法完全排除对方的继承份额。因此,需要有母亲的遗嘱或者家庭协议之类的材料来推翻上述结论。

经过我们详细分析和提示,我方当事人回忆起来在20年前母亲过世时候,兄妹之间在结算母亲存款和丧葬费时候曾经签过一张纸头,但因时间太久他已经淡忘了这个事情,而且这个纸头目前保管在哪里,还需要回家找找。听到当事人这样陈述,我们就像发现了新大陆,叮嘱当事人回家翻箱倒柜一定要把这张纸头找出来。

过了一个星期,当事人那边传来好消息,那张纸头终于找到了,纸头上是当事人草拟的家庭协议,内容明确了系争房屋归我方当事人一人继承。但新的问题来了,纸头下面的签字我方当事人是手写,而对方当事人盖的是私章。当事人回忆起来,因妹妹文化水平不高,而当年上世纪90年代流行签字盖私章,因此妹妹就盖了私章并没有手写签字。我们预料到如果向法院提交上述证据,对方一定不承认该私章系本人所盖,因此,如果对方不认可纸头的真实性,就可能会涉及到鉴定,那就必需找到对方同时期该私章的材料作为鉴定素材。为此,我们又进行了新一轮的调查和走访,把对方的人事档案、户籍档案等都通通查了一个底朝天,终于在某次户籍申报的内部档案中找到了对方使用过私章的材料,经过比对与纸头上的私章基本一致。但让我们万万想不到的是,在大量的证据面前,对方仍然死不认账。法院委托鉴定结构进行司法鉴定,而鉴定结果也证实了该私章与对方使用过的私章一致。

最终,我方获得了全胜,法院依法驳回了对方的诉讼请求,判决系争房屋全部动迁款归我方一人所有。(系列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