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给卡,我给钱。”

“卡里提出来的钱越多,你赚的好处费越多!”

如果某一天,有人向你推销这样的“来钱”方法,你会不会心动呢?然而,在巨大的诱惑背后,可能是法律的制裁......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刑事案件。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情回顾

某日,张某向王某介绍了一个“高收益”的赚钱方法。为获取高额报酬,王某在明知该方法是用于转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依然在张某的介绍下向他人提供了其名下的3张银行卡并帮助他人取现牟利。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有两名电信诈骗受害者的钱款人民币6,880元、5,000元被转移到了王某提供的银行卡内,张某与王某一同将卡中的两笔钱取出并转移给他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几天后,王某到案,陆续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在家属协助下自愿退赔人民币6,800元。张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2024年2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上铁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某、王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均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还认罪认罚,可予以从宽处理。

据此,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王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李艳杰

上铁法院刑事审判庭三级法官

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所区别

本案被告人供卡并帮助取现的行为是典型的对上游犯罪分子提供帮助,将赃款予以转移的行为,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供卡帮助转账的行为方式有相似之处,但二者有所不同。

二者最主要的区分点在于被告人是否自己动手操作银行卡帮助将现金取出或者刷脸转账。如果是,则一般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被告人仅是单纯的供卡,将银行卡及相关密码等直接出售或出租给他人进行操作,卡是脱离自己掌控的,则在资金流水达到追诉标准时,一般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案中的两名被告人均是在知道帮助转移的钱款是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依然提供银行卡给上家,并帮助上家将赃款取出予以转移,是典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

提高法律意识,不做“洗钱”帮凶

近年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为网络诈骗的下游犯罪逐渐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随着网络诈骗的猖獗,提供银行卡并帮助上游诈骗分子取现转移的行为频发。由于不断有人为谋取非法报酬给诈骗分子提供银行卡并帮助取现、转账等,致使上游诈骗犯罪难以侦破,众多受害人的钱款难以追回。其中有部分受骗者的钱款甚至是网络借贷所得,被骗后因无法追回钱款从而背上巨额债务,生活也陷入困境。

本案通过对网络诈骗下游犯罪分子实施刑罚处罚,起到对上游诈骗分子“断卡”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能遏制诈骗分子对赃款的转移,减少受害者损失,同时也能降低对上游犯罪的查处难度。在此法官也提醒大家,广大群众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妥善保管银行卡,不能随意出租、出借或出卖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赃款的支付结算,也不能提供银行卡帮助接收犯罪赃款并帮助取现、转账以转移资金,切勿心存侥幸,为了赚“快钱”而沦为他人犯罪的帮凶。

素材提供 | 刑庭 李艳杰

责任编辑 | 黄诗原 傅婷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