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1年4月,我国多个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这一举措旨在强化网络直播营销领域的监管力度,确保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得到维护,同时保障个人、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该行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然而,尽管有此政策出台,电商直播领域的税收管理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
近年来,一些在电商直播领域处于领先地位的主播因逃税漏税被税务部门处以重罚,这不仅暴露了电商直播行业存在的问题,也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一、个人主播 vs. 雇佣主播 vs. 工作室
在电商直播领域,网络主播收入的定性和涉及的税种是多方面的,涉及:
- 直播平台
- 主播本人
- 经纪机构
根据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主播电商直播收入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中的不同类别,包括:
- 工资薪金所得
- 劳务报酬所得
- 生产经营所得
- 增值税
- 附加税
根据不同的合同主体和内容,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1. 个人身份提供服务:
当网络主播以独立个体的个人身份进行直播服务时,这通常意味着他们与直播平台或经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和直播合作协议,从而确立了一种劳务关系。
在这种关系下,主播并不直接受雇于直播平台或经纪公司,他们与这些实体之间维持着一种较为宽松的合作模式。
主播的收入来源于他们提供的劳务活动,而不是基于雇佣关系。
因此,主播所获得的收入被视为劳务报酬,直播平台或经纪公司在支付这些报酬时,有责任代扣并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对于主播的劳务所得:
预扣预缴的税率通常在20%至40%之间,按照累进税率制度执行。
除此之外,主播还需要支付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到了次年,主播需要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他们的劳务所得将被纳入综合所得中。
在计算税款时,可以从中扣除20%的费用,然后根据3%至45%的七档累进税率来缴纳税款。
此外,主播还可以享受每年6万元的减除额度,并可申请专项附加扣除,以进一步减轻税务负担。
这些规定为网络主播提供了税收规划和合规申报的框架,确保了税收政策的透明性和公平性。
2. 作为员工提供服务:
当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或经纪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时,他们之间便形成了一种劳动雇佣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主播作为直播平台或经纪公司的雇员,需要遵守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主播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进行电商直播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主播从直播平台或经纪公司获得的收入被归类为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方,即直播平台或经纪公司,有责任在支付主播工资时,根据法定的税率和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这种做法确保了税收的合法性和主播税务责任的履行。
3. 以工作室形式提供服务:
网络主播通过个人工作室或其他企业形式提供直播服务时,该工作室通常被视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
在这种情况下,工作室本身成为税务登记的主体,负责按照生产经营所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与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不同,生产经营所得没有代扣代缴的义务人,因此需要纳税人主动进行税务申报。
生产经营所得的税务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
- 查账征收
- 查账征收方式下,适用的税率是5%至35%的五档超额累进税率。
- 核定征收
- 核定征收方式通常被认为税负较低,许多工作室在实践中倾向于选择这种方式来减少应缴纳的税款。
除了个人所得税,工作室还需负责缴纳增值税。
如果工作室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可以按照较低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标准税率为3%。
但在某些优惠政策下,实际执行的税率可能降至1%。
网络主播通过电商直播所获得的收入,以及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分类和税率,通常会在相关的税务表格或文档中有详细的说明和展示,如表1所示,为主播和税务机关提供了清晰的指导。
表 1 网络主播收入及个税分类
二、网络主播常用的偷逃税款手段
在我国,网络主播逃避税款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违规收入性质转换:
当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或经纪公司维持的是一种较为松散的劳务合作关系时,根据规定,报酬支付方应当按照劳务所得的税项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相对地,如果主播与这些机构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关系合同,那么支付方则需要按照工资薪金的税项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无论是劳务所得还是工资薪金所得,在次年都需要纳入综合所得中进行汇算清缴。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收入较高的头部主播可能会在税收优惠地区成立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通过虚构业务等手段,非法地将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生产经营所得。
然后,他们利用这些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核定征收的方式进行税务申报,以此达到减少税款的目的。
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税率通常为45%;
而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为40%。
相比之下,生产经营所得如果采用查账征收方式,最高税率为35%;
如果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税率可能会更低。
因此,许多网络主播成立工作室的主要动机是利用核定征收的税收政策,进行所谓的“税收筹划”,从而显著降低他们的税务负担。
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税法规定,也破坏了税收的公平性,对国家财政收入和行业健康发展构成了威胁。
2. 滥用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鉴于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税率达到45%,而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的最高税率为40%,与生产经营所得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的最高税率35%相比较,这三者之间的税率差异并不显著。
特别是对于年收入达到千万级别的网络主播,尤其是那些处于行业顶端的头部主播来说,仅通过将劳务所得或工资薪金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来减轻税负,其效果并不明显,也可能并不总是有效。
因此,许多主播更倾向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这是他们寻求降低税负的有效手段。
各地政府为了吸引投资和促进经济发展,制定了各自的税收核定政策。这些政策中的核定征收税率根据当地政策的具体规定而有所不同,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企业,会设定较低的核定征收税率,从而创造出税收优惠区域。由于电商直播行业本身利润较高,通过核定征收可以显著减少税负,有时还能享受到个人所得税返还等额外的税收优惠。
这促使一些头部主播通过虚构业务的方式,将原本的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并利用核定征收政策来大幅度降低他们的税负。
这种偷逃税款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税法规定,也对税收公平和国家财政造成了损害。税务机关需要加强对此类行为的监管,确保税收法规得到正确执行,维护税收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网络主播偷逃税款的具体流程可以通过图1进行了解。
图 1 网络主播逃税流程
三、电商直播行业的涉税问题
1. 主播收入性质的界定与纳税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
电商直播行业的参与者包括:
- 商品推广的主播
- 提供平台服务的直播网站
- 代理主播事务的经纪公司
- 商品销售的商家
在一次直播活动中,主播可能会获得多种形式的收入,如:
- 商品销售的收益
- 观众的打赏
- 广告的收益
- 会员增值服务的收益
- 其他
这些收入的性质和类型多样,且相互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
由于税法中并未对这些收入的性质、税目和纳税义务人进行明确的界定,这使得主播及其合作公司有机会利用税收征管体系中的漏洞,从而减少或逃避税款的缴纳。
因网络主播所获得的多种收入难以界定性质,这导致了确定纳税义务人变得困难。
如果主播的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那么在支付工资或劳务报酬时,支付方应当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然而,如果主播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那么主播的工作室需要自行按月或按季度进行申报。
但是,税法中并没有对直播中产生的坑位费、打赏收入、虚拟礼物收入等收入的扣缴义务人、征税方式和税率进行具体规定,这为逃税和漏税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2. 网络直播从业者素质不一,税收意识薄弱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直播行业已经变得容易进入,几乎任何人都可以尝试成为网络主播。
这种低门槛的进入条件导致了网络直播从业者的素质呈现出极大的差异性,主播之间的收入水平也呈现出极端的两极分化现象。
处于行业顶端的主播与众多中小规模的主播在收入上存在巨大的差距。
一些顶尖主播通过所谓的“税务规划”手段,严重逃税漏税,涉及的金额也相当庞大。
而一些中小规模的主播由于缺乏纳税意识,加之部分税种需要主播个人主动申报,而这种自行申报并没有强制力,因此导致许多主播有意或无意地逃税漏税,从而不缴纳或少缴纳税款。
此外,网络直播经济的商业模式具有创新性,收入来源复杂且种类繁多,这使得经纪公司在管理上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出现了个人所得税少缴或漏缴的现象。
一些主播通过与工作室和直播平台的联合,隐藏个人收入或改变收入的性质,导致主播的收入变得不透明,从而产生逃税漏税的情况。
网络电商直播涉及的多方主体,如商家、直播平台、电商主播等,其收入类型包括销售收入、坑位费、打赏收入等,这些收入类型多样化且相互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导致纳税主体、适用的税率和征税方式都存在差异,进而导致税款的漏缴问题。
3. 法律法规滞后,税收监管手段不足,技术手段落后
当前,针对网络直播领域的法律法规尚未达到完备的程度,现有的法规主要停留在行业指导层面,缺乏详尽的实施细节。
这种不完善导致在不同地区对相同问题的处理方式存在差异。
例如,当网络主播通过设立工作室获得收入时,若该收入被分类为经营所得,税法并未明确规定应采取据实征收还是核定征收的方式,以及核定征收的具体税率。
税务部门目前采用的征管技术尚未能够全面监控平台的交易流程,互联网交易的无纸化特点使得税务部门在核实税收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方面面临挑战。
网络主播及其所属公司在直播平台上的收入,经常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转移、支付或提现,这进一步增加了税务部门征收税款的难度。
由于直播平台各自具有较高的信息技术性和独立性,国家税务部门难以实时获取相关信息。尽管目前税务征管已经采用了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技术手段,但在税务征管和稽查工作上,依然存在不少难题。
四、对网络主播电商直播存在问题的建议
针对网络直播行业,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解决现有的问题和挑战:
1. 分级分类管理网络主播与审慎采用核定征收政策
- 对于网络主播,应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策略,从粗放式管理转向精细化管理。
- 加强对直播平台和主播的监管,特别是对收入来源多样且收入较高的头部主播,需进行重点税务监管。
- 税务机关应利用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数据,对头部主播及其工作室的法人、财务负责人和股东进行深入分析,建立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报告制度。
-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加强核定征收的预警管理;
- 对于资金量巨大的头部主播,则应引导其依法建账,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而非核定征收。
2. 完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
- 鉴于电商直播已成为重要的销售渠道,但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国家应针对电商直播的特殊性,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 明确界定电商直播中各类收入的性质和纳税主体,消除税收认定上的模糊地带,确保税收政策的明确性和执行的一致性。
- 规定网络直播平台、主播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收入来源、性质以及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强化代扣代缴义务的履行。
3.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税收监管
- 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对头部主播的收入进行多维度、实时化的归集和综合测算,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效率和信息化水平。
- 结合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信息联网,发挥大数据在监控方面的作用,全方位监控和核查主播及其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和纳税状态,提升税务机关的信息搜集和处理能力,增强税收征管的力度。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更有效地管理网络直播行业,确保税收政策的公平执行,同时提高税收征管的透明度和效率。
五、结语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电商直播行业已经进入了一个快速增长的时期。
在国家鼓励和支持电商直播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必须关注到该行业所面临的诸多挑战和问题。
特别是网络主播在电商直播中所获得的多样化收入,为一些所谓的“税务规划”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国家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 完善法律法规
国家应当修订和完善与电商直播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有明确的指导原则和规定来规范主播和相关企业的收入申报和纳税行为。
2. 利用大数据技术
国家应当运用大数据技术来加强对电商直播行业的监督和监管力度。通过数据分析,可以更准确地追踪和监控主播的收入情况,从而确保税款的合法合规征收。
3. 督促依法纳税
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技术手段的应用,国家可以更有效地督促电商直播行业的从业者依法纳税,减少逃税和漏税的现象。
4. 促进健康有序发展
通过上述措施,可以推动网络直播行业朝着更加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为社会经济的持续增长做出积极贡献。
总之,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以及加大监管力度,可以有效地解决电商直播行业在税务方面的问题,促进其可持续健康发展。
本文编辑 & 排版:
财策智库 新媒体团队
参考文章:
[1]陈俊丽,网络主播电商直播涉税风险与监管研究,2024
[2]国家税务总局:网络直播行业税收检查指引,2022
[3]邢璐.网络直播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探讨,2022
[4]邓学飞,孟新华,吕敏.平台经济下直播带货税收治理问题研究,2022
[5]黄庆平,李猛,周阳.平台经济税收治理策略探析 ——以电商主播偷逃税案件为例, 2022
[6]张红凤,井钦磊,张丽媛.“直播 + 电商”多元协同监管模式构建研,2021
[7]张云云.基于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探讨,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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