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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御史流芳

编辑|御史流芳

<<——【·前言·】——>>

大学起源于欧洲中世纪,是中世纪时代发展的产物。特许状与 12一15 世纪欧洲大学如影随形,是大学同教权、王权为实现共同利益而妥协的产物,是中世纪西欧多元政治体系发展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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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状是一种身份认同协议,是 12一15世纪欧洲大学地位合法化的官方凭证。

特许状和特许权互为表里关系,是 12-15 世纪欧洲大学特许权的合法凭证,也是王权和教权保护、监督和控制大学的一种手段

<<——【·特许权的概念·】——>>

特许权是学术界研究的重点问题。尽管国内学者已较早地关注和研究 12一15 世及欧洲大学特许权问题。

但是很少有学者专门界定特许权的概念,这难免使人在具体学习和研究过程中陷入迷茫甚至出现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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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为了深入探究 12-15 世纪欧洲大学特许权问题,有必要从特许权概念辨析入手

从词源学上看,privilege 源于拉丁文 privilegium(复数 privilegia)。中古英语为 privilegie,德语译为 privilegiare,法语译为 privileger。

在古典拉丁语中,privilegium 指的是为使某一个人有利或为了针对一个人而颁布的法律或决定,即例外法条和特别法令,由此引申为特别优待、优先权和特许权。

由此可知,privilegium 是用以表达特许权最古老的术语。该词含义在中世纪仍然适用,封建君主、封建领主和教会自上而下承认或授予臣属某些特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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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中世纪语境中,“privilgium”是指一种具有固定格式的官方文告,即特许状或特许令。

该词义同英语 charter 或 certificate 相对应。Privilegium 一词有双重含义,既有特许权的含义,又有特许状的涵义。

在词义上,privilegium 具有持续性。所以,privilege 最早含义是指影响个人权益的法律条款,因为它指的是个人特别的权利。

如果一个人缺乏特许权或优待权,就可以被称为 underprivileged@。

在现代,特许权是一个法律专业术语。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析,特许权(privilege)是指给予某人或某阶层的特殊法律权利或免权(immunity)免除某些特定的义务,规定某人执行或不执行某项特定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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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词典把特许权分为审计特许权(audit privilege)、附条件特许权(conditionalprivilege)、限制性特许权 (qualified privilege)、司法特许权 (judicial privilege)、立法特许权(legislative privilege) 和诉讼特许权(litigation privilege)等等。

根据《拉丁法律词典》的解析,特许权指的是授予某人、某团体或某阶层的个人所特有的权利或豁免权。

在《牛津法律辞典》中,特许权是指在法律诉讼程序方面,因某人的地位和官职赋予其特许权或豁免权

据《牛津英语辞典》第二版,特许权指的是授予某人和组织等某项特别权利或豁免权,使某人享有特殊的自由,使其免于承担某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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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授予受许人某些权利,前提是约定条件下享有的特定权利,一人或多人享有,或涉及人身自由和社团自由,或关乎某项权利的确立,涉及政治、经济、社会和教育的各个领域,在特定历史语境中才得以理解。

<<——【·罗马法语境的特许权·】——>>

特许权是罗马法中的专业术语,特许权是“个人的法律”(law for anindividual)之意。

从罗马共和时代起,罗马人遵循所有法律应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原则,因为赋予特定人员的法律与一般法律的某些规定相悖

《十二表法》(LexDuodecim Tabularum)第9 表第1条明确规定,禁止为个人利益而制定特别法律(privilegia ne inroganto),消除任何为个人利益而违反法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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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克神父(Father Roelker) 指出,在罗马共和时代和罗马帝国时期,特许权一词有着不同的含义。

在罗马共和时代,特许权具有“可恶”或“厌恶”的含义。马尔库斯·图利乌斯·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公元前 106-前43 年)说:“特许权是支持或反对一个人的法令,这是一种不合理的现象。”

这种规则慢慢地延续下来,但特许权授予的形式发生改变,开始以恩惠的形式授予特殊阶层

在罗马帝国时期,某些机构和人群的恩惠是通过特许权来表示的。特许权(privilegium)是“个别法” (ius singulare) 的同义词,为某些功利,立法当局制定违背法律一般规则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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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是对一个人或一个阶层的照顾性条件免除其承担的义务,但是也有令人憎恶的特许权。

通过颁布敕令 (constitutio) 的方式,罗马皇帝赋予某个人特别权利,但与一般规则相悖的权利或恩惠,在罗马法中尤指基于债务人的优先权。

人们使用委婉的词语表示特许权,如说“个人敕(constitutio personalis)。

这与罗马人所坚持“不应赋予特定人特许权的法律”的观点背道而驰。皇帝通过颁布敕令赋予其密友和支持者特殊的权利。

因为权势者经常围绕着皇帝,他们总是要求特殊的恩惠。皇帝也不拒绝他们的要求,因为皇帝的权力需要他们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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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通过授予特许权来保护他们和政府的利益。有时特许权违反一般法律,或有悖于公共利益。

例如,在罗马皇帝敕令集中,医生和教师享有特许权。333 年9月27日,君坦丁一世(Constantinus IMagnus,约 274-337 年,306-337 年在位)颁布了授予生和教师特许权的救令该救令规定。

“凡是医生 (主要是御医、前御医)、教师及其妻子儿女,不论他们在城市拥有多少财产,均免除赋税基本义务倘若有人虐待他们,施虐者将会受到上帝惩罚加重对施虐者的罚款。医生和教师享有薪酬。”

君士坦丁认为,通过授予医生和教师特许权,他们会更好地教授技艺。

<<——【·教会法语境的特许权·】——>>

教会法是西方历史、文化和法律的核心内容之一。教会法是中世纪西欧罗马法和英国普通法(Common Law)之外的另一主要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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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会法中特许权(De Privilegiis)是指给予某些特定人或某一类人的恩惠,不同于一般法律规则,是法律之外的恩惠,也可能是与法律相抵触的恩惠。

特许权演变成为一种法律概念,是一种合法性恩惠,立法者或执行当局以特别措施,赐予某些自然人或法人的恩惠。

例如执教资格、法律许可证或医学许可证,这些属于法律特许权范畴,因为它们授予接受者从事某项特定工作的权利。

而其余人则不允许从事该职业。中世纪教会法学家将特许权和豁免权视为法律渊源,同习惯法和教皇诏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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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法明确规定特许权的类别、授予方式、有效期和性质。教会法把特许权分为三大类别。

第一种是属人特许权、属地特许权和属物特许权。属人特许权指的是直接赋予人,与人常相左右,随人而消失。属地特许权,即与地方结合在一起,不能分离

属物特许权因物或地消失而终止。第二种特许权是由相关主管无条件赐予,也可能是为酬劳他人而赐予,还可能是因契约而授予,成为负担特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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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特许权是纯恩惠,不损及他人的利益,有时能损害第三者的利益,故称为讨厌特许权(privilegium odiosum)。

例如甲方获得免税特许权,间接加重乙方的负担。在早期用法中,教皇通过教会法授予某些人或组织特殊权利。

教皇赐予法人的特许权,个人不得放弃。同时,特许权不因赐予者的权力解除而消失,但是赐予特许权的公文附有“依我意愿” (ad beneplacitum nostrum)或其他同一条款者,则因为主管去职而消失

12 世纪,意大利著名教会法学家胡古西奥(Huguccio,?-1210 年)主张为了共同利益授予豁免权,不仅仅为了某些人的利益。特许权对受恩人而言,常常是一种恩惠。

对他人而言,有时是一种负担。特许权原则上是永久性的,但是也有例外。

例如,当相关主管赐予特许权时,在公文上明文限定了特许权的期限,或特许权使用次数。倘若按照上述规定,特许权将在期限届满或使用次数完毕后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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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某特许权因时而变,成为有害特许权,或使用该特许权成为非法时,立即停止使用该特许权,无需等主管撤销。

不过,判定该特许权有害或不合法,应由有关主管判断之。如果个人试图继续通过特许权获得权力,可以剥夺其特许权

<<——【·结语·】——>>

12一15 世纪欧洲大学特许状的颁布基本上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当教权、王权或皇权意识到大学的学术价值、经济价值和功能时,如人才培养、思想输出知识生产、知识输出、推动经济发展和学术荣耀等等,往往主动授予大学特许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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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旨在把大学置于其保护、监督和控制之下,而不是任由其自由成长和发展。

第二,12一15 世纪欧洲大学通过博弈取得特许状。通常在重大事件之后,教权皇权或王权主动或被动颁发特许状,以不同理由赋予大学不同特许权。

从 12-15 世纪欧洲大学发展史来看,第二种情况最为常见。比如学者与市民发生流血冲突,甚至以生命为代价。

或者利用教权与王权之间的矛盾,或者学者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学者会奋起反抗,寻求机会谋求特许状,进而取得各种特许权。最初,特许权主要围绕着学者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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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慢地,特许权延伸至其他方面。特许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司法管辖权。

224 年,那不勒斯大学(Naple University)特许状规定:“那不勒斯大学教师有权处理所有针对大学的民事案件。”就像孩子犯错了,由父母全权处置。

由此,该特许状让那不勒斯大学学者避开世俗司法,或者避开地方教会司法,有效地保障那不勒斯大学的司法自治权利

其二,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外来教师和学生无市民权,他们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他们不仅承受求学道路上各种不可预测的危险,而且面临自于教皇、皇帝、国王和城市对其安全的威胁。教师和学生的防御手段远远少于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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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教权、王权或皇权要保护学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其三,免税权。

1386 年 10 月1日,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七选侯之一、帕拉丁伯爵鲁普莱希特一世 (RuprechtI,1309-1390 年)颁布文告,宣布海德堡大学(Heidelberg University)成立。

该文告明文规定:“根据这些文件的精神,我们准予教师和学生,在我们统治领域内来去自由,免除其求学所携带物品的税,免除捐税、进口税、租税(封建君主及领土课税)、监务税和其他苛捐杂税。”

<<——【·参考文献·】——>>

[1] C. Malagola. Statuti delle Universitd e dei Collegi dello Studio Bolognese M]Bologna: Nicola Zanichelli,1888

[2] F. Ehrle. Ipiu antichi statuti della facoltd teologica dell'Universitd di Bologna[M]. Bologna,1932.

[3] Heinrich Denifle & Emile Chatelaine. Chatularium Universitatis ParisiensisM.

4vols.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