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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御史流芳

编辑|御史流芳

<<——【·前言·】——>>

对婚姻的干涉权构成领主征收婚事费的依据。13 世纪,这一权利演变成单独征收婚事费

随着监护权 (wardship) 和婚姻权(marriage)等附属权利带来的更加可观的利益,领主(包括国王) 开始竭力寻求征收婚事费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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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封臣去世时,他们希望所有的女儿(而不是长女一人) 拥有继承权,成为他们的直接封臣为自己行使附属权利创造更多机会

早在 12 世纪 30 年代,王室曾颁布过关于女性共同继承的法律,但我们不确定执行力度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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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 年享利三世(1217-1272)颁布法令规定:封臣若无男嗣,则所有女儿均可作为国王的直接封臣平分遗产,毋需长女代表:

所有女儿有义务直接向国王交纳监护税和婚姻税等。后来,普通法将这一做法确立为继承原则之一,即对家庭不动产实行长子继承制,没有男嗣时,诸女嗣成为共同继承人。

据史学家里格利 (E.A.Wrigley)统计,经计算,中古英格兰在男子优先继承的条件下,约 25%的地产由女性继承,约 42%的女儿有机会成为女继承人。

普通法继承规则下的长子继承制剥夺了封建主利用遗嘱自行安排地产继承的权利,他们无法调整家庭成员的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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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领主不愿长子外的子女一无所有,为了规避普通法继承规则,封建主采用多种手段取得对封地的自由支配权,从而调控家庭成员的继承份额。

1285 年,爱德一世 (1272一1307) 颁布“限制继承法”(the statute De Donis),标志着限制继承的正式形成。

限制继承在实践中被细化为三类:一般限制(tail general)、限制由男性继承(tail male)、限制由女性继承 (tail female)。妇女在限制继承制下有更多的机会成为继承人

13 世纪,夫妻共同持有土地成为可能。新获得的土地可能授予夫妻双方共同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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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嗣继承人在结婚时,新郎的家族割让一部分财产,再次授予新婚夫妇土地,新婚夫妇拥有继承该土地的继承权。即使寡妇再嫁也可以持有该土地,享受租金。

如果新郎在未来得及继承新婚赐予的土地之前去世,而新郎的家族没有提供其它的土地给守寡的新娘,则新娘可以继续持有该共同财产(寡妇授予产)。

因为这些特权,14 世纪新娘的嫁妆不再是土地,逐渐被金钱或(和)动产取代,而新郎的家庭赠予新婚夫妇共同持有土地

关于赠予夫妻共同持有土地的数量并不确定,可能是新郎家庭不动产的 1/3,当然也可能很少。嫁妆和共同持有土地的多少,在于双方家庭婚前的详细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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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制继承制影响下,英国在 13 世纪后期出现一种“Jointure”婚姻模式(丈夫死后限定由妻子来继承)。

这种模式保证了妻子和丈夫对地产的经营权,丈夫死后,妻子单独享有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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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实际上是十分有利于妻子的。在这种婚姻模式下结婚的寡妇很可能得到丈夫大部分,甚至全部财产,而不仅仅是 1/3。

<<——【·继承和婚姻·】——>>

12 世纪晚期,普通法给出关于寡妇产的明确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任何时间丈夫占有的地产 (不再限于结婚之日拥有的财产)。

而是整个婚姻的任何时期的所有财产),妻子在丈夫去世时可获得 1/3、1/2 或全部。

确切数额因土地占有条件的不同而大有差异。丈夫以服军役为条件而占有的土地,寡妇可享有的土地份额习惯上是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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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兵役租制或对于那些未立遗嘱而亡者的财产实行平均分割的财产继承制度下所占有的土地,寡妇可终身享有的份额可达 1/2

而对于亡夫根据某种非自由的土地占有条件而占有的土地,寡妇一般能终身享用全部的土地。

而且寡妇产不包括已逝丈夫的债务,也不需要为持有土地或保持单身而向领主交纳费用。她们可以随意处置自己的寡妇产,即使卖给无血缘的人。

不过,现实生活中寡妇的权利也存在并未获得很好地保障的情况一一她们并不总是从丈夫的继承人手中获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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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她们完全没有(或部分) 获得亡夫遗产的时候,她们不得不向民事法庭上诉

有时经过审判,寡妇可以得到寡妇产,但大多数情况下是败诉的,因为她们的丈夫已无权持有这些土地。

即使诉讼有利于寡妇,但寡妇获得权利保障的过程也是漫长而曲折的

黑死病之后,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条文,领主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安排他们的遗产,包括留给妻子的寡妇产,他们可以增加也可以削弱寡妇对寡妇产的传统权利。

众所周知,中世纪实行采邑分封制,领主只从分封后的采邑中收取货币地租,而不再具有法定持有权。

而寡妇产权只是针对丈夫在婚姻期间持有的合法土地而言如果贵族拥有的所有土地在结婚之前已被分封,那么他在结婚后的任何时期都未持有任何土地,寡妇产更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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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通常贵族会立下遗嘱,赠予妻子部分土地维持生计。这种情况下寡妇获得的亡夫遗产可能多于寡妇产,也可能很少不足以维持生计。

贵族也利用这种机会迫使他们的妻子在某些情况下放弃获得寡妇产的权利,例如:她们改嫁或者继承人成年后提供赡养费。

该法律也存在有利于寡妇的一面,如果她们的丈夫在婚后继承或者购买土地,并且没有分封的情况下寡妇有权继承该遗产

14 世纪后期 15 世纪早期,为了延续子嗣,很多贵族在年纪很小的时候就结婚,因此很多寡妇有权获得嫁妆和寡妇授予产 (jointure)。

<<——【·政治和法律权力·】——>>

中世纪后期战争频繁,贵族男性常年离家在外,妻子也需要代替丈夫完成各种职责:任命和解雇仆人、支付薪水、租约续期和谷物出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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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现强占地产和法律诉讼的情况,妻子自行解决而不是等待丈夫的指令安排

当哈斯廷斯的一个官员非法没收一些属于威廉·奥森布里德的牲畜,他的妻子帕内尔带领 2 个男仆,毁掉兽栏,收回自己的财产。

尽管妇女并不直接参与军事战役,但她们时常保卫丈夫的庄园和城堡。1338 年,邓巴伯爵的夫人艾格尼丝武装保卫邓巴的城堡长达 19 周之久。

15 世纪的书信表明贵族男子对自己善于经营管理的妻子的信任和尊敬。15 世纪的男子已经很好地意识到妻子对丈夫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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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约翰·帕斯顿男爵不断地要求他的哥哥去恳求诺福克公爵夫人,希望她可以说服她的丈夫支持帕斯顿家族。

贵族妇女同男子一样通过交换礼物,给予帮助和通信的方式,积极结交朋友结成同盟,建立和巩固自己的关系网。

但她们只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地位,养老金,以及帮助自己的亲属。例如,莱尔女贵族昂纳,通过她朋友的关系,使得她的女儿在王室法庭诉讼案中的处境变得非常有利。

而她的丈夫是加来的议员,她的丈夫经常要求她帮忙安排一些年轻男子成为加来的守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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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事务不是只与男子有关。一位母亲努力帮助自己的儿子成为骑士,王后不遗余力地帮助自己的儿子成为国王。

教会法对妇女有其保护的一面,随着教会的权利发展到鼎盛,妇女的一些权利得到改善。

英国普通法规定,妻子只有征得丈夫的同意才能立遗嘱,因为她们没有任何法律认可的不动产

教会在 1261 年和 1342 颁布法令明确规定,任何人有立遗嘱的权利,已婚妇女享有立遗嘱的权利。中世纪后期,普通法庭对此作出一定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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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世纪诞生的衡平法,利用信托原理,确认妻子拥有“特有财产”的权利,改善妇女的法律地位。

在婚姻前后,委托人授予受托者保管由妇女受益的财产,属于妇女的“特有财产”,其所有权不因为婚姻而归属于丈夫

<<——【·社会地位的标志——服饰·】——>>

12世纪中期,欧洲开始进入哥特式时代。所谓“哥特式”(Gothic) 是指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艺术评论家瓦萨里对中世纪包括建筑、音乐、雕塑、绘画、文学和服装设计等所有艺术风格的贬称,暗示其野蛮怪诞。“哥特”一词源于“蛮族”哥特人 (Goth)。

哥特式建筑通过尖形拱券、尖塔、飞扶壁、立柱或簇柱以及彩色玻璃镶嵌的花窗,营造一种向上升华,飞向天国的视觉效果,引发人们对天国的幻想,与上帝接近

这种强调垂直线和锐角的特征是中世纪基督教神学观念的一种集中体现,也反映了中世纪城市发展的文化风貌。

所谓的哥特式时期的服饰指的是 12 世纪中期开始于法国,至14 世纪末遍及全欧洲的一种与建筑风格相仿的服饰风格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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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世纪是哥特式风格服饰的盛期,14 世纪以后随着文艺复兴的到来而衰落。

哥特式时期的服饰与建筑有异曲同工之妙,弥漫着浓郁的基督教文化的印记,在强化和夸张立体感的同时,十分强调整体的修长效果

如高高的尖顶帽,长长的尖头鞋,服饰色彩和图案的不对称设计,装饰鲜艳富有光泽。

服饰整体上呈现出一种中世纪圣歌的神圣韵律,从形形色色的点、线、面之间,色彩的对比与调和之间体现出很强的理性色彩和立体感。

这一时期,男女服装的外观造型开始有了各自不同的审美标准。男子的科塔尔迪是上衣下裤形式,上重下轻,富有机能性

女子是上轻下重的连衣裙形式,领口大开,祖胸露肩,强调装饰性。这是妇女社会地位提高的外在表现

<<——【·结语·】——>>

限制继承制的出现,使妇女有更多的机会成为继承人。13 世纪后期,出现一种“Jointure婚姻模式(丈夫死后限定由妻子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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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婚姻模式下结婚的寡妇很可能得到丈夫大部分,甚至全部财产,而不仅仅是 1/3。

根据教会法,已婚妇女享有立遗嘱的权利。14 世纪诞生的衡平法,利用信托原理确认妻子拥有“特有财产”的权利,妇女的法律地位得到改善。

男女服装不同的审美标准以及女装走向大胆裸露肉体的倾向,妇女成为继承人的机会的增加。

“Jointure”婚姻模式的出现,已婚妇女享有立遗嘱和拥有“特有财产”的权利,以上种种表明妇女的社会地位在这一时期得到提高。

<<——【·参考文献·】——>>

【1】陈志坚.《试论中世纪英格兰贵族妇女的不动产继承权》[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1](社会科学版),2005.05:21.

【2】 A. W B. Simpson. A history of the land law M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90.

【3】 张成凯.《西欧中世纪家庭财产转让与妇女地位》ID1.首都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