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Z先生在2016年作为投保人为B女士购买了一份定期意外险,2021年B女士称购买对此份保单时自己完全不知情,投保时都是Z先生帮其办理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全额退保。

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调查核实,Z先生购买的保单为10年交,保至被保险人70周岁的定期意外险,保费已缴5年。新单回访时投保人也明确告知是投被保险人本人亲笔签名,由于原业务员已离司联系不到,无法复盘投保时情况,后通过保单的保全历史记录调阅到此份保单在2019年B女士指定受益人为其两个子女的影像及亲笔签名记录。鉴于以上事实,保险公司认为B女士本人是知晓此份保单并认可投保人Z先生为其购买保险,故B女士要求全额退保的诉求无法予以满足。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风险提示:

投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请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产品说明书以及投保提示等资料,由投被保险人本人在投保单等投保资料上亲笔签名。在回执回访环节也需要投保人本人亲自操作作答,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稿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