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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冯律讲法

文章由冯律讲法头条首发

世界上掩埋秘密最多的地方莫过于海底和河底,深水之下往往隐藏着许许多多的谜题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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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北京延庆的一条河流的水底中,一辆小轿车和一具无名女尸,在现实中上演了一场“消失的她。”

疑案重重,是意外,还是自杀,亦或是他杀?随着车辆被打捞出,真相也逐渐露出了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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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捞出的神秘车辆

2004年,北京延庆,几位渔民围在一条湖边,正商量着今年能有多少收获时,他们却发现看似平静的湖面,有一丝异常。

光反射在湖面上,竟然若隐若现出现一大片的红色。渔民们第一时间意识到了湖底一定有什么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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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番勘察之后,发现湖底是一辆红色的小轿车,这让他们悬着的心瞬间放了下来。

然而,就在几人合力将小轿车拖上岸后,却发现车内竟然“坐”着一具尸体。因为长时间在河水中浸泡着,尸体几乎只剩下一具白骨和身上的衣物。

原本还十分兴奋的渔民们顿时被吓白了脸,有的人直接瘫坐在了岸边,吓得无法动弹,还好在一阵惊吓后,恢复意识的渔民们立马拨通了报警电话。

当警方听到河里捞出一具女尸的事情后,立马派出了一众民警前往案发现场。到了案发现场后,民警先是赶到了尸体旁,想先从尸体的身份下手。

然而此时,面对已经只剩下一具白骨的女尸,警方已经很难从DNA上找到尸体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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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万幸的是,民警还能从车辆下手,找到车辆和车票的登记人。但是就是这么一查,却发现这起案件所牵扯的嫌疑人竟然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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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子的主人

根据警方的调查,这辆车子的所属人并不是车上的尸体。在车管所的登记信息中心,警方发现车子的所属人竟然是一位国企的领导。

而根据车内找到的驾驶证件,警方也查到了尸体的真正身份。并且早在1999年,该女子家人就到警察局报案女子失踪。

警方在得知女子的身份信息后,立马联系了女子的家人。女子姓王,曾经结过婚,但因为两人情感不合,没过多久后便登记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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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报案的是王女士的哥哥,本以为再也无法得到妹妹消息的王先生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的妹妹早已去世。

而当警方询问王先生是否对王女士的死亡有任何头绪时,王先生只是摇摇头,表示妹妹很有可能是自杀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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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有嫌疑的男人

此时,另一边,警方也联系到了红色轿车的所属人张先生。面对警方的传唤,张先生紧赶慢赶地来到了警局。

警方询问了张先生和王女士的关系,而张先生只是表示王女士曾是自己妻子的好友,当时他的车辆是借给了王女士,却没想到自从那天之后便再也联系不到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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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表示自己所说的一切属实,并且可以让自己的妻子作证,除此之外他与王女士再无任何关系。

当被问到为何车辆丢失后并没有第一时间报警,张先生给出的理由则是,当时自己正在进行升职竞争,作为国企人员,如果当时报警,多多少少会受到影响,思来想去之下他只好息事宁人。

警方在张先生的言辞中并未找到任何有异样的地方,于是他们开始寻找其他切入点,希望能找到一丝蛛丝马迹。

警方先是对受害者的前夫进行了调查,两人虽然曾经有过一段婚姻,但是因为婚后生活的不和谐,两人便早早结束了夫妻关系。

在离婚后,王女士和前夫很坚决地断了联系,两人就像陌生人一般,过着属于自己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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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警方的询问,听到前妻死讯后的前夫先是表示十分惊讶,他表示两人离开之后便再无瓜葛,并且在王女士失踪的那段时间,自己也根本不在案发地。

处处碰壁之下,一时之间警方无法找到调查方向,但是一个任务的出现,又令警方眼前一亮,这个人便是王女士曾经的同事。

在通过多方走访之下,警方慢慢地掌握了王女士的人际关系,而其中有一名姓文的男同事,在王女士好友提供的信息中,此人一直在追求王女士。

文先生和王女士在一个屋檐下工作,很快王女士便吸引了文先生的注意力,文先生曾经给王女士递过许多封情书,而这件事王女士的朋友和其他同事基本都知道。

两人虽然没有确定正式关系,但是在文先生的不懈追求下,王女士看在同事一场下,也没有对其直截了当地表示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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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人眼中,两人的关系还算暧昧,但是在文先生的眼中,他和王女士只是同事关系,虽然此前自己追求过她,但是两人也没有确定关系,更没有进一步的亲密关系。

就在警方对文先生进行调查时,王女士的一名同学又为警方提供了一则有力的信息。

王女士的同事表示,自己曾听王女士说过他和一名游泳老师较为亲近,王女士看起来十分爱慕这名游泳老师。

而这名游泳老师正是当时王女士的儿子所报培训机构的一名老师。为了培养儿子的运动天赋,王女士早早给儿子报了游泳班,在接送儿子的过程中与这名游泳老师逐渐熟悉。

当时,王女士还未离婚,一家三口过着温馨朴实的生活。但是这名游泳老师的出现却彻底扰乱了王女士想要安定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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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老师姓从,王女士在第一次看到从先生时便被吸引了注意力,从先生也很快感知到了王女士的情感。

一来二去之下,两人很快互换了联系方式,即使在游泳课外,两人也会偷偷私会,在这段名不正言不顺的关系下,两人仿佛一对“热恋”的小情侣。

在王女士离婚后,从先生也没有停止和她的关系,并且处处帮扶着王女士,直到王女士失踪。

在直觉下,警方立马对从先生进行了传唤,来到警察局后,从先生的脸色明显不适,当警方提到王女士尸体的发现经过时,从先生的声音更是出现明显的颤抖。

不出所料,在巨大的心理压力之下,从先生立马承认了自己曾和王女士一同前往案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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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王女士开着从张先生那借到的车,以看风景为由两人一起乘车来到了郊外,本以为只是一场悠闲的旅行,没想到当时从先生将车开到湖边时,因驾驶操作不当,直接将车开到了湖中。

结果两人随着车双双沉到了湖底,而从先生因为是游泳教练,善于水性很快就游了出来,而王女士则因为不擅水性,跟着车辆一同沉了下去。

从先生表示当时自己过于惊慌,于是没来得及救人,事发后也因为胆小不敢跟警方提及此事。

最终从先生没有逃过法律的制裁,在法庭上,他被判处过失致人死亡罪,处以有期徒刑三年,并且赔偿王女士家属二十六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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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就此落幕了,然而因为从先生的口供不清晰,当时的有效证据也都缺失,在真真假假中,最终真相也被淹没在了那条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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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一、从先生因未控制住车辆,导致车辆沉入水中王女士身亡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如何惩罚?

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内容为行为人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

主观责任形式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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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先生因自己驾驶车辆的失误导致车辆沉入湖中,王女士溺水身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从先生的行为已经涉嫌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最终从先生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且赔偿王女士家属二十六万元人民币。

二、如果因意外导致他人受伤或者死亡,正确做法应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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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先生意外导致王女士死亡,却并未进行报警处理的行为是错误的。

如果遇到因意外导致他人受伤或者死亡后,应该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并且尽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坦白案发经过,不要试图掩盖真相或者逃跑。

并且积极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赔偿,争取获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获得《刑事谅解书》。

逃跑永远不是最佳原则或者第一选择,世界上没有后悔药,法律不仅可以保护被害者,同时也能保护加害者不再踏入更深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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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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