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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冯律讲法

文章由冯律讲法头条首发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是一项极具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制度,是一种高效、低成本、高效率的纠纷解决方式,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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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纠纷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单纯依靠法院审判很难达到对知识产权纠纷进行有效、及时、彻底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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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以保护知识产权和协调化解纠纷为目的,以规范、指导和促进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为目的的纠纷解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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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中,人民调解员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专业知识优势、调解技巧优势和感情优势,不仅可以提高调解工作效率、促进案件依法解决,而且可以提高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认可度、增强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信任度。

因此,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对于实现社会管理目标、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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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人民调解的制度优势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规范为准绳,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疏导教育,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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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制度具有便捷、灵活、经济等优势,它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因此,人民调解员可以在中立的第三方地位下进行调解工作。另外人民调解员和当事人双方不存在利害关系,也不会受到当事人双方的要挟或者胁迫,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调解的这些优势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时同样具有很大的价值。

  1. 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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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人民调解法》第二条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适用于哪些案件,笔者认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可以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专利权纠纷、商标侵权纠纷等案件。

首先,对于侵权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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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规定为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提供了依据,《侵权责任法》对于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有明确规定。

其次,对于专利、商标等行政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1.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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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

  1.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可申请司法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程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问题的批复》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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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人民调解委员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因此,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予以确认。

  1. 关于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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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调解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人民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双方当事人就同一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和解协议。

  1. 人民调解员与其他机构调解员之间的关系问题

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在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有必要考虑人民调解员与其他机构调解员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到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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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员,既可以由各专门机构选派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人民调解委员会聘请人员担任,还可以由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和其他社会组织推荐人员担任。

当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后,各专门机构调解员应及时与当事人联系,听取当事人意见。同时,对于一些复杂的案件,需要其他机构调解员共同参与解决时,各专门机构调解员要相互配合。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各专门机构调解员的专业优势和组织优势,共同为化解知识产权纠纷作出贡献。

结语

因此,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在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专业化的同时,应当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和发展,人民调解制度也将不断完善,其功能和作用也将得到更好地发挥。同时,人民调解作为一种自治机制,也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