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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搜集证据指引

  • 举证注意事项

  • 质证指引

  • 常见民事案件举证指引

    离婚案件举证指引

    继承案件举证指引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举证指引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名誉权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债务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买卖合同纠纷举证指引

    二手房交易案件举证指引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举证指引

    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举证指引

    劳动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搜集证据指引

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优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作用大于间接证据,因此,对于证据的收集,要注意证据的分类,通常情况下,可以采取如下的方式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1.委托人提供;

2.委托人档案卷宗中自行收集;

3.由委托人或律师协调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团法人、其他组织出具证明;

4.相关政府官网上下载打印并予以公证;

5.电子邮件、微信、手机短信、QQ聊天记录以及其他电子数据的公证;

6.委托人出具证明至相关金融机构打印;

7.委托人提供的第三方(证人)出具证人证言;

8.申请证人(含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9.申请司法鉴定;

10.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11.申请法院组织现场勘验、检查;

12.协调委托人依照合法方式录音、录像、拍照;

13.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时,制作调查笔录;

1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及时申请证据保全;

15.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验人员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举证注意事项

1.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时,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之次日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4.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

5.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此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6.当事人申请鉴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7.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8.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要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开庭时应提交证据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9.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香港、澳门、台湾形成的,应该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10.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11.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12.当事人未按要求完成举证责任的,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质证指引

1.对证据的质证,主要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质证意见,如对证据来源、取得方式、表现形式和状态、法定要式、证据相互关系等方面提出质证意见。

2.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和质证:

(1)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内完成以及逾期举证的原因;

(2)证据的来源和取得方式、方法是否合法和科学合理;

(3)在境外形成的证据是否依法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

(4)证据是否为原件或原始状态及形成条件、发生形态变化的原因;

(5)证据的内容是否有涂改、修饰或形态是否有拼接或技术性改造;

(6)证据的相互关系是否具有连贯性、是否具备内在的统一性,能够彼此相互印证;

(7)对证据根据不同的类型,提出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和证据充分性的盖然率。

(8)对鉴定人和鉴定结论的质证,要从鉴定人的资格、是否有利害关系、鉴定所依据的材料、鉴定的设备和鉴定程序、手段、方法的科学性及结论是否明确无误等进行质证,如认为鉴定结论不能成立或者不完整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常见民事案件举证指引

离婚案件举证指引

离婚案件的基础证据

1.证明当事人(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证明婚姻关系存在的证据,如结婚证,结婚证遗失或灭失,则应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3.证明子女情况的证据,如出生证、户口薄、收养证、医院的出生记录。

证明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一)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1.“保证书”“道歉书”“承诺书”等,婚外情被发现后,一方或关系人写下的表示悔改或请求原谅的书面证据。

2.警方制作的涉及非法同居情况的笔录。

3.单位查实当事人的婚外情后,对其生活作风进行处理的材料。

4.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博客、QQ聊天记录等最好先做一个公证,再提交给法院为宜;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如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没有进行公证的要求保存原始照片或录像。

5.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直接证据,这类证据搜集难度大,可以采取拍照、录像取得,但是要注意不要侵犯隐私权,同时拍照和录像的原始文档不能删除。

6.人民法院对一方认定重婚的法律文件。刑事自诉案件起诉法院要求认定构成重婚罪的证据:

(1)利用双重户籍办理两次或以上婚姻登记的资料,可向法院申请向民政局调取或立案后凭案件受理通知书到相关民政局查询、复印。

(2)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本条第1、3、4、5、7、8、9所述内容,从“二人同居”且“对外宣称夫妻”这两点来把控,例如举办婚礼、以夫妻身份参加公开活动等。

7.夫妻双方就婚外情交涉的录音资料。

8.夫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或照片。

9.物业管理人员、邻居、街坊人员、亲朋好友等的证人证言,注意证人证人需要出庭作证。

(二)证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

1.实施暴力者的“悔过书”“道歉书”“承诺书”等,实施暴力后,一方写下的表示悔改或请求原谅的书面证据。

2.向妇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委会/村委会投诉及调解的证据。

3.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报告。

4.医院的伤残、伤情病历、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

5.家人、邻居等目击证人的证言,证人证言需要出庭作证。

6.被暴力所受伤害的照片、录像。(遭遇家庭暴力,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不收取诉讼费用,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

(三)证明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

1.亲属、朋友、邻居的证人证言,证人证言需要出庭作证。

2.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对赌博、吸毒等行为的教育材料。

3.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或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

4.司法机关的有罪判决书。

5.其他自行收集的照片、录像资料。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

1.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或房东的证明,或其他同居人的证明。

2.所在单位、当地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

3.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4.亲朋好友、邻居的证人证言,证人证言需要出庭作证。

5.双方的书信往来、录音等证据。

6.分居期间一方在外地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

7.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裁判文书。

8.另外,如一方当事人提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离婚的条件之一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调解无效的。”由两个必备要件组成,缺一不可。即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满两年的。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诉讼离婚的证据。

1.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

2.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证据。

1.县以上医院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

2.患有精神病且无法治愈的医院证明。

3.草率结婚当事人自诉及有关知情人证言、婚后仍无感情的陈述。

4.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决书。

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离婚证据

(一)共同财产的范围:如房产、存款、公司股份、股票、企业经营权、林林土地承包经营权、车辆、知识产权、债权、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等。

(二)共同财产的证明:

1.证明夫妻双方有财产约定的,应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

3.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4.证明有机动车的,应提交车辆行驶证或车管所证明;

5.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购房合同、交款发票;

6.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出资转账记录等;

7.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如银行转账记录。

(三)证明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证据。如非正常银行转账、非合理低价或无偿转让财产、无故放弃债权、非合理消费等。

争取抚养子女的离婚证据

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抚养权的归属及抚养费的支付。

(一)子女抚养费的问题,提交双方的收入证明;

(二)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母生活的相关离婚证据;

(三)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

3.母方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四)对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未成年的子女,有以下情形可以作为争取抚养权的证明理由: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子女单独随己方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己方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证明感情是否破裂,应从以下几方面全面分析判断

依据(1):看婚姻基础

婚姻基础是双方建立婚姻关系时的感情状况和相互了解的程度。它是缔结婚姻关系的起点,对婚后感情的建立、矛盾的化解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看婚姻基础就是要了解双方认识的方式、结婚动机及目的。一般来说,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容易融洽,即使产生了矛盾,消除矛盾维持婚姻的可能性也大。反之,婚姻基础差,婚后难以建立起真正的感情,出现矛盾,就难以调和。

依据(2):看婚后感情

在分析婚后感情时,应当联系婚姻基础,分析夫妻婚后感情发展变化,判断双方的感情发展方向。

依据(3):看离婚原因

离婚原因是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依据,也是原告、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争执的焦点和核心。双方为争取胜诉,常掩饰其离婚的真实动机、扩大感情破裂事实甚至捏造事实。在分析离婚原因时必须注意查清离婚的真正原因,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正确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程度。

依据(4):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性

在上述四看基础上,进一步透视夫妻关系现状及把握各种有利于夫妻和好的因素,对今后双方关系的发展前途作出预测。

继承案件举证指引

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应提交诉讼主体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护照、非婚生子女的亲子鉴定以及与被继承人身份关系的证明等。

2.继承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证明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证明法定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证明是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应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

(3)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或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的,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

(4)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也应当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其他法定继承人已死亡或者放弃继承权利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

2.遗嘱继承的,除应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外,应提出如下证据:

(1)公证遗嘱的,应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2)代书遗嘱的,应提交代书遗嘱书并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3)自书遗嘱的,应提交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书。

(4)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除提应有关录音带外,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在场见证人

(5)口头遗嘱的,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在场见证人。

证明被继承人财产范围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账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登记证明材料。

3.证明被继承人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被继承人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著作权、专利权中涉及财产权利的证明材料、企业经营权、土地林木承包经营权等证据。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举证指引

原告举证指引

(一)提起诉讼的证据

1.致害人身份信息、驾驶证、肇事车辆的行驶证,证明诉讼主体资格,如自然人提供个人身份证,交警出具民事诉讼主体告知书亦可;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普遍法院认可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下载打印的被告企业主体资料。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事故当事人、时间、地点、经过、结果及责任划分情况。

3.证人证言,证明事故当事人、时间、地点、经过及结果(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事故现场的相关情况(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

(二)证明身份的证据

1.法定代理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证明。

2.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个体业户、身份证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三)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证据、残疾需要配置含更换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证据

1.抢救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

2.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

3.医疗终结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应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结论证明为必然发生的费用。

4.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5.医疗机构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如诊断证明书等或法医鉴定结论。

6.后续治疗费证据:受害人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然发生的费用。

7.康复费证据:受害人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费用,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鉴定部门鉴定意见。

8.适当的整容费证据:受害人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然发生的费用。

(四)误工日期证明、误工费证据

1.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及工资流水。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3.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

4.当事人还应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项证明。

(五)护理费证据

1.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

2.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护理标准予以赔偿。

3.护理依赖鉴定书,证明护理依赖等级。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

1.抢救或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证明。(一般为住院病历)

2.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中的合理部分的单据。

3.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治疗医院的医嘱或法医鉴定出具营养的意见。

(七)交通费

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发生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据。

特殊需要乘坐出租车、飞机、火车软卧和轮船二等舱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

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等必须在外地住宿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及住宿的发票。

(八)伤残评定赔偿证据、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的赔偿证据、死亡赔偿金所需的费用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书证明伤者的伤残等级。

2.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3.虽为农村户籍,但事故发生前已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且有固定收入参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需提供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且有固定收入的相关证据,如工作参保证明、工资流水、劳动合同、租赁合同等。

4.死因鉴定书,死亡证明,证明死者的死亡原因(适用于死亡案件)。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1.证明未满60周岁的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需提供由劳动部门出具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结论,和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低保证明或贫困证明。

2.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受害人为未成年人的需提供出生证明。

4.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及派出所出具的受害人与被扶养人的抚养关系证明。

(十)财产直接损失费证据

1.车辆损坏的物价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

2.财物损失清单。

被告质证指引

被告应根据证据规则从证据的真实、合法、关联三性方面质证。

1.对交警责任认定书查看原件,查看是否关联事故交警部门所作,有否报案。

2.主体资格证据核实身份证,单位主体登记证书的真实性。

3.要查看保单的原件或合法来源证明,有否交警盖公章证明来源,或保险公司证明复印件的来源。

4.各种医院资料要查看原件,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要查看每日费用清单的项目和原告的治疗有否关联,有否挂床即没有住院情况,必要时申请法院做原告治疗关联度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前的鉴定资料要通过法院质证、认定。

5.对司法鉴定分析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如司法鉴定违反三性可请法院重新鉴定。

6.被抚养人户口资料和户籍警提交的证明才能正确认定被抚养人,分担抚养人的情况。

7.误工收入证明需有银行流水证明,工资签领表、纳税凭据、营业执照查证。

8.城镇标准赔偿证明,需查验各种证明的原件,关联性、合法来源。

9.对车辆损坏定损和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如怀疑可申请法院重新司法鉴定。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护照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医疗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包括户口卡、当地派出所证明等)。

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门诊、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

证明损害的事实发生的证据

1.医生诊断证明或伤残证明;

2.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报告或相关的医学文献资料、医疗专家意见。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名誉权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的证明材料

1.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暂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通行证等;

2.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

1.被告侮辱或诽谤原告的证据,如有侮辱性语言或与事实不符的文章、大、小字报、公开信件。

2.文章内容涉及到的事实真相的证据,如学历证明等。

证明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如单位处分等

被告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提供其所发表的文章等没有侮辱性语言或内容与事实相符的证据。

债务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的证明材料

1.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暂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通行证等;

2.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

1.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借据、欠条、债权债务确认书、还款承诺书等)以证明借款的当事方、金额、利息、期限等事实;

2.在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经常发生于亲人、朋友之间,双方往往碍于情面或基于信任关系而不要求对方出具书面的借款凭证。如没有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尽量提供双方的短信、微信往来记录或通话录音等,以证明借款人确认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是属于借款关系的事实;

3.银行转账流水(加盖银行公章)以证明出借人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借款人收到借款款项的事实;

4.收据以证明借款人收到借款款项的事实;

5.如是现金支付,应对现金支付的时间、地点、人物等作出合理解释(必要时可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出借人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借款人收到借款款项的事实;

6.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7.担保手续,以证明出借人对抵押物具有优先受偿权或保证人对债权承担的保证责任;

8.其他证据。

对债务主张权利的证据

1.主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催收证据、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证据;

2.在担保期限内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证据,担保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明。

因一定的身份关系而对债务承担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证据

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户籍证明、工作证、债务人分立的证明、债务人合并的证明、其他组织成立的证明等。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的证明材料

1.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暂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通行证等;

2.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证明租赁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证明房屋有合法产权来源的证据;房屋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依据:最高院《关于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2.房屋租赁合同或事实租赁关系的存在;譬如,双方存在书面租赁约定、口头约定或者存在其他构成租赁合同关系的事实资料。

主张房屋租赁合同发生变更的,通常主要是指房屋的用途变更、租期变更、租金变更等,应当提供证据,以证明双方已进行变更租赁约定的要件事实。

3.属于房屋转租的,应提交转租关系合法的证据(如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证明租赁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证明出租人是否已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及交付时房屋状况的证据;

2.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如承租人交付定金(或保证金或押金)、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的发票或收据,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接受房屋或者拒交迟交租金、私自拆改房屋、擅自转租转借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证据等;

3.出租人不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要求承租人提前退房的证据;

4.出租房屋毁损或者倒塌而出租人拒绝修缮的证据;

5.承租人欠租时间、金额的证明或者欠据;

6.出租人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提供证明承租人存在未妥善使用和保管租赁房屋等情形的事实资料;

7.当事人要求对租赁房屋内的装修资产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期限内向法庭提出申请。

未完待续 敬请期待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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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 宋若凡

编/辑/ 吕彦蓉

责/编/ 杨,婷

审/核/ 谢丝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