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巴普罗的独白

编辑|巴普罗的独白

汉萨同盟作为一个地理范围如此广阔,涉及的国家、城市如此众多的商业同盟,如果不了解其内部的组织规则,恐怕也很难理解它是如何在整个北欧的商业上称霸几百多年。

相信汉萨同盟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如此庞大而又影响深远的政治经济同盟组织,其独特的组织运行规则和内部成员规定必然发挥这不可小觑的作用,那么就由笔者为大家揭开几百多年前的这个伟大的商业组织的面纱。

汉萨同盟成员管理规则

从整个汉萨同盟发展的过程来看,成为汉萨同盟的成员的准入制度是存在变化的,汉萨从一个商人组织发展到后期的城市组织,最初它基于其商业利益是非常欢迎新成员的加入,最起码不会像后期一样关闭其边界。

实际上直到14世纪中叶之前,很难确定汉萨同盟的实际成员到底有多少,所有的在国外享有汉萨特权的德国商人都被认为是汉萨同盟的成员,究竟成为成员的候选人有着什么样的程序我们都无从得知。

相反,在汉萨的商站中,这样的程序却是存在的,商站中的市议员可能要经过质询后才做出决定;或是可能由其在汉萨港口的同伴推举成为候选人。

而到了汉萨同盟正式成立之后,即是14世纪中叶之后,享有汉萨同盟的市民特权就有了条件。

起初对于那些不被认为是汉萨同盟成员,且至今都没有被承认加入同盟的小城镇的商人是否有权享受汉萨商人的特权仅仅是存在质疑。

但是随着1366年的吕贝克议会的规定出台,至此便只有汉萨城市的市民可以享有“一般商人”可以享有的特权,而非汉萨商人必须向汉萨城市申请汉萨的市民权。

这条规则的缺陷在15世纪变得更加明显,当有人指出许多的外国人只是为了享受商业特权而成为汉萨城市的市民。

为了限制这一现象,1434年将汉萨同盟的特权仅限于出生于汉萨城市商人。但是这条规则却很难执行,它被不止一次的重申。到了本世纪末,汉萨同盟中的最重要的城市,最起码在威斯特伐利亚地区甚至要求给市民颁发证书来证明市民身份。

根据以上的情况来看,大家可以看到,汉萨议会的成员准入制的发展是存在一个从自由、松散到严谨甚至苛刻的过程的,而我们这里要讨论的汉萨同盟的准入制度自然是在14世纪中期之后,从汉萨同盟正式成立开始,同盟内部对于成员准入制度的规定。

而要讨论这个准入制度之前,我们首先就要考虑另一个问题,究竟怎样才能确定一个城市为汉萨同盟的成员?

汉萨同盟成员的确定

若说汉萨同盟的存在为后期的历史学家和法学家的研究留下了无数的谜团,那么究竟汉萨同盟的成员有多少恐怕是至今为止它留下的最大也最难解的谜团之一。

这一问题往往根据对“汉萨同盟”的不同定义有着不同的回答。

事实上,任何一个城市,当其商人在国外可以进入商站并享受汉萨特权,或其本身可以加入汉萨同盟的组织和运行——换句话说,一个城市,间接或是直接的,受到了汉萨同盟议会的召集,就算是汉萨同盟的成员。

而在汉萨议会首次召开的那段时间内,它们更是很理所当然的认为那些愿意保护它们在国外的商人特权的城市自然就是汉萨同盟成员,没有人会想要计算到底那些才是汉萨的成员。只有在很少的情况下才会考虑讨论这个问题。

也许人们会觉得汉萨同盟,作为一个如此庞大的组织,应当会留下一份成员名单变更情况等类似的说明来证明其成员的权利。

但事实上,汉萨却从来没有这样的名单,根据汉萨学者的猜测,汉萨并非无法制作这样一份名单,而是它们不愿意制作。

因为制作这样一份名单将意味着带来征税、战争、纠纷等问题,更为主要的是,汉萨不可能提供给自己的竞争对手一份可以作为要求集体索赔的基础的名单。

然而汉萨成员的名单实际上是存在的,安插在十五、十六世纪的汉萨官方文件中,并为了不同的目的而制作。

或是为了军事派遣而分配名额,或是进行财政税收,或是为了召集参加议会的成员,或是征集通行费等。当然这些名单有很大的不同,常为了不同的目的而有所遗漏。

尽管它们都不能提供太多的价值,但是确实为我们对于汉萨城市的数量的评估给了一个大概的了解。根据最可靠的信息看来,汉萨城市至少有55到80个。根据不同的资料也有其他不同的估测。

例如根据递交给PopeUrbanVI的请愿书中,提到由“以吕贝克为首及其所领导的共计77个城市所联合而成的联盟”。这个数目,大概是基于汉萨同盟中最具代表性的城市而推测而来,很快这个数目也得到了汉萨成员的证实。

是什么原因致使人们对于认识汉萨同盟成员的多少有着如此大的疑惑呢,这个必然就要牵扯到这个松散的商业组织的成员加入和退出制度,正是因为这些制度的含糊性使得汉萨同盟的成员成为了一个中世纪的谜团。

入盟方式

根据DollingerPhillipe的总结,有三种方式可以成为汉萨组织的成员:第一是从1358年汉萨同盟成立伊始就已经被接受为德国汉萨的成员,我们也可以称其为汉萨同盟的原始成员;

第二则是因申请而被官方首肯加入的;第三种则是非官方的、偷偷的溜进去的,这种情况仅仅是出现在一些小的城市之中。

第一种情况往往适用于那些汉萨同盟中的极为重要的成员,如科隆、吕贝克、汉堡、罗斯托克、维斯马等等这些城市,可以说汉萨同盟的发展是从它们开始的。

科隆和吕贝克的存在为早期的汉萨商人赚取了大量的国外特权,这些都是早期商人汉萨能够形成的至关重要的因素。而1241年的吕贝克和汉堡的联盟协议一度被称为汉萨同盟的真正萌芽;

而1259年的吕贝克、罗斯托克、维斯马的对抗海盗联盟和1367年的科隆和维斯马、坎彭、斯特拉松等等城市的对抗丹麦挪威联盟更是汉萨同盟的军事力量形成的开端。

因此这些重要的城市都应当称之为当之无愧的汉萨同盟创始成员,而这些成员自然是无可非议的汉萨同盟的一份子。当然第一种情况也不仅仅适用于这些城市,除了这些显而易见的成员之外,还有一部分的成员可以根据后期的汉萨同盟的相关文件中可以确认。

第二种情况则是对于那些不是汉萨的初始成员的城市来说非常重要的加入汉萨同盟的途径——提交一份正式的申请加入书。

而这种申请也反映了在汉萨同盟成立后,尤其是1366年的吕贝克议会的规定出台后(即规定只有汉萨城市的市民可以享有“一般商人”可以享有的特权)的一个事实。

即是即便这个城市之前享受着汉萨的一般商人的特权,它也必须通过这种方式才能成为一个正式成员,而这些申请将经过审查后在汉萨议会上决定接受与否。

退盟方式

与加入汉萨同盟方式相对应的,退出汉萨同盟的方式也有三种:被强制驱逐;城市自行申请退出;默示放弃汉萨同盟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种方式——被强制驱逐,尽管它对于成员来说是非常严重的惩罚,并将引起极大的轰动,但这仅仅是汉萨成员减少的极小的原因。

这种情况也极少发生,即便是在后期汉萨同盟处于较为混乱的时候,这种驱逐也往往只是暂时性的。而通常造成这种结果的最常见的理由就是市民革命引发的内乱。

内乱往往导致本市的市议会成员被驱逐出该城市,而市议员对此不满,并将此事上诉到汉萨议会,然后汉萨议会会做出严厉的惩罚,驱逐的决定才会做出。这样的情况有1375年的Brunswick和1427的不莱梅(Bremen),1454年的明斯特。

因此在1418年汉萨同盟议会曾经颁布法令规定:任何其市政机构全部或部分被剥夺权利的成员将被排除在汉萨议会之外。违反公社的基本原则的情况并不常见,尽管科隆就是因此于1471年获得英国授予的特权之时而被驱逐的。

第二种情况是自动申请退出,这种情况往往较为少见,这是一种极为正式的、永久性的离开同盟的方式。

提出退出的原因之一往往是来自帝国领主的压力,他们对于巩固城镇的统治权利的需要。这种情况发生在1430年的萨克森的Northeim,1452年的Berlin和1479年的Halle。

而第三种情况——实际上而非公开的退出,则是最为常见的情况了,而导致这种的原因主要是为了逃避昂贵的会员开支。

越来越多的小城镇无法承担作为汉萨成员的开支,因为汉萨其实是没有自己的公共基金的,因此一些公共行动往往只能通过合作的方式来实现,在科隆联盟战争中,他们的联盟宣誓就明确的指出,每一个参加对丹麦的联盟战争的城市都要提供相应的战船、资金共同抗敌。

由此可见单是作为成员的开销也是巨大的,除此之外,派遣代表前往参加汉萨议会的费用对于小城镇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尤其是离议会地点遥远的城镇,而实际议会上能够为它们解决的问题少之又少。

另外随着后期海陆商贸运输路线的不断开拓和变化,他们的商人可以不再频繁的前往汉萨商站,对于汉萨的特权也不断减少,这也使得他们开始放弃加入汉萨同盟。

随着这样的模糊不清的成员越来越多,汉萨议会在1514年决定解决这些长期不到会的城镇纠纷,因此30个城镇被宣布从同盟中驱逐。

此后它们中的部分,随后又再次申请加入到同盟中并得到了批准。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