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梅并非某小区业主,由于其小孩在该小区上补习班,赵某梅经常至该小区接送小孩。某日下着小雨,赵某梅骑电动车进入该小区接小孩下课,在小区内骑行时不慎摔倒受伤。之后,赵某梅被送往厦门市中医院入院治疗,诊断结果为左踝关节粉碎性骨折,共住院30天,赵某梅起诉请求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赔偿。经查,该小区内的道路上准许骑行电动车;小区保安岗亭会对来访人员进行询问,来访人员说明事项后会放行进入小区。那么,对于赵某梅摔倒导致受伤治疗,小区物业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这要看小区物业访客是否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指的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没有尽到保障他人安全的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所以要在这类场所中设置安全保障义务,是因为在这类场所中,经营者、管理者或者活动组织者与所处场所的人或者参与活动的人之间,通常存在比较密切的关系,比如缔约磋商关系或者合同关系。

本案中居民小区虽然也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属于公共场所,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也存在合同关系,但是这种合同关系仅仅是业主与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方面的约定,不适用于业主之外的人,因此赵某梅与物业公司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缔约磋商关系,因此物业公司对赵某梅没有安全保障义务。事故当天是下雨天气,赵某梅是骑行电动车在平坦的路面上摔倒的,“雨天路滑”是所有普通正常人的基本常识,不能要求小区物业在小区任何位置都设置雨天路滑的提示,即使周围没有相关的提示,赵某梅也应当有基本的自我安全注意义务,因此对赵某梅受伤的损失,小区物业不负有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因为小区内部公共区域的路面改造而产生的路面障碍或坑洼,比如路面堆土、挖坑,此时物业公司就有义务设置警示标识,如果物业公司没有设置警示标识,对发生的意外事故,就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