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河间胜诉捷报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民有权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在办案过程中,中征律师经常遇到受理机关未依照法律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从而损害委托人的知情权的情形。在面对类似这样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时,我们要通过法定救济手段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办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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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不合理

委托人孔先生合法所有的厂房位于河北省某街道,后该厂房被征收。2023年底,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组织人员对委托人的厂房进行入户测量评估,但并未告知委托人测量数据及评估结果。

为了解情况,中征律师指导委托人依法向该行政机关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其厂房对应的测量数据及评估报告。该行政机关并未给予任何答复。

为了保障委托人的知情权,中征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启动行政复议申请程序,请求复议机关责令其限期内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2024年3月,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相关行政机关于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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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总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委托人通过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的方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需要延长答复期限,其应当依法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如有不符合上述情形的,我们可以及时通过行政复议方式进行权利救济,坚决捍卫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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