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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御史流芳
编辑|御史流芳
<<——【·前言·】——>>
封建王权的强大是其发展的政治保障。1485 年亨利·都锋伯爵登上英国王位,建立都铎王朝。
由于旧贵族差不多在玫瑰战争中死伤殆尽,对旧贵族财产的没收增加了国家的财富,使国王在很大程度上不一定依赖于议会的财政;
同时,新贵族和资产阶级一时间也难以与封建王权对抗,而都铎王朝则利用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经济实力及旧贵族的政治影响。
造成两者之间的牵制与平衡,从而使国王的势力空前壮大,英国进入了专制君主制时期。
都铎王朝前后 118 年,历经3代5位国王。其中亨利七世、亨利八世和伊丽莎白女都是王权显赫、在位较久而又颇有作为的镇国雄主。
他们一再扩充王权,造就了颇具特色的专制君主体制,都铎君主从来没有一支常备军,没有一个警察队,他们仅有一个最低限度的官僚机构。
当亨利七世获得王位时,起初其地位是很不稳定的,可他在登基之初就意识到利用治安法官的支持来巩固其权威,治安法官也沉着地利用了可能发生的一切新情况来发展自己的力量。
这些人有较强的能力保持国家的安宁而不是通过中央政府来确保国家的安全。
都铎政府正是利用治安法官这个现成的武器来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执行法律的车轮,治安法官这时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为了巩固其统治,在残酷镇压敌对派贵族的同时,都铎王朝的君主们还不拘出身门第,努力罗致有才干的人作为政府的核心人物。
15 世纪的几位权臣,如托马斯·沃尔西、托马斯·克伦威尔和威廉·塞西尔等都是出身于乡绅平民家庭。
其他如培根、达德利等都是凭仗劳绩、军功和经济实力而迅速崛起的新贵族,都铎君主积极启用中产阶级的做法,改变了政府和议会的阶级结构,扩大了专政王权的社会基础,乡绅阶层的政治地位普遍提高。
<<——【·商品经济的繁荣·】——>>
15、16 世纪中央还颁布了大量刑事立法以提高治安法官的地位, 仅在 16世纪议会就制定了 11个有关授权治安法官的刑罚令。
治安法官的行政司法体系也较以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方面治安法官不仅仅在法庭上审理犯罪者,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治安法官要求讯问和追捕嫌疑犯;
另一方面虽然一些特殊的刑事立法强调判决,但在如何进行判决时却给予治安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没有有关适当判决的最大限度的规定或任何向导。
治安法官们的法庭不再遭受经常的袭击、扰乱,社区更倾向于诉讼解决争端。
值得注意的是治安法官较以前处理较少的刑事案件,审理的案件多为非暴力性质的案件,治安法官的行政工作得以升级使他们忙于行政工作。
在他们的许多管理工作中不久就出现了一种新的现象:他们相当范围内的权力都应用在法庭之外,其权力几乎无所不包:
贯彻中央与国王的命令,受理地方上的各种案件,维护本地的治安,颁布地方性工商业条例,调整工资,确定济贫税率,批准或撤销酒馆,查禁非法书籍等等。
甚至有时候国王在决定国家事务时,也必须与他们妥协,不然任何措施都难以执行。
与此同时都铎政府还尽力削减郡守权力,充分发挥治安法官的作用。亨利七世即位后,立即责令各地治安法官负责监督郡守行迹。
其具体做法是:要求治安法官平时注意搜集郡守和其他治安法官的劣迹,并将有关情况及时禀报巡回法庭。巡回法庭返回后上报星法院,审理后再由国王政府决定惩罚去留。
据记载,在沃尔西当政时期和伊丽莎白在位时,大约 8%-9%的地方官员因涉嫌腐败而受到惩处,。无疑极大地拾高了治安法官的地位。
16 世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在工农业生产中占据主导地位,手工工场星罗棋布。
大型手工工场雇佣几千名工人传统行业(如酿酒、造船等) 内部分工更加精细,生产技术一再改进。
产品质量数量稳居欧洲之首;新兴工业生机勃勃,前景广阔。在新旧产业中,以号称英国民族工业的毛纺织业发展势头最佳。
16 世纪毛纺织品除了满足国内的需求外,还畅销欧洲各国,英国的商业贸易勃生暴涨。
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迅速渗透到乡村,货币地租普遍流行,资本主义农场顺应而生。
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引起社会结构的变化,旧贵族的没落和乡绅新贵族的崛起。
乡绅的经济实力增强带来社会政治地位的变化,一些精明能干的乡绅在社会等级的阶梯上步步高升。
其中有的被封为骑士,进入地方政府,担任治安法官,有的甚至成为大贵族,跻身政府,成为都锋王朝所依靠的中坚力量例如在约克郡西区。
1439 年仅有 7名骑士乡绅担任治安法官,1513 年增至25名,1545 年达到45名。
在肯特郡,仅 1517 年至1528 年间担任地方治安法官的乡绅数目就增加了一倍。
商品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产生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国家新的立法不断出现。
以往治安法官在维持社会治安方面的高效和迅速已经显示出独特的优势和巨大的潜能,在解决经济发展带来的新问题时治安法官无疑是政府的首选人士。
14 世纪英国国内的商业主要是有关羊毛织品的商业,因此那时的治安法官主要负责执行政府羊毛织品及其配制品的买卖。
如 1389 年法令规定任何从事羊毛织品买卖的不得超过 14 英镑,否则治安法官有权处罚。
很长一段时间英国的羊毛织品主要出口给欧洲大陆。但到 15 世纪英国羊毛织品受到欧洲大陆棉织品的排挤。
棉织品成为城镇和乡村的主要织品,既为消费也为出口。而且这时最为显著的商业领域的变化是棉织品出口的增长和其他各种各样商品的买卖,再也不像以往只是单一羊毛织品的商品。
自然商业立法涉及更广,治安法官负责执行的事情也更多,尤其是有关棉织品的立法更多。
禁止虚假商业贸易,规定了各种各样布匹的长度、宽度和交易的方式以及给予雇佣工人的工资标准,并授权治安法官负责规定市场上各种商品的价格。
禁止商人囤积居奇、抬高物价,为商人和手工业者颁发营业执照,监督各种商品的生立制作和市场上的度量衡,审理、裁决人们的不满,法律明确规定一个治安法官有权处理违反法令者。
治安法官还可以在各地任命一个巡视者,其职责就是管理各地的商业、详细解释有关法令和向季审法庭报告违反法令者的名单,并提出控告,治安法官有权询问、审理和裁决所有违反法令者。
<<——【·结语·】——>>
都铎王朝的专制政体是一种特殊的专制政体,承认国王在国家生活中的主导作用,但又不忽视法律和议会对王权的限制。
随着治安法官进入议会下院议席的增多,议会逐渐成为他们扩张权力的武器,他们的权力随议会权力的扩大而扩大。
英国议会始终在发展演变着,而都铎王朝时代议会的变化不仅是形式上的,而且还是性质上的,其发展速度和程度明显超过以往任何朝代。
比较突出的是都铎王朝议会性质的变化,“王在议会”宪法原则的萌芽和发展。
据史书记载,早在 14 世纪中叶,英国就萌发了这一习惯法原则,即法律的制定和废除只能借助于议会成文法。
可直到 15 世纪这一概念还只是处于萌状态和早期发展阶段从爱德华三世到亨利七世的两百多年中,在大多数情况下,王权的地位常常凌驾于议会之上。
直到 16 世纪 20-30 年代才是英国议会史上的重要发展时期,两院尤其是下议院议员在短短十年内得到了比较充分的政治锻炼与合作。
加强了议员之间的政治联系和个人感情,增强了下议院中等阶级的政治凝聚力,促成了“议会至上”宪法精神的萌发,堵塞了英国走上绝对君主专制的道路。
下议院人数大幅度增加,1510 年下院来自37 个郡的骑士代表仍为 74 名。
而来自 100个城镇选邑的议员却由 14 世纪至15 世纪晚期的不足200 名增加到222名,下院议员总数为 296 名。
到1601年都锋王朝最后一届议会中,下院议曾经保持多年的下院骑士议员和平民议员实力员多达 462 名,即增加了 56%,大致平衡的局面打破了,未获骑士称号的乡绅和平民代表渐渐成为下院的主体。
尤其是在亨利八世统治时期,借助宗教改革的有利形势,促使议会开创了政府议案必须首先提交下院审议的先例。
致使上院保持多年的立法优势地位一去不复返,从此政府议案大多是下院创议。
而有关社会经济立法和财政拨款的议案则必须先由下院提出和决定,下院立法效能明显增强。
玛丽女王时期的议会 1553年下院创议立法 12 项,通过率为 35%,1554 年创议立法 12 项。
通过率达 60%,1555 年创议立法 18 项,通过率为 72%。伊丽莎白时期历届议会中由下院所创议的提案数和通过率也呈上升趋势。
下院立法主要是一些诸如内外贸易、币值升降和物价浮动,以及经济犯罪等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事宜。
下院议员中有不少人本身就是经济活动的参加者和管理者,故他们所拟定的议案具有更高的效率和可行性。
同时下院议员的政治特权也得到了增强,如下院议员在议会的自由发言和在议事期间免遭法院逮捕的特权,下院有对本院议员的处分权,下院议长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高。
总之,下院立法职能的增强和政治地位的提高,有助于加强议员们的参与意识、阶级认同感和政治独立观念。
这些发展促使他们更加积极地从事议会辩论和立法活动。而下院中的主体就是中产阶级的乡绅,他们多是地方上的治安法官,无疑有利于这个时期治安法官的大发展。
<<——【·参考文献·】——>>
- Anthony Musson,The Evolution of English Justice, Macmillan Press LTD.1999.
- Barlow Theodore, The Justice of Peace: A Treatise Containing the Power andDuty of that Magistrate , London 1745,Source Library: British Library. (电子版)
- Bellomo Manlio, The Common Legal Past of Europe, 1000-1800, trans. byLydia G.Cochrane, The Catholic University of America Press,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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