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征收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完字,那事情一定板上钉钉了吗?

不见得!如果出现下面案例中的这类情况,该协议无效!

中征案例

在被安置人员、补偿数额等事项仍没有谈妥,亦非本人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张先生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上签下自己的名字,万般悔恨,而征收方即像打了胜仗,催促张先生及时履行已签订的协议。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先生及时委托中征律师团队介入,决定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征律师团队介入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了解到涉及征收委托人宅基地房屋地块征收项目尚没有符合公共利益证明材料,也获取了已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因协议被镇政府带走且不提供给委托人)。

在掌握初步证据之后,中征律师启动撤销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对行政行为法院坚持的是全面审查的原则,因此中征律师团队从签订主体、行政协议内容、法定程序及撤销协议不对公共利益产生影响等方面综合发表意见,简要介绍如下:

1、涉案征收项目无符合公共利益的证明材料,所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不存在签订的前提条件;没有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撤销也不对公共利益产生影响。

2、委托人与其配偶已于征收工作启动2年前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对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了分割,明确涉案房屋属于委托人所有。所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征收涉案房屋却将委托人前妻也列为被征收人,没有事实依据。

3、征收程序存在违法点,对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未调查清楚,也未现场实地查勘等。

4、威胁委托人要调离其女儿的工作岗位(胁迫事由)。

经过法庭审理,法院主要采纳了被安置人员没有查清及撤销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不对公共利益产生实际影响的意见,因为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事由,确认该协议无效。

对中征律师团队发表的其他意见,一审法院在判决文书中并未综合分析说明。判决结果达到了委托人启动本次诉讼的目的,且被告未提起上诉,本判决生效,对于一审法院未在判决书中载明的庭审意见,则没有再追究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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