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律师界朋友给我转来关于江苏省连云港市律师钱峰利用影响力受贿案海州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和网上关于该案件的几篇评论和质疑性文章,看完后心里有一种隐隐的痛。

据北京泽博王兴律师的微博:海州区法院对钱峰案的庭审持续九天。但对其指控其实并不复杂,两起受贿罪的指控,一起10万元,一起4万;两起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指控,一起是8.4万,一起是200万。

指控的10万元受贿,是2014年钱峰因还房贷和女儿留学经济紧张而向朋友借款,2017年就已经归还。借时除了打借条,还特意让朋友不要给现金而是通过银行转帐,还的时候也是转帐,而且当时钱峰也没有被调查,也没有什么人被调查。

而指控的4万元和8.4万元受贿,虽然分为两个罪名,但其实都是其在从单位出来后与他人合伙经营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分成。

最主要的是200万元这一笔,钱峰退休后为某民营房地产公司接盘国企的房地产项目提供综合法律服务,至2018年10月份,项目过户手续完成,服务结束,双方签订协议收取200万元服务费用。现在指控钱峰利用影响力为企业谋取了“不正当”的税收优惠,200万元是贿赂款。但整个服务期间内,企业是自主申报纳税。

钱峰认为应当适用“转让在建工程”的税目而不是“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并就此意见与国税系统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咨询沟通,钱峰退休前系地税局普通职员,与这些人也没打过交道,甚至都不认识。这些工作人员有的觉得钱峰说的有道理,有的则不认同。但企业进行的自主申报,并不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使,税务局也多次提醒自主申报,后果自负。

到了2020年,因为纪委发函,市税务局开始税务稽查,但关注的却是土地价格的问题,对税目则是经过多次集体开会研究,并请示省税务局,找不到否定企业意见的明确理由,维持了企业申报的税目,根据税务局调整后的土地价格让企业补税。

2023年3月,钱峰已经被留置数月,应监委的要求,市税务局再次作出决定,宣布2020年经集体研究的决定作废,税目由“转让不动产-在建工程”变为“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却对如此调整的法规依据语焉不详。而金税系统给企业出具的《完税证明》,竟然还只能是“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税务局不得已只能人工涂改,手写成“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并把这归结为系统问题。这些看起来都很不可思议,却成为指控钱峰的主要证据。

因钱峰多次口述,连云港市海州区监察委的办案人员赵卫国向刘海涛书记汇报案件,赵卫国称刘海涛书记为“老大”,刘海涛书记见面关心赵卫国“瘦了”等情形。王兴律师就此在庭审和微博中公开喊话,希望刘海涛书记澄清,但是没有收到任何答复。

另据公众号“清风正名”发表的题为“旁听钱峰案:不得不提的三个疑问”文章显示:钱峰律师原是连云港市地税局稽查局的科员。据钱峰口述,其为人刚正不阿,既不阿谀奉承,也不溜须拍马,工作之余就是学习,与同事也是淡淡的清水之交。其早早通过了注册税务师和司法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的三门,人称系统内“三师”。但由于为人不够圆滑,直到退休也没有谋得一官半职,连最低级别的“股长”都不是,依旧是最普通的科员。退休后,钱峰以其会计、税务、法律综合知识,为企业提供综合服务,用其独到的见解为企业排忧解难。

2020年,钱峰已经退休两年。在退休的两年期间,钱峰做了不少综合业务。在一起针对金海公司和赛特公司的业务中,连云港市税务局纪检组组长王中明,组织内部纪检组倒查钱峰十年的业务,没有查出任何问题,只好以钱峰在退休两年内做涉税业务,构成违纪想要处分钱峰。钱峰认为其不符合违纪情形,其提供的是综合服务,不是直接从事税务业务,当面硬刚王中明,告知王中明要按照法律办事、应该把精力放在现有的公职人员身上,不要放在退休的老人身上。后钱峰将书面意见递交税务局纪检组。纪检组看到书面材料有理,无法以违纪处分,针对钱峰的违纪处分不了了之。但这一事件,似乎为本案的发生埋下隐患。没想到违纪都不构成的事情,后来能变为违法犯罪。从来只听说“数罪并罚”,没想到还有针对同一件事情,处分不够、犯罪来凑,变为实质上的“一事数罚”。

作者明理在廿三年微信公众号发表的题为《钱峰案旁听十问 |一场明暗交替、权力与权利的“斗争”》:

一、熬鹰似的变相肉刑加以女儿威胁?(略)

二、坚守底线无用?赵某国有能力将“合法业务违法化”?

据钱峰陈述,即便经受熬鹰般的折磨,钱峰仍然坚守没有向魏某行贿这一底线,他毫无遮掩地将自己所做包括法律、会计、税务综合的几乎所有的业务悉数告知赵卫国。在钱峰被违法留置的第一个月内,赵卫国仅仅记录钱峰口述的内容,但是不给钱峰签字。却没想到赵卫国在将钱峰的银行流水倒查二十年,没有查出问题后,仍然称“不信你钱峰是雪白大狸猫一点问题没有”,明确告知钱峰,他有“将合法的业务违法化”的能力,并付诸实践。直到一个月后,赵卫国找到具体如何“将合法的业务违法化”的“突破口”—— 钱峰的一个专业意见的提出,进而以此变造出半真半假的笔录。钱峰无奈,在签笔录的同时留下暗记“与我说的不相符”。

三、钱峰的性格是原罪?(略)

四、一场饭局成了密谋的现场?(略)

五、八年前借五年前还,是“以借为名”的受贿?证人被威胁?(略)

六、是业务分成还是受贿?(略)

七、税目争议,是犯罪?还是“乌龙”?

据钱峰陈述,2018年企业需要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钱峰得知企业财务人员开具了“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发票后,明确告知财务人员,应当是转让“不动产-在建工程”。因为转让的是“项目”,包括土地、地上、地下建筑物,更有共有的建筑和开发指标。之后,钱峰专门前往江苏省税务局,向省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咨询专业意见,省局口头表示认可。这也与辩护人当庭提交的财税方面的钟教授的《专家意见书》的意见一致。

2023年,连云港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第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称作废之前认定的“在建工程”税目的意见,改为按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税目,在企业税款入库之时,开具了《完税证明》,但金税系统中《完税证明》上仍然是“整体转让在建工程”!为此,稽查局又出具了《情况说明》,表示金三系统中没有“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选项,其本想提请税务总局运维,但运维时间长,因此在《完税证明》上手改税目后交给企业。但辩护人质证时称,系统中一直是“不动产”,从2018年开始,一直到2023年至今从来不存在“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这一税目的税票。这一份《税务处理决定书》多处违法,不具有可执行的内容,符合《行政诉讼法》中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是无效的的行政行为。

十、有没有不正当利益?200万是不是基于这个不正当利益的“好处费”?

公诉人和钱峰还有辩护人,都提到的一个词——“不正当利益”。是否是“不正当利益”,需要以其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等作判断。对此,辩护人提出一个问题--税目的选择,没有任何一个证据证明钱峰的意见--选择“不动产-在建工程”的税目究竟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政策。而所谓的“多抵扣4000万的增值税”的参照对象也是不明的。有一个证据,是税务局的一个部门写的《报告》,说的是第一份2020年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调整价格违法,让企业的土地成本调高,造成土增税的税款的巨额流失。省税务局也对此开会表示不赞同。但是这份税务处理决定书至今没有被撤销。究竟是什么原因?钱峰最初的庭审提到,刘海涛书记将2020年调整土地价格征税一事,此作为政绩向中纪委汇报,似乎得到了中纪委的表扬。但是省税务局不赞同,好像还要求稽查局退出,但是为什么稽查局不退出?这种直管部门的专业问题,上级管不了吗?纪监委的办案人员、甚至是领导,对税务业务到底懂多少?为什么错误的事情反而成了纪监委的业绩?基于2020年对土地价格的调整,2023年进一步调整了税目,按照钱峰和专家的意见,调整税目又让企业获利,会造成国家税款的巨额流失。

所以,“不正当利益”到底是什么?是谁导致的?钱峰所谓的200万的收费,看起来金额很高,钱峰辩称是一揽子服务的综合费用,包括一个往来账抵消的业务,似乎给企业节约了近亿元的财务成本。不禁让笔者感慨知识的价值。200万的服务费究竟包括什么内容?能不能与税目这一服务事项建立一一对应关系?

对此,中国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理事、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访问教授钟瑞庆在《专家意见书》中称:钱峰关于紫金公馆应适用"不动产-在建工程”税目的观点,在税法上是正确的。相反,连云港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在2023年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连税处[2023]1号)中将税目改为“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则是错误的。

钱峰不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为他所追求的按"不动产-在建工程"税目课税,不会给企业带来税负的减少,而是会带来企业税负的增加。但这一税负的增加,恰恰符合国家税务总局通过金税工程所推进的规则,即房地产企业在转让项目(无论这项目开发至何种程度)时,都应该按“不动产-在建工程”税目, 即“整体转让在建工程”征税,而不应该适用“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税目,以免一方面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另一方面又为税企勾结创造巨大的寻租空间。可以认为,钱峰所追求的,是税法上的合规性,而非企业税负的最小化。

换言之,钱峰之所以坚持必须按“不动产-在建工程"税目征税,是因为这是现有税法下的正确结论。相反,连税处[2023]1号决定书,不仅在原理上是错误的,在结果上也是错误的,会造成国家税款的巨大损失。因此,钱峰所追求的,不是法律需要加以惩罚而是应加以鼓励的行为。

简言之,既然钱峰并未为金海置业和嘉源置业谋求不正当利益,也就不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起诉书对钱峰的指控,只能说是因缺乏办理钱峰案所要求的税法知识(甚至是税法上的常识)而产生的误会,而且在法律上也是错误的。(文/老广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