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刘振远在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回答海报新闻记者提问时表示,山东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大力推进“智慧矫正”建设,初步建成全省统一、省市县乡一体贯通的“山东省智慧矫正平台”,基本实现了调查评估、交付接收、考核奖惩、外出审批、矫正终止、解除矫正等业务一体化办理,多部门实现了有关数据共享,为综合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相关信息,持续提升监管和教育帮扶水平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撑。

“数字化建设是创新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刘振远介绍,近年来,山东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积极融入山东省委、省政府“数字变革创新”布局和全国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大局,以社区矫正数据一体化、管理智能化、互联移动化、指挥可视化为建设目标,建设的“山东省智慧矫正平台”与全省政法机关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实现了有效对接,建立了案件数据的网上流转通道,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多部门实现了有关数据共享。当前,正在实施“山东省智慧矫正平台”的优化升级工作,升级版矫正平台将更加符合各层面工作实际,更加精准赋能社区矫正,为社区矫正高质量发展有效助力。

刘振远介绍,为进一步提升数字化水平,条例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通过案件信息交换平台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或者罪犯进行调查评估。积极推动政法单位通过案件信息交换平台共享社区矫正工作数据,及时准确转递有关案件信息。同时,山东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全省统一的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平台,推动实现社区矫正工作数据汇集、信息共享、智能分析、服务决策等。

条例还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从便利工作的角度出发,可以通过全省大数据信息交换平台依法共享社区矫正工作信息。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采取信息化核查、通信联络等措施,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可以通过网络平台等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教育矫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建设社区矫正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装备和信息化设施设备,推进“智慧矫正”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