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解读
为规范互联网宗教事务管理,落实《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五部门公布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2年3月1日,该《办法》开始施行。现就《办法》予以解读:
《办法》全文共5章36条,分为总则、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
一、《办法》规范的行为定义
本办法涉及两个基本概念:一是互联网宗教信信息;二是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根据《办法》第二条与第六条相关内容予以明确。
互联网宗教信信息指的是“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指的是“包括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以及其他与互联网宗教信息相关的服务”。
二、《办法》对违法的互联网宗教信息与行为有哪些内容?
(一)任何个人和组织发布下列宗教信息属于违法
①利用宗教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宣扬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狂热的;
②利用宗教妨碍国家司法、教育、婚姻、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
③利用宗教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或者利用宗教损害公民身体健康,欺骗、胁迫取得财物的;
④违背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⑤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和睦相处的;
⑥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损害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
⑦从事违法宗教活动或者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便利的;
⑧诱导未成年人信教,或者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的;
⑨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经销、发送宗教用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的;
⑩假冒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活动的;
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办法》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在互联网上的以下行为属于违法
①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
②在互联网上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发展教徒。
(三)除特定情形外,《办法》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在互联网上发布下列信息属于违法
特定情形指的为两种:
一是第十五条规定的“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可以且仅限于通过其依法自建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由宗教教职人员、宗教院校教师讲经讲道,阐释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引导信教公民爱国守法。参与讲经讲道的人员实行实名管理。”
二是第十六条规定的“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院校,可以且仅限于通过其依法自建的专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开展面向宗教院校学生、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教育培训。专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对外须使用虚拟专用网络连接,并对参加教育培训的人员进行身份验证。”
除此两种情形外,《办法》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发布的以下5方面内容都属于违法:
①网上传教
②开展宗教教育培训
③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
④在互联网上组织开展宗教活动
⑤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或者录播拜佛、烧香、受戒、诵经、礼拜、弥撒、受洗等宗教仪式。
三、如何合法开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办法》规定合法开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前提是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一)哪些主体能够申领《许可证》?
《办法》第六条规定:申领《许可证》的申请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
根据第六条全部条款分析,能够申领《许可证》的申请人主要分三类:
一是合法登记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
二是互联网平台公司;
三是其他组织。
个人不能申领《许可证》。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及其在境内成立的组织也不能申领,且不得在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即不能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相关服务)。
(二)如何申领《许可证》?
1、《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全国性宗教团体及其举办的宗教院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填报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申请人依法设立或者登记备案的材料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
②宗教信息审核人员参加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教育培训,以及具备审核能力的情况说明;
③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材料;
④用于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场所、设施和资金情况说明;
⑤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和无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情况承诺书;
⑥拟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栏目、功能设置和域名注册相关材料;
⑦申请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服务的,还应当提交平台注册用户管理规章制度、用户协议范本、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等。用户协议范本涉及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2、申请名称要求:申请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所使用的名称,除与申请人名称相同以外,不得使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等名称,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3、审批流程: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核发《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许可证》使用、变更与有效期
①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许可证》编号。
②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发生影响许可条件重大事项的,应当报原发证机关审核批准;其他事项变更,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③终止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④《许可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后拟继续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重新提出申请。
四、如何规范地发布互联网宗教信息?
(一)规范发布讲经讲道内容
第一是发布主体,《办法》明确,必须是取得《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
第二是平台,必须是且仅限于通过其依法自建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
其三是人员,只有宗教教职人员、宗教院校教师才可以讲经讲道;
其四是内容,要阐释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要引导信教公民爱国守法;
其五是管理,要求参与讲经讲道的人员实行实名管理。
这些规定既赋予了合法宗教团体、院校、寺观教堂以及宗教教职人员,在互联网上开展讲经讲道的权利,又有效防范非法宗教组织和个人在互联网上拉拢信徒,进行非法活动。
(二)规范开展网络宗教培训
第一是主体。开展网络宗教培训的主体只能是取得《许可证》的宗教院校,宗教院校是培养爱国宗教后备人才、培训在职宗教教职人员的重要基地,宗教院校可以根据办学实际需要,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开展互联网宗教教育培训;
第二是平台,仅限于通过其依法自建的专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对外须使用虚拟专用网络连接;
第三是人员,参加教育培训的人员只能是宗教院校学生、宗教教职人员,并且要进行身份验证。这一规定,既体现了对宗教传统教育的尊重,也体现了对宗教事务依法管理的与时俱进。
(三)规范发布其他宗教信息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通过取得《许可证》的互联网平台发布宗教信息;平台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协议,核验注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未取得许可证的平台,不得为用户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服务。
五、具体监管部门有哪些?
《办法》明确了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的监管职责,并规范了相关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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