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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为贯彻中央关于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重要精神,充分发挥破产法治对经济秩序的规范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开展对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工作,明确21家人民法院作为试点单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为广西唯一一家被确定为改革试点的中级法院。2017年,柳州中院在全区率先成立具有独立编制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此后积极推动基层法院建立相对固定的破产审判团队。

2021年以来,柳州法院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坚持能动履职,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作为新时代破产审判的价值导向,发挥破产审判淘汰落后产能、合理配置资源、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破旧立新、创新创造,破产审判工作又取得了新的突破和成果。2021年至2023年自治区营商环境“办理破产”评价中柳州市连续三年位列全区前二,稳居第一方阵,柳州市破产审判工作经验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自治区政法委、柳州市深改委肯定和推广。柳州法院以实际行动肩负起时代赋予的职责和使命,一路走来蹄疾步稳、铿锵有力。

2021年至2023年破产案件审理情况及特点

三年间,柳州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破产案件(含破申1、破字2、清申3、强清4,下同)381件(其中,旧存46件、新收335件),审结各类破产案件329件,总体结案率为86.35%。通过办理破产案件实现盘活、释放土地面积171.36万平方米,建筑面积77.18万平方米,安置职工人数4950余人。

(一)

收结案情况

1.收案情况

2021年新收各类破产案件112件,其中破申案件43件,占比42.16%;破字案件35件,占比24.51%;清申案件19件,占比18.63%;强清案件15件,占比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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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新收110件,其中破申案件52件,占比47.27%;破字案件45件,占比40.91%;清申案件10件,占比9.09%;强清案件3件,占比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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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收118件,其中破申案件59件,占比50%;破字案件39件,占比33.05%;清申案件8件,占比6.78%;强清案件12件,占比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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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间柳州市破产案件收案情况呈现如下特点:一是收案量绝对数处于全区前列,与柳州市在自治区内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当;二是新收案件总量整体上升,但增幅较小且平稳,未见剧烈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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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案逐步上升的成因在于:从负面角度看,市场需求收缩,叠加供给冲击、预期转弱影响,尤其是新冠疫情冲击传导到企业,使企业经营生存环境更加艰难,甚至走向破产;从正面角度看,社会对破产的认知度和接受度有所提升,通过破产制度清理企业债务或挽救困境企业的意愿增强。

2.结案情况

结案方面5,2021年审结各类破产案件119件,其中破申案件41件,占比34.45%;破字案件40件,占比33.61%;清申案件19件,占比15.97%;强清案件19件,占比1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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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审结各类破产案件106件,其中破申案件54件,占比50.94%;破字案件42件,占比39.62%;清申案件7件,占比6.60%;强清案件3件,占比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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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审结各类破产案件共计108件,其中破申案件56件,占比51.85%;破字案件38件,占比35.19%;清申案件11件,占比10.19%;强清案件3件,占比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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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间柳州市破产案件结案情况呈现如下特点:一是审结案件总量略有下降,但总体保持平稳,绝对数保持在相对高位;二是各年破字结案数总体变化差异不大,但考虑到旧存案件基数,仍存在较大的清案压力;三是破申结案数呈逐年上升趋势,而清申和强清案件数呈逐年下降趋势。

(二)

案件办理时长情况

案件办理时长直接关系到债权人从破产程序回收债权的效率和对破产程序的满意度,在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指标考核中占据重要地位。2021年至2023年,自治区营商办对于办理破产案件平均时长的要求从1.7年压缩至1.2年,对于案件办理效率的要求逐步提升。

三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办理破产案件平均用时从2021年的487天(约合1.33年),压缩到2022年的284天(约合0.78年),并在2023年进一步下降到268天(约合0.73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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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破产审判效率显著提高的原因有:

一是外部有力支持。在自治区高院的悉心指导、柳州市委的正确领导以及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柳州市府院联动机制建设不断完善,破产涉不动产登记、税务等事项业务文件逐步得到落实,为法院破产审判及管理人履职提供了极大便利。

二是内部精细化管理。柳州中院高度重视破产审判专业化、规范化建设,作为率先成立破产审判庭的法院之一,不断在执行转破产、破产简易审理程序、线上债权人会议方面进行探索,紧抓破产案件办理时长定期通报、长期未结案件督办指导等制度的落实,切实提高破产审判人员审理能力和效率。

三是管理人队伍履职能力不断增强。柳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作为自治区首个成立的市级管理人协会,目前已拥有一级管理人6家,二级管理人15家,三级管理人5家,管理人数量与综合实力位居区内前列。在指标趋势向好的同时,也应认识到“办理破产”指标对于办理时长的考核要求日益趋严,工业用地、厂房、烂尾楼、定制化专业化机器设备等大宗资产处置不畅已成为案件长期无法办结的重要因素,未来控制平均办理时长的任务较为严峻。

(三)

案件类型分析

2021年新收的35件破字案件中,清算案件31件,占比88.57%;重整案件3件,占比8.57%;和解案件1件,占比2.86%。

2022年新收的45件破字案件中,清算案件41件,占比91.11%;重整案件3件,占比6.67%;和解案件1件,占比2.22%。

2023年新收的39件破字案件中,清算案件38件,占比97.44%;重整案件1件,占比2.56%;无和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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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办结的40件破字案件中,清算案件38件,占比95%;重整案件2件,占比5%;无和解案件。

2022年办结的42件破字案件中,清算案件35件,占比83.33%;重整案件6件,占比14.29%;和解案件1件,占比2.38%。

2023年办结的38件破字案件中,清算案件35件,占比92.11%;重整案件2件,占比5.26%;和解案件1件,占比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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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间收结案案件类型呈现如下特征:

一是重整案件数量波动较大,其中2022年是重整大年,成功办结6件。

二是虽然破产重整、和解成功企业的整体数量较少,但绝对数在全区处于领先水平,破产重整、和解在修复社会关系、挽救有价值的市场主体方面效果更为集中。

三是房地产及建筑行业类破产案件适用重整程序成效显著。柳州法院三年审结该类案件18件,其中适用重整程序6件,占该类破产案件的三分之一,占全部重整案件的60%,这说明重整程序在房地产及建设工程行业破产案件的有效适用,有力维护了房地产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保护了广大购房业主的利益,也较好化解了金融风险。

四是办理重整案件法院分布不均匀。三年间基层法院中仅有柳城法院、融安法院实现了破产企业的成功重整。重整成功的10件案件中有8件为柳州中院办理。

由此可见,为了实现企业重整拯救需要调动的资源多、协调的关系广,办理难度远高于一般清算案件,基层法院在此方面存在劣势。即便是在中级法院层面,受到相关行业景气程度、投资人招募力度、府院联动机制运作流畅度等客观因素影响,是否能够重整成功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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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企业性质来看,三年间办结的120件破字案件中涉及的民营企业为101家,国企为19家,且国企多为停产停业多年的“僵尸企业”。另外,涉及破产重整的10家企业中,除柳城县某厂为国企外,其余均为民营企业(含由国企改制而来的民企,其中中小微企业占比超过70%)。由此可见,相较于国企,民企受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外部经济不利环境的冲击更大,因经营失败而破产的现象更为常见。但另一方面,民营企业基数大,陷入经营困境的原因更为多元和复杂,若企业主有较强自救意识或法院能够识别经营风险信号后及时进行干预,仍有脱困重生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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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破除程序启动主体

在三年间新收的119件破字案件中,共有88件为破产企业债权人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占比73.95%,远远高于债务人申请自身破产的案件数量。这说明现阶段破产程序的主要功能体现为债权人无法通过正常执行程序获得受偿时的备选手段,而债务人企业在自身遇到经营困境时主动申请破产保护的积极性有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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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该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社会大众对于破产法的认识基本还停留在推动失败主体市场出清的阶段,尤其是企业主对于破产程序较为避讳,对于破产法困境拯救功能认识不足,很少在企业出现重大经营困难苗头时主动申请司法介入。另外,企业申请自身破产需要提供的材料远远多于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在经营不规范、资料管理混乱、缺乏专业法律人士指导的情况下,企业主在向法院提供合格破产申请材料方面还存在一定困难,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债务人企业申请破产保护的积极性。此外,部分企业管理混乱、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公司股东及经营者恐被追究法律责任,进而以“跑路”方式逃避债务亦会导致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意愿不强。

(五)

“执行转破产”程序适用情况

“执行转破产”是债务人在执行不能并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由执行法院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制度。通过充分利用执行阶段对债务人进行财产调查、债权债务梳理、资产处置的工作成果,加快破产处置进度。

在2021年新收的43件破申案件中,“执转破”案件为9件,占比20.93%;2022年新收的52件破申案件中,“执转破”案件为14件,占比26.92%;2023年新收的59件破申案件中,“执转破”案件为6件,占比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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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来看,虽然目前“执转破”程序规则已较为成熟,但受制于执行部门与破产审判部门信息沟通流畅度、相互配合默契度等因素,目前通过“执转破”程序受理的案件仅为两到三成,执行、破产,乃至上游的立案、审判等环节的协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通过“立审执破”衔接提高破产案件办理质效的潜力仍有较大挖掘空间。

(六)

破产企业行业分布特征

从破产企业的行业分布规律来看,化工、机械、汽配等企业占到36%,超过三分之一,这与柳州市以传统的冶金、汽车、机械等重工业为主的产业结构高度一致,同时也反映出受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宏观政策及经济形势影响,传统产业尤其是处于产业链下游的中小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发展压力。

与商贸、商服、消费服务有关的破产企业合计占比约为33%,说明服务业当前亦面临一定的发展困境,在产业转型过程中仍需要给予较强的引导和支持,充分发挥其优化经济结构、带动就业等优势。

处于同一产业链的房地产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虽然合计占比仅为8%,但房地产公司或商品房项目一旦爆雷烂尾,将给人民群众造成巨额损失,严重影响购房人的生存和居住权益,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与维稳风险,同时烂尾项目的盘活涉及房地产开发领域诸多专业知识,对管理人和破产审判人员综合能力要求高,因此办案难度较大,极易形成长期未结案件。

受房地产市场和基建行业低迷拖累,部分建筑安装公司大量应收账款无法回收,再叠加经营管理不规范、大量挂靠项目处于失控状态等不利因素,亦陷入濒临破产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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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举措与成效

(一)

聚焦主责主业,发挥破产制度职能,服务本地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是灵活运用多种重整方式,为困境企业提供精准救治方案。针对具有优质商誉、稀缺资质等“壳价值”型企业,运用“存续式重整”方式在“保壳”的前提下引入新投资人作为股东,“腾笼换鸟”激活企业价值,重新擦亮本土企业的金字招牌;针对因非经营性原因陷入困境但仍具运营价值的企业,采取“出售式重整”方式,将包括公司生产经营场所、机器设备、人力资源、销售渠道在内的主要营业事业平移到新设主体并继续经营,最大化提升企业价值;针对债务人、投资人配合度高的困境企业,借鉴先进地区经验,运用“预重整”方式,指导临时管理人提前开展重整准备工作,通过强化前端治理来提高困境企业救治成功率。

二是能动履职服务“保交楼”工作,帮助业主安居梦圆。三年来,在市委的领导、市政府的大力支持、管理人的勤勉履职下,顺利为“泰洋·玉龙山”小区80余户业主完成产权证办理,解开业主入住十年无法办证的心结;如期完成“明硕科技大厦”的复工续建,实现向250余户业主交屋,陆续落实产权证办理,让城市中心“伤疤”蜕变为新的风景线;通过优化设计改善投资条件,成功为烂尾六年的某项目招募投资人;采用“品牌注入+专业代建”的新模式,推动房地产烂尾项目复工续建。两个房地产司法重整案入选2021年广西法院司法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三是多措并举,为低效企业出清创设“绿色通道”。在审理方式方面,柳州法院积极贯彻自治区高院关于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指导意见,着眼小额和无产可破案件的效率性要求,在听证、破产告知、债权人会议、债权审查认定、财产清查、程序终结等环节,尝试实行标准化作业,实现繁简分流、快慢分道。在程序衔接方面,柳州中院先后出台《关于执行不能案件移送破产程序的若干意见》《关于建立立案审判执行破产程序衔接工作机制》等文件,就执行转破产的程序要件、材料转递、财产调查协助、执行中止等事项作出细致规定,打破执破壁垒,发挥联动优势,提高办案效率。三年间柳州法院办理破产平均用时从487天逐步压缩到268天,大幅优于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估考核要求。

(二)

深化府院联动机制,完善配套制度,破除办理破产梗阻

一是强化府院协同,加大制度供给。为推动“僵尸企业”出清工作,服务供给侧机构性改革,2018年柳州市即建立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相关二十家政府职能部门及县、区领导作为成员的“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目前该机制的协调范围已扩大到常规破产案件涉及的税务、不动产登记、财产调查、工商税务注销、信用修复等共性问题。柳州中院致力于将联席会议共识以出台指导文件的形式上升为具有稳定性、可预见性的工作指引。三年来先后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银行业监管部门、档案管理部门、投促部门等出台破产业务指导文件,为解决破产疑难复杂问题、提高社会对管理人身份和职责的认同度、便利管理人履职创造积极条件。

二是深入落实已建立的府院联动机制,靶向解决办理破产疑难问题。柳州中院聚焦困扰破产案件推进的疑难问题,与对应政府职能部门举行有针对性的专题会议共同研讨,形成切合实际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有效解决个案审理中涉税争议、不动产办证、企业注销、历史遗留等事项,切实提高工作质效。

三是规范使用破产审判专项资金,解决无产可破案件费用保障问题。柳州市高度重视“僵尸企业”出清工作,市政府于2018年设立破产审判专项资金,补偿“无产可破”案件中审计评估以及管理人合理报酬等破产费用。柳州中院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依法依规发挥资金作用,推动“僵尸企业”有序高效出清。

(三)

优化管理人监督管理方式,督促管理人尽责履职,释放管理人干事创业活力

一是规范管理人选任程序,在破产程序前端做实公正与效率。为提高管理人办案能力与案件要求的适配性,保证管理人选任公平公正,2022年柳州中院出台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考核办法,明确和细化案件分类标准、存量案件动态管理规则以及不同选任方式适用条件。对于简易案件和普通案件,截至2023年底已开展常态化管理人集中选任摇珠工作十一批次,50个案件选任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并邀请管理人线上或到场监督,候选机构、选任结果全程公示;对于重大复杂案件,成功开展竞争性选任,吸收债权人或企业股东等外部人士参与评审委员会,吸引全区超过20家一级管理人参与竞选,实现优中选优;针对某破产清算案件超99%债权均集中于同一金额机构、债务人企业财产几乎为零的特殊情况,首次探索由主要债权人推荐机构担任管理人,提升债权人参与度的同时解决了费用问题对破产程序推进的不利影响。

二是紧盯破产全流程,防范管理人履职廉洁风险。市中院与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召开清廉建设座谈会,围绕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廉洁风险高发的环节进行风险交底;在个案中注意发挥债权人会议及债委会的监督作用,涉及债权人重大利益问题及时提交债权人会议或债委会表决,让破产案办理始终在阳光下运行。

三是引导管理人协会拓展职能,参与诉源治理工作。柳州中院贯彻“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减少诉讼增量”的指示精神,发挥行业调解的专业化优势,依托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全区首个破产衍生纠纷调解中心,发挥管理人在处理债权确认、破产撤销权、涉破产企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从源头上减少破产衍生诉讼案件。截至2023年到位以资深律师、会计师、财务专家为骨干的调解员49人,受理调解申请28件,涉案标的7.4亿元,调解成功12件,涉案标的2.75亿元,为当事人节约诉讼费近百万元,工作经验获得国家发改委肯定和推广,研究成果刊载于中国破产法论坛论文集、自治区高院审判指导刊物。

(四)

依托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破产审判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柳州中院顺应信息化时代新趋势,以智慧法院建设为契机,自主研发拥有完全知识产权的“破立有方”破产案件监督管理平台,成为全区首个建成此类平台的法院。该平台设置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协同办公、府院联动等模块,依托人脸识别、会议直播和区块链等技术,赋予法官、债权人及管理人在门户端、小程序端和后台端不同权限,实现破产事项“全流程线上办理”、破产案件“全节点实时管控”、破产主体“全方位智能服务”。

自2021年底该平台正式上线以来,柳州中院专门制定并下发了标准化的线上会议参会须知模板、债权人会议准备指南等配套材料,安排专人服务线上会议技术保障。截止2023年底“破立有方”平台已实现在两级法院的铺开和常态化使用,完成超60件破产案件的立案和2700余笔近630亿元债权数据的申报、审核,46个案件成功召开线上债权人会议。2023年6月柳州中院作为广西唯一受邀代表参加中国破产法论坛·营商环境优化与办理破产数智化专题研讨会,结合“破立有方”平台分享柳州中院在破产审判数字化建设方面的实践探索,获得与会同行的肯定。基于“破立有方”的开发和运用,柳州中院作为全区唯一法院获评2021-2022年度全区数字广西建设和政务服务工作突出贡献奖。

(五)

注重学习交流与破产法治宣传,落实成果转化

柳州中院积极推动基层法院建立相对固定的破产审判团队,并通过实地调研座谈等方式给予业务指导和帮助;积极派员参加自治区高院、法官学院组织的破产审判业务培训班、全区法院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培训班等学习活动,组织业务骨干赴深圳、浙江、江苏等地学习先进地区破产审判经验,不断拓宽交流渠道;多次受邀参加中国破产法论坛、八桂破产重整研讨会、全区审判专家法治论坛等学术活动并作为嘉宾发言,宣传柳州破产审判事业;加强对新型、疑难及前瞻性问题研究,撰写的《续建式重整新模式与债权清偿的新思路》《多家人民法院联合重整的模式》《府院联动机制下预重整制度的重构》等多篇论文被收录进《广西审判实践与探索》、中国破产法论坛会议论文集等刊物,破产领域的诉源治理研究实践于破产衍生纠纷调解中心,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下一步的工作重点

因时而动,循势而往。柳州中院将继续凝心聚力,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不断推动破产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

深化执破融合内涵,形成“立审执破”一体化格局

改革审判组织设置,由执行部门和破产审判部门组成联合合议庭审理全类型破产案件,推动执破合议庭运作实体化;出台执破融合工作实施细则,明确执行和破产审判办案资源、程序、手段融合的规则;用好执行强制措施,降低破产财产处置成本;贯彻落实柳州中院《关于建立立案审判执行破产程序衔接工作机制》,准确识别预警信号,在立案、审判环节及时导入破产程序,减少与破产企业有关的纠纷进入诉讼、执行程序,避免程序空转;优化执行转破产程序,对于有和解可能的案件,尝试引入管理人中介机构执行强制管理;对于核心、关键、优质资产还未处置的企业,尽量启动破产保护,探索执行中预重整。

(二)

完善破产审判配套制度,拓宽联动领域,巩固交流合作

完善已有“僵尸企业”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形成覆盖所有退出市场主体,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与法院“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合力处置”的长效联动工作机制。扩大成员单位范围,争取更多与破产事务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参加到联动机制中,明确各部门具体职责,进一步夯实府院联动制度基础。针对破产资产网络处置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实施办法,规范管理人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资产处置的行为,优化询价方式,杜绝处置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收费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提高处置效率、降低廉洁风险。以破产财产处置与政府招商引资对接机制为抓手,制定出台明确具体的操作细则,梳理全市破产案件待处置资产清单,加快破产资产项目库建设和优质资产筛选,力争早日取得实效,促进破产财产处置方式的多样化发展。

(三)

加强破产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提升破产审判中化解复杂疑难纠纷的能力

坚持全市破产审判“一盘棋”的思路,压实破产受理后解除保全、案件集中管辖等配合责任。加强长期未结案件监测,督促承办法院制定清案计划,定期通报办理进度,逐案进行清案督导。定期举行破产审判工作座谈会并开展破产审判典型案例的评选工作,推动基层法院及时总结破产审判经验、反思不足,为不同法院间交流业务经验创造平台。邀请破产领域知名学者授课,鼓励破产审判人员多参加管理人协会组织的各类公益培训,提高法学领域外知识储备和综合能力,同时多撰写破产方面的理论文章,不断精进业务能力。与国内知名院校开展合作,争取在柳州设立破产法研究中心教学科研实践基地,加强学术与实践双向交流,带动干警不断提高理论水平,为疑难案件办理提供学理支持。

(四)

健全管理人选任、考核、监督机制,提高管理人队伍廉洁水平和履职能力

严格执行管理人选任考核办法规定的公开选任程序,增加竞争性选任的适用频率。发挥“鲶鱼效应”作用,循序渐进吸收外地优秀管理人参与到柳州破产案件办理中,激发本地管理人的干事创业活力和自身竞争力,实现优胜劣汰。围绕债务人财产处置、第三方中介辅助机构选任、投资人招募等廉洁风险高发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恶意确认虚假债权、借债权审核向申报人索要、通过第三方机构选聘进行非法利益输送等违规执业、违规办案问题,一经查实,严厉惩处。引导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加强对会员单位在债权审核方面的培训力度,提高债权审核的精细化程度和准确性,参照法院判决书标准说明具体审核理由,债权人有异议的,需进一步详细进行释法说理,增强审核结论的认可度。

破而后立,晓喻新生!回顾奋斗进程,我们深刻地体会到,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重大方略要求,遵循司法为民的宗旨,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的职能作用,提高做好新时代破产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积极将破产审判工作融入社会基层治理体系和平安社会建设之 中,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继续书写柳州法院破产审判新篇章,为柳州营商环境的进一步改善和提升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注释:

1即申请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案件。

2即狭义上的破产案件,包括破产清算案件、破产重整案件、破产和解案件。

3即申请强制清算案件。

4即强制清算案件。

5因审结案件包括部分旧存案件,故可能出现审结案件大于新收案件的倒挂现象。

6在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指标评价中,部分年份仅以中级法院办结案件为样本,不包括两级法院办结的全量案件,并且样本收集的截止时间并非该年的12月31日,故此处统计平均办案时长与提交优化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估机构破产案件样本统计出来的时长存在一定差异。

信息来源:民四庭

编辑:成彦彦

校对:赖梓硕

责编:黄麟茜

审核:陈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