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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最高检发布文章《不能让“假官司”坑了企业!》,介绍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实行精准监督案例。

5月10日,内蒙古公检法开展联合惩治虚假诉讼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公布。

接连两条“好消息”,让湖北民营企业家欧阳德志看到司法机关加大整治虚假诉讼的决心,也让他稍稍重拾维权信心。

欧阳德志困于一桩疑似虚假诉讼的官司,至今已有5年,公司濒临破产。他向有关部门递交控告后,也通过网络举报和讲述了自己公司的遭遇。

据其自述,他是湖北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志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还是湖北省建筑装饰协会会长。

“现反映,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李某明,通过伪造的结算单据,提起虚假诉讼,导致法院判令凌志公司以及凌志呼市分公司向李某明支付工程结算款及利息2400万元。”

欧阳德志说,目前,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已扣划凌志公司款项2500万元,公司濒临破产。2023年5月,经其报案后,警方已立案侦查。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显示,该局认为“李某明的行为触犯《刑法》涉嫌虚假诉讼罪,现决定对李某明涉嫌虚假诉讼案立案侦查。”

【真假“挂靠人”之争】

究竟有怎样的纠葛,让这位民营企业家身陷诉讼苦海?相关司法资料显示,李某明将凌志公司及凌志呼市分公司起诉,索要后者欠付的工程结算款1896万余元。2019年5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法院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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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明诉称,被告与他约定,由他联系装饰工程承包业务,并组织施工、催要和结算工程款。待结算后,利润双方平分。2010年至2014年间,他联系和承揽了装饰工程业务,并以凌志呼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多个项目工程分包施工合同,后陆续完工。

李某明表示,2016年5月31日,凌志呼市分公司对那些项目审核完毕并作了项目汇总表、总结算。结算后,对方尚欠他款项1896万余元,并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

相关判决书显示,凌志公司及凌志呼市分公司均否认,其与李某明存在合作关系。凌志公司答辩称,涉案项目是由第三人吴某香挂靠凌志公司进行投资经营。该公司对项目不投入、不分红,不可能与李某明达成各分50%利益的约定

凌志公司答辩称,吴某香挂靠凌志公司后,李某明是受吴某香委派参与案涉项目的管理,其与凌志公司没有关联,也不存在任何款项结算的权利义务。

凌志呼市分公司答辩时提到,因为李某明与吴某香之间是合伙关系,在此期间,凌志呼市分公司依据需要,曾对李某明进行过授权管理,但并不代表双方存在合作关系,更不存在欠李某明近1900万的工程款。

案件第三人吴某香述称,案涉工程是他挂靠凌志公司承接施工的。他按工程结算额给凌志公司缴纳1%的管理费。李某明与他是老乡,他委派对方到施工现场进行具体现场管理工作。案涉工程启动资金是吴某香自己投的,他为项目实际投资人。

据判决记载,当地一家房地产公司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称其开发的多个建筑的幕墙装饰工程,均是由李某明持凌志呼市分公司的相关资质,与其签施工合同及组织施工、项目结算的。

原、被告及第三人等多方陈述,让案件的事实描述呈现对立之态。究竟谁是真正的“挂靠人”,哪方陈述能获法院支持,还得看其提供的证据及证明力。

【“存疑”的结算单】

笔者注意到,双方争议集中在原告提交的一张结算单。这张名为“总结算”的结算表格大体分两栏,吴某香代收代管项目李某明代收代管项目

表格下方,以小体字备注“总收入41063422.6+3139902=44203224.59,其中公司欠李某明¥18961742,吴某香欠公司¥1896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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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李某明起诉时所提的“总结算”,以及索要欠款数额的依据。

对于该“总结算”,凌志公司及其呼市分公司均不认可。凌志呼市分公司称,从结算单据上的内容可以看出,所有的账目数字都是吴某香与李某明二人之间的支出收入情况记载,并不是和该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对账确认单。

此外,“结算单”上虽有呼市分公司的公章以及总经理云某东的私章,但这并非公司所盖,事后也没得到分公司的认可和确认。

据法院判决书记载,该案经当事人申请,对“总结算”一表中的印章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为:公司章与提供样本一致,备注处的“云某东印”的印文与所提供样本不一致

“对于如此众多且数目较大的结算款,怎么可能没有合同、欠条、业务往来账目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仅凭这一瑕疵众多、疑点重重的结算单就来证明现款事实成立,显然没有任何事实根据。”

凌志呼市分公司称,在实际施工期间,为了方便项目管理,进行开户、销户,李某明曾管理和使用过公司印章,因此主张“总结算”上的印章是李私自加盖的,并非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庭审中,在“总结算”签名的孙某波出庭作证说,他是吴某香所聘用的财务人员,以凌志呼市分公司名义缴纳社保。“总结算”上他的签名是在其没有认真审核的情况下签署的,在其签名时,单据上并没有备注的内容,即欠付工程款的内容。他不认可曾代表凌志呼市分公司在“总结算”上签字,也不认可备注中关于欠工程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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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认为,本案关键性证据“总结算”上所加盖的公章经鉴定,仅两处与样本一致,载有欠付工程款数额的备注处的法定代表人印章与样本不一致,加之财务人员孙某波否认其签字时“总结算”上有备注内容,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李某明也曾保管过公司章,这些事实使得用以证明所欠工程款数额的关键性证据,即“总结算”的证明力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也就是说,一审法院认为这份关键性证据“存疑”,其证明力不够。

【两审结果“截然相反”】

2021年3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李某明的诉讼请求。

笔者注意到,除阐述“总结算”的证明力不足外,法院还指出,李某明提供的所有结算单均未涉及到利润分配的问题,针对如此巨额的工程款利润分配问题,仅仅在备注当中作出这样简单的表述,不符合工程结算的常理

一审法院在其查明的事实中还提到,李某明主张其与凌志呼市分公司约定工程款结算后利润各分取50%,但未向法院提供相应的书面协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一审法院描述,从吴某香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2011年10月29日,凌志公司与吴某香签订了《经营协议书》,约定凌志公司或凌志呼市分公司名义签订的所有工程项目全部交由吴某香实行统一承包经营管理,并约定凌志公司收取工程款1%的管理费,乙方(即吴某香)委派李某明作为项目的施工管理代表。同时,凌志公司还向吴某香出具了《授权委托书》,授权其全权处理案涉项目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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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称,李某明认为该《经营协议书》和《授权委托书》系伪造而来,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也未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申请鉴定,故该院对其主张不予认可。

综上,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认为李某明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宣判后,李某明提出上诉。2021年9月22日,内蒙古高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改判凌志呼市分公司支付李某明1896万余元及利息。

内蒙古高院认定,根据凌志公司及凌志呼市分公司为李某明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结合案涉项目的所有施工合同均系李某明作为凌志呼市分公司的代理人、驻工地代表或执行经理进行签订,以及李某明借用案外人南通六建的施工资质完成土建工程的事实,在李某明并非凌志公司及其呼市分公司正式员工的情况下,可以证明李某是借用后者资质和共同参与施工的合作关系

内蒙古高院称,吴某香与凌志公司、凌志呼市分公司以及李某明之间是何法律关系,并不影响李某明与凌志公司及凌志呼市分公司已形成的合作关系

内蒙古高院还认定,根据一审时的司法鉴定结论,“总结算”上加盖的凌志呼市分公司的公章及财务专用章真实有效。孙某波系凌志呼市分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其对案涉结算材料的审核确认以及签字盖章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能够代表凌志呼市分公司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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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高院称,虽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确认“总结算”上“云某东印”的印文与所提供样本印文非同一枚印章盖印,但因个人印章与公司备案公章不同,不具有唯一性,是否系同一枚印章盖印,不影响凌志呼市分公司加盖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形成的公司意思表示和相应法律后果,同时印证了凌志呼市分公司与李某明的合作关系系客观事实。

【警方立侦“虚假诉讼”】

“案涉1800余万元的工程结算款,实际上是吴某香与李某明之间的债权债务,而非凌志公司及呼市分公司与李某明之间的工程欠款。”

欧阳德志在网上自述其遭遇时一再强调,公司只是与吴某香存在合作关系,不存在与李某明的合作与结算关系,更不存在欠李某明工程款。

据介绍,二审法院判决后,李某明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已分三次扣划了湖北凌志公司款项2500万元

欧阳德志拿出凌志公司与李某明沟通时的录音证明,李某明明确表示,系吴某香差欠其工程款项1800余万元,并非凌志公司及其呼市分公司欠其钱款。李某明只是认为,凌志公司有义务替李某明向吴某香追讨该笔工程款项。

欧阳德志表示,李某明明知其与吴某香存在合作关系,为了达到要求凌志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目的,不起诉吴某香,却虚构其与凌志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虚假诉讼,骗取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导致凌志公司被迫背负数千万元的巨额债务,经营活动无法进行,企业濒临破产,陷入难以存活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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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欧阳德志向公安机关报案。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于2023年5月12日作出的《立案告知书》显示,该局决定对李某明涉嫌虚假诉讼刑事立案侦查。

“凌志呼市分公司不参与项目出资,也不参与施工和管理,涉案项目由吴某香和李某明等人自负盈亏,凌志公司并不欠李某明等人的工程款。”欧阳德志说,凌志公司呼吁司法机关尽快依法追究李某明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二审法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直接改判,这从法律规定上看,也无可厚非。但在笔者印象中,司法实践中多是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这起民事纠纷确实蹊跷。一审认为“存疑”、二审认为“真实”的那份关键证据——“总结算”表格中,赫然写着“代付湖北凌志管理费1740718”。这是不是也从侧面佐证,凌志公司只是赚取“挂靠”的管理费?

即便相关工程款支付时是打入凌志呼市分公司的账上,法院也应该查清楚,那些钱到底是停在公司账上,还是被挂靠人转走了?直白说,工程款是不是凌志呼市分公司得了、用了?

笔者的理解,这份“总结算”确实不正规,更像是吴某香与李某明之间的流水对账表。以此来看,吴某香与李某明之间的合作关系相对清晰,而凌志公司与李某明的合作关系相对模糊

对于李某明起诉索赔的18961742元,笔者注意到,“总结算”中吴某香、李某明二人代收代管的项目,吴某香共代收41063422元,李某明代收3139902元,二者相加是44203324元。若吴某香、李某明二人“五五分账”,应该各得22101662元。扣除李“代收”的3139902元,他还“应得”18961760元,跟起诉索赔数额相近。

另外,“总结算”中最大的一笔记账3900万元,写着“代收资金调入北京指定账户”,另一张统计表的“以下几点待领导核实”中,写着“原计入北京欠款东胜3900万,调入吴某香个人欠款东胜”,这是否说明,那笔3900万元是“对账双方”认可的调用支配,而非凌志公司的调用支配?凌志公司对账户资金的使用是否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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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整个法律事件,凌志公司未参与具体工程建设,只是收了“挂靠”的1%管理费,相关工程款也没停留在公司账户里,而是由挂靠方支出了。凌志公司为何会欠付巨额工程款?

这是不是一桩虚假诉讼?凌志公司该不该偿付上千万工程款?欢迎看官们留言讨论。笔者相信,随着警方对“虚假诉讼”的刑事侦查,这起蹊跷民事纠纷的真相终会浮现

最高检把打击虚假诉讼列入“检察护企”专项行动的重要方面,希望当地的检察机关能积极履职、主动作为,尽快查清这起纠纷背后涉不涉及虚假诉讼。不放过犯罪,也别冤枉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