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帮助读者理清保全与执行领域不同案件主要争议焦点问题和相应裁判规则,我们将围绕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保全、执行案例,总结梳理各地法院处理类似问题的裁判观点,在本公众号分期推送。

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不服,应申请复议还是提执行异议?

阅读提示:在复杂的法律诉讼过程中,保全裁定作为法院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被保全人对这一裁定表示不服时,应向法院申请复议还是提执行异议?本文通过一则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案例对该问题进行解答。

裁判要旨

被保全人认为不应对该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请求撤销保全裁定的,可以向作出该保全裁定的人⺠法院申请复议一次,而不应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解决争议。

案情简介

一、陕⻄某公司与银川某公司、成都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陕⻄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陕⻄高院申请财产保全。2019年10月22日,陕⻄高院作出(2019)陕⺠初16号⺠事裁定,裁定冻结银川某公司、成都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财产保全执行中,陕⻄高院作出(2019)陕执保68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成都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为2049328.12元。

三、成都某公司遂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2019)陕⺠初16号⺠事裁定并解除对银行账户的冻结,认为:1.在同一债权项下法院已查封了抵押人足额的抵押财产情况下,又冻结成都某公司银行账户,属超标的冻结。2.成都某公司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法院冻结银行账户不符合法律规定,且给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重大经济损失。3.超标的冻结银行账户与最高人⺠法院关于慎用保全措施,维护企业正当经营的要求严重背离。

四、2019年12月20日,陕⻄高院作出(2019)陕执异18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成都某公司的异议请求。成都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法院申请复议。

五、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执复125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成都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陕⻄高院(2019)陕执异18号异议裁定。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不服,应提复议还是执行异议?最高法院的裁判要点如下:

1.成都某公司系认为不应对该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请求撤销(2019)陕⺠初16号裁定,是对该保全裁定不服。

2.《中华人⺠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现为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法院申请复议一次。故成都某公司依据前述规定寻求救济,不应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解决争议。

实务要点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审判部门作出的保全裁定不服的,应当直接申请复议。而对实施保全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的,则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解决。

2.复议是针对保全裁定本身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主要关注的是保全裁定的内容和程序是否合法、是否适当。而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不服,往往是对保全裁定本身的争议,因此提复议是更为直接和有效的途径。

3.执行异议主要发生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或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而保全裁定是在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将来判决的执行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与执行过程中的执行行为有所区别。因此,对保全裁定不服,不应当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解决。

4.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我们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我们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五条 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 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就该问题的论述:

陕⻄高院依据(2019)陕⺠初16号⺠事裁定对成都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财产采取冻结措施,符合该裁定确定的内容。陕⻄高院实际冻结200余万元,与保全裁定确定的220000000元相差较大,故不存在超标的查封问题。

成都某公司系认为不应对该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请求撤销(2019)陕⺠初16号裁定,是对该保全裁定不服。《中华人⺠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现为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法院申请复议一次。故成都某公司依据前述规定寻求救济,不应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解决争议。

案件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7-5-202-011

陕⻄某公司与银川某公司、成都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最高人⺠法院(2020)最高法执复125号】

本文作者检索到以下2个类案裁判供读者朋友参考:

案例1:毕节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某禄等其他案由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36号】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如被保全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而非通过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解决。根据本案原审已查明的事实,三明中院在作出186号裁定后,已于2017年10月31日通过司法专递方式将该裁定送达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继民及澳能公司,而华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三明中院申请复议。此情形下,复议裁定认定华某公司如不服186号裁定第二项,应另行通过申请执行监督程序寻求权利救济,并驳回华某公司关于撤销186号裁定第二项的复议申请,并无不当。

案例2: 湖南伟某泰节能科技合伙企业、武汉天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湘执复98号】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对于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应当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由作出裁定的部门审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仅适用于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情形。因此,复议申请人伟某泰合伙企业请求撤销(2016)湘02民初41号民事裁定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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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

执行主编 黄绍宏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 法丽 微信号: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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