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依法对恒大地产债券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恒大地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41.75亿元,对恒大地产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许家印处以顶格罚款4700万元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冯律评说】

就证券会的通报而言,我觉得有如下信息值得注意:

1.证监会给予恒大集团以41.75亿元的巨额罚款,但是该罚款很可能无法变成现实的罚款收入。

我们知道债权人已经在香港对在香港上上市的恒大集团申请清盘(即中国大陆的破产),香港法院已经受理。

虽然没有听说国内的债权人在中国大陆对恒大申请破产,但根据媒体披露的情况,很大集团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已经资不抵债,实质上符合破产条件,我认为目前并无财产可供执行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8〕53号)有如下规定:破产债权的清偿原则和顺序,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从以上规定来看,倘若恒大集团虽然资不抵债,但尚有财产可供执行,从民事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应当尽快推进恒大集团的破产程序,因为在破产程序当中,民事债权作为私法债权才能取得对公法债权的优先地位。

2.恒大集团还面临着债权人的索赔。

证监会认定恒大集团2019年至2020年期间,恒大地产通过提前确认收入的方式虚增收入及利润,致使在交易所市场公开发行债券存在欺诈发行,那么存在欺诈,那么除了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外,还需要承担欺诈发行的民事赔偿责任。

《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此都有明确规定。

3.注意到,证监会在通报中指出,“证监会正在推进对相关中介机构的调查”。

恒大集团在发行债权时,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都出具了意见书,这些中介机构如果也进行了虚假陈述,将也会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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