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为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在“六·一”儿童节到来之际,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联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希望全社会更加关心关注少年儿童事业,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 目录 ★

01

刁某某盗窃案

02

吴某、陈某某遭受家庭暴力申请人身保护令案

03

黎某诉方某探望权纠纷案

04

廖某某猥亵儿童被宣告终身禁业案

05

赵某诉余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06

夏某某非理性处理未成年人纠纷被诉健康权纠纷案

07

刘某某猥亵儿童案

08

刘某某诉康某探望权纠纷调解案

09

王某申请执行石某探视权纠纷案

10

孙某某诉孙某追加抚养费纠纷案

01

刁某某盗窃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刁某某6次盗窃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红旗河沟等地商铺内的现金、手机等财物,共计价值8000余元。刁某某现独自抚养2名年龄分别为6周岁及未满周岁的小孩,但其有吸毒恶习,未亲自母乳喂养小孩,未给小孩申报户口及登记入学,并持续实施盗窃犯罪,甚至将小孩带至作案地点。2017年以来,刁某某因犯盗窃罪已被5次判刑,但因其怀孕、哺乳或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等原因,未能对其收监执行刑罚。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8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部分被盗财物已追回,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刁某某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有漏罪及再犯新罪的情况,依法应对其予以数罪并罚。根据刁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合并前罪判处的刑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裁判已生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决定将刁某某收监执行。随后,该院积极与公安、民政等部门进行协调,已将刁某某收监执行刑罚,其子女由民政部门进行监护,申报户口、送医就学等工作亦在有条不紊的展开。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保障儿童权益的典型案例。保障每一个儿童能够在健康、积极的环境下成长,避免其受到不良家庭氛围的负面影响,这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充分考量罪犯人权与社会公共利益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机衔接。本案中,被告人长期以哺乳、抚育未成年人为挡箭牌,大肆犯罪,但对幼儿既不母乳喂养,又不申报户口,履行教育义务,甚至将其带至作案现场,完全无视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人民法院的依法裁判与后续处置工作,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还极大改善了罪犯未成年子女的成长环境,充分保障了其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02

吴某、陈某某遭受家庭暴力

申请人身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吴某(女)与陈某(男)于2007年4月6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4月24日生育婚生女陈某某。2015年,经过两次协议离婚又再复婚后,吴某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二人离婚,陈某某随父亲陈某生活,抚养费由陈某负担。吴某、陈某离婚后仍一起居住。2023年7月16日,陈某饮酒回家后,与吴某因女儿陈某某教育问题发生争吵,打骂吴某和陈某某,导致陈某某脸部和颈部的软组织挫伤以及头部疼痛,陈某某到医院就诊并向派出所报警。2023年7月20日,派出所向陈某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2023年8月8日,吴某、陈某某母女向青羊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要求禁止陈某对申请人实施殴打、辱骂、威胁、恐吓等暴力行为,同时责令陈某迁出申请人住所。

裁判结果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申请人吴某、陈某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本案中二申请人遭受了被申请人的家庭暴力,且有再次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被申请人在本市另有居住场所,具备迁出的现实条件。故对二申请人的请求予以支持,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陈某对申请人吴某、陈某某实施殴打、辱骂、威胁、恐吓等暴力行为,被申请人陈某迁出申请人居住的房屋。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危害着社会治安、家庭稳定以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已纳入法治化轨道。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不仅可以通过禁止家暴来保护家暴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责令施暴者搬离与受害者的共同住所。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本案人身保护令的作出,彰显出人民法院坚决反对家庭暴力、维护家庭和谐的鲜明立场,用国家司法力量为未成年人构筑健康成长之巢。本案成功入选2023年“成都市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优秀案例”。

03

黎某诉方某探望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黎某与方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4年生育一女黎某某。婚后,二人因工作原因长期两地分居。2018年,双方产生离婚纠纷,期间因子女探视问题发生纠纷。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享有探望权。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20)渝0105民初13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黎某每周探望一次黎某某,被告方某应予以协助。该案宣判后,方某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渝01民终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如在分居期间)是否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探望权是夫妻婚姻关系解除后行使的权利,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能否向另一方主张探视权的行使,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但参照《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夫妻分居后对子女的抚养也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及子女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抚养权作为一种亲权,是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当然包括分居期间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04

廖某某猥亵儿童

被宣告终身禁业案

基本案情

廖某某长期从事教育培训工作。2021年11月,钟某某的父母聘请廖某某为家教老师,为钟某某(2011年10月生)补习数学。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期间,廖某某趁补课之机,多次对钟某某实施抚摸、揉捏臀部的猥亵行为。2022年5月13日,钟某某将此事告知父母并表示因内心恐惧不愿再去补习,后其父母在钟某某补课房间加装监控摄像头,监控记录下廖某某于2022年5月17日在给钟某某补课时的上述猥亵儿童行为,钟某某父母遂报警。2022年5月24日,被告人廖某某被公安机关机关挡获并对所犯事实供认不讳。

裁判结果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多次猥亵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同时,被告人廖某某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法院根据其犯罪情况、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之规定,依法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典型意义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202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教职员工犯罪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禁止令规定的具体规则。本案是四川省首例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员工依法适用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刑事案件,在强力惩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建起未成年人保护的“隔离带”,将法律层面的未成年人保护真正落到实处,对于助推师德师风建设、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维护儿童健康成长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宣判后被光明日报、中国妇女报、四川省电视台等媒体报道,起到宣传警示效果。

05

赵某诉余某某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赵某与余某甲于2011年5月13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2月15日生育一女余某乙。之后,双方因感情不合,经江北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调解离婚,余某乙由余某甲直接抚养,赵某不支付余某乙抚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2019年5月23日,赵某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被江北法院依法驳回。2020年9月14日,余某甲告知赵某,从此之后余某乙便跟随赵某一起生活。之后,余某甲对余某乙的生活、学习关心不足,亦未足额支付抚养费,更未履行其他监护职责。江北法院依法对余某乙进行了询问,其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母亲赵某一起生活,但也希望得到父亲余某甲更多的关心。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子女的年龄、成长经历、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评判。本案中,赵某与余某甲离婚时,双方约定余某乙由余某甲直接抚养。余某甲在抚养余某乙期间,尽到了一个父亲应尽的职责。但从2020年9月开始,余某甲主动将余某乙交由赵某抚养教育。之后,余某甲对余某乙的生活、学习关心不足,亦未足额支付抚养费,更未履行其他监护职责。加之,余某乙现在愿意跟随赵某一起生活,且赵某有抚养能力。因此,对于赵某要求变更余某乙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赵某主张的抚养费问题,本院认为,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根据余某乙现在的生活需求,结合本地的生活水平,本院酌情判决余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余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另外,余某甲对余某乙的生活、学习关心不足等行为系主观上怠于承担对子女的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客观上对子女的生理、心理、智力的发展状况形成了阻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依法应予以纠正。赵某作为余某乙的母亲,也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好家庭教育责任。父母双方无论是否解除婚姻关系,都不应当忽视对未成年人子女的关爱。双方应当共同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以保证未成年人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

典型意义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通常情况下只能由父母一方直接抚养教育,另一方只能依法行使相应的探望权。但子女在成长过程中需要父母在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仅仅依靠行使探望权无法全面了解子女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导致子女在成长中无法形成完整的人格。在2022年1月1日之前的变更抚养关系案件中,我们往往机械的适用法律的规定,只对案涉情况是否符合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进行审查。但从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生效施行后,我们在审查是否符合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之外,还需要考量子女的健康成长需求,适时对不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以督促父母切实履行好家庭教育职责,促进子女全面健康成长。

06

夏某某非理性处理未成年人纠纷

被诉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7日晚,朱某某与夏某某之子谭某某同在某足球场玩耍。期间,二人发生纠纷和抓扯,随后夏某某脚踢朱某某右侧腰腹部。当晚,朱某某感到不适,次日前往某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右侧腰腹部踢伤,医生建议居家休息一周,避免运动及再次受伤,花费医疗费112元。2021年8月8日至8月14日,原告朱某某因遵医嘱居家休息,语数培训班缺课14个课时,课时费损失4620元。朱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夏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夏某某作为成年人,未能理性处理其子与其他未成年人之间的纠纷,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应向朱某某赔礼道歉;朱某某医疗费、检查费及课时损失费与夏某某的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由夏某某承担。遂判决夏某某向朱某某当面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4732元。夏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薄弱,容易受到伤害,保护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本案被告粗暴处理未成年人之间的矛盾,明知被告是未成年人而实施人身伤害,侵害了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法院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给予特殊、优先、全面的保护,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发育、成长需要,依法确定赔偿费用并判令被告当面赔礼道歉,对伤害未成年人的错误行为进行教育矫正,营造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司法保护伞。

07

刘某某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在家中通过网易游戏“蛋仔派对”在公共频道上发布消息“未成年缺钱的妹妹DD”,当日,添加了被害人薛某某(12岁)微信好友,刘某某为满足自身性刺激,以支付金钱引诱薛某某向其发送裸露胸部、生殖器的照片和视频,以购买游戏皮肤引诱薛某某与其在微信视频中裸聊,视频过程中,刘某某通过打字的方式指示薛某某裸露胸部、生殖器等隐私部位并进行录屏,薛某某按刘某某要求发送裸露生殖器部位小便视频约16秒。“蛋仔派对”游戏运营商报案至公安机关,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诱骗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某犯猥亵儿童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没收作案手机一部。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互联网生态建设中的重要主体,净化网络环境、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本案被告人诱骗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其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破坏网络空间安全秩序。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严惩,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涉网络犯罪及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的鲜明态度。2024年1月1日起我国已施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人民法院以贯彻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司法保护,为未成年人营造清朗安全的网络环境。通过本案我们清醒认识到,应当在普法中加强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同时,家庭和学校应正确管理青少年上网技能,引导青少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网络言行,防范网络社交风险,激发互联网正向价值。

08

刘某某诉康某

探望权纠纷调解案

基本案情

刘某某与康某于2016年12月27日生育一女康某某,因感情不和于2019年7月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父亲康某抚养。后康某多次拒绝刘某某探望孩子。2022年8月,刘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法院判决女儿康某某仍由父亲康某抚养,但母亲刘某某享有监护权和探望权。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过程中康某与刘某某达成共识,只要刘某某撤诉,即可保证刘某某的探望权,刘某某依约撤诉后康某仅允许刘某某在康某的监视下与女儿相处,刘某某认为这严重限制自身探望权的实现,诉至法院,要求康某协助自身行使探望权并规定探望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调解结果

经法官主持调解,向双方阐明和谐家庭关系对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性,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协商解决问题。双方最终就探望权行使的时间、地点、方式达成一致意见。为进一步消除双方的担忧,法官引导双方签订《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双方就依约行使探望权及依法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作出承诺。

典型意义

家事纠纷往往成因复杂,而探望权是当事人实现亲情的一种方式,带有很强的感情色彩,强制执行会造成情感阻却,给未成年人子女身心带来伤害。本案中法官通过调解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签订《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提前告知当事人应当自觉、合理、恰当地行使及配合行使探望权,在事前警示当事人违反相应的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为当事人正确行使探望权做好约束与督促,减少后续探望纠纷、强制执行的发生,有效破解“探望困境”,推动家事纠纷实质化解。

09

王某申请执行

石某探视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与石某,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婚生女小棋由男方石某抚养。后就探视权行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女方王某于2021年4月8日向江北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王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半年内每月可以探望婚生女小棋两次,每次探望时间从9点至20点;生效半年后另可在暑假前30日内和寒假前15日内共同生活不超过5天,石某对上述探望的行使应当予以协助。

判决生效后,王某与石某就小棋的探视权问题双方自行进行了沟通,王某强烈要求小棋在探望规定的时间内跟随自己生活。但小棋不愿离开石某,更不愿跟随王某生活,双方协商未果。王某遂于2021年12月28日向江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迅速掌握了基本情况:小棋自出生8个月后一直随父亲生活,从小未见过其母亲,小棋与母亲缺乏感情基础。加上石某重新组建了家庭,小棋的生活和谐。王某再次出现在小棋视野中,小棋已经5岁了。考虑探望对象小棋尚年幼、可塑性强的特点,专门选择周末,在江北法院的亲子室,让王某与小棋在一系列活动中逐步建立感情。虽然王某获得了小棋的初步信任与好感,但仍未能达到王某对探视权的目的,效果不够明显。女方基于长期的思念,提出了强烈要求按照判决书确定“一起生活”并希望强制带走小棋,但小棋不愿意,此次执行只能就此结束。

本案的执行的难点:在于“人身权利不能强制执行”,既要保障王某正常行使探视权的权利,又要保障小棋身心的健康成长。江北法院遂就该案引入执行阶段心理辅导干预机制,对双方当事人及婚生女小棋的心理进行引导。2022年4月16日,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会面,选择了环境温馨的江北区妇女活动中心,心理咨询师分别对王某、石某、小棋一对一的心理辅导。在经过法院和心理咨询师共同的努力,小棋降低了对王某的抵触情绪,王某亦明白强制要求短暂共同生活对小棋今后成长带来的影响,石某也愿意在平时为小棋做思想工作,共同关心关注小棋的健康成长。此次执行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各方当事人对法院工作表示肯定。

典型意义

探视权的执行一直是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重难点。是要在执行工作中始终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的原则,人民法院在确定探视权的执行时,应当坚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强化亲职教育,选择最适合的探望方式。本案中,人民法院探索如何与社会专业力量相结合,解决探视权的行使。克服探视权时间跨度长,人身专属性强,并且不可强制执行特点,妥善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保证未成年的健康成长。

10

孙某某诉孙某

追加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与孙某结婚后于2013年7月20日生育一子孙某某。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15年4月8日登记离婚,约定儿子孙某某由女方抚养,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儿子年满18周岁,期间抚养费根据男方收入适当上调。被告此后按期支付抚养费,在2019年7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000元,2020年11月起至原告起诉时,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600元。原告认为由于物价上涨、原告入学就读、必要的补课费用、就医等情况,其实际需要的抚养费已超过原约定,未来预计仍会延续既有趋势,且被告实际有能力支付,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并支付原告已发生的大额医疗费11151.95元的一半。

裁判结果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综合考虑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原告的实际需要,以及被告平时的消费水平,原告要求调整抚养费为每月1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同时,离婚协议约定被告每月支付的抚养费标准,显然不能覆盖原告已发生的11151.95元医疗费,被告应承担一半,遂判决被告孙某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并向原告支付医疗费5575.98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自动履行,案件进入执行后,法院通过限制高消费、传唤到院等方式督促孙某自动履行完全部案款。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子女的自然属性决定了其在家庭中的最基本的权利是受抚养权,抚养费是未成年人基本生活需要的重要物质保障。父母离婚时确定的抚养费都是以离婚时未成年子女实际生活需要为基础,对于未成年子女将来可能出现的生活消费水平提高、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条件下降或子女出现其他特别需求的情形,应当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出发,适当增加抚养费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本案离婚协议原约定的抚养费标准随着时间推移、物价上涨等客观原因已经无法满足实际需求,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条的规定,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与男方的经济条件,判决适当提高抚养费标准,同时让男方分摊抚养费标准难以覆盖的大额医疗费并执行到位,有效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供稿丨青羊法院、重庆江北法院

一审丨李典佶

二审丨雷晓玲

三审丨袁 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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