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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离婚时,往往会涉及到家庭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问题,在一方可能存在隐匿财产、伪造债务等现象时,如何识别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既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能保护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公平协调。

一、夫妻双方对债务进行约定的情形

《民法典》第1065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实行的是夫妻婚后所得共同所有制,同时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同理,对于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婚前、婚后所负债务,夫妻双方同样可以约定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对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判断之前,首先应先关注夫妻双方对债务的约定。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断。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之间的约定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夫妻对债务承担没有约定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对债务并无任何特别约定,在此情形下应如何判断呢?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有以下两个判断标准:

一是夫妻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即如果夫妻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所负债务为双方有共同举债合意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无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为共同债务;

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即使夫妻事先或者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应为共同债务。此处的“利益”既包括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也包括共同生产经营。如果债权人无法证明债务人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系用于前述目的,且该债务又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时,则会认定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在离婚时往往会出具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的生效法律文书,并据此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此类债务性质的确认,一般原则是,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中对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有明确认定,那么可以依据该认定进行确认;如果法律文书未对债务进行认定,则需要根据前述标准并根据双方举证情况对债务性质进行判断。

作者:陈富化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