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帮助读者理清保全与执行领域不同案件主要争议焦点问题和相应裁判规则,我们将围绕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保全、执行案例,总结梳理各地法院处理类似问题的裁判观点,在本公众号分期推送。

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买人被限制消费, 是否可以参与竞买股权

阅读提示:在数字化时代的浪潮下,网络司法拍卖作为一种新兴的资产处置方式,以其高效、便捷的特点受到了广泛关注。然而,当竞买人的消费行为受到限制时,其在网络司法拍卖中参与竞买股权的资格问题便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实务焦点。司法实践中,被限制高消费的人是否必然不具备竞拍资格?本文通过一则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案例对该问题进行解答。

裁判要旨

若竞买人违反限制消费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并不必然导致其丧失竞买案涉股权的资格。

案情简介

一、甲公司申请执行孙某、翟某、乙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过程中,北京三中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翟某持有的丙公司45%股权(以下简称案涉股权)进行了网络司法拍卖。竞买人王某以2524000元的最高价竞拍成交,并如期将拍卖款项缴纳至北京三中院。

二、利害关系人(竞买人)杨某向北京三中院提出异议,以王某系另案被执行人且被限制消费为由,请求撤销对案涉股权的司法拍卖。

三、北京三中院查明,案涉股权买受人王某存在二限制消费记录,案号分别为(2017)陕0114执745号和(2018)陕0114执96号。

四、北京三中院以该案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并无应予以撤销的法定情形为由,综合考虑财产处置变现、维护当事人权利和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效率等因素,裁定驳回杨某的异议请求。

五、杨某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高院申请复议,被驳回后向最高人⺠法院申诉。

六、最高人⺠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杨某的申诉请求。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买人王某被限制消费,是否可以参与竞买股权?最高法院的裁判要点如下:

1.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未对案涉股权的竞买资格作出特别要求,不能认定王某不具备参与竞买的资格。

2.杨某提出王某作为另案被执行人参与案涉股权的竞拍违反了限制消费令,依据《最高人⺠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若王某违反限制消费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并不必然导致其丧失竞买案涉股权的资格。

实务要点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不得参与竞买的人有四类:

(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2.申请执行人、拍卖辅助机构股东的股东、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的子女的配偶,均具备竞买资格,有权参与竞拍。(见延伸阅读案例1、2、3)

3.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的亲姐妹不具备竞买资格。(见延伸阅读案例4)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我们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我们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 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就该问题的论述:

拍卖是执行程序中强制处分被执行人财产以实现债权的执行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公正维护各方当事人包括竞买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如果拍卖程序违法,有损于当事人的权利,则应当允许在一定条件下撤销拍卖,恢复拍卖前的权利状态。《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人⺠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法院应当支持。也就是说,在国家对特定财产权属的变动规定了特殊的资格要求时,如果竞买人不具备这样的资格,人⺠法院不得出具拍卖成交裁定,即便拍定标的物,这样的拍卖也应当撤销。本案中,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未对案涉股权的竞买资格作出特别要求,不能认定王某不具备参与竞买的资格。杨某提出王某作为另案被执行人参与案涉股权的竞拍违反了限制消费令,依据《最高人⺠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若王某违反限制消费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并不必然导致其丧失竞买案涉股权的资格。

案件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7-5-203-003

甲公司与孙某、翟某、乙公司、丙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监督案【最高人⺠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3号执行裁定】

裁判规则一: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申请执行人参与竞买并无禁止性规定,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参与竞拍。

案例1: 于某玲、李某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吉04执复37号】中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二是王某凤是否具备竞买资格,变卖程序是否违法。王某凤是合并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申请执行人参与竞买并无禁止性规定;同时,王某凤作为合并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其明确表示愿意以流拍价接收,并预缴相应款项,变卖程序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

裁判规则二:拍卖辅助机构股东的股东,不等同于拍卖辅助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近亲属,其有权参与竞拍。

案例2: 王某、杨某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25执复39号】中认为,关于案涉土地的拍卖行为是否应当撤销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规定,本案中,案涉土地的竞买人之一李某源系拍卖辅助机构股东的股东,并非拍卖辅助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近亲属,且王某未向本院提供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证据,竞买人并不违反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应当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情形,本案中并不存在上述条款中规定的情形。因此,案涉土地的拍卖行为不应当被撤销。

裁判规则三: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的子女的配偶具备竞买资格。

案例3: 张某、邹某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吉06执复23号】中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竞买人陆某胜在其竞买案涉房屋时是否具备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买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依上述查明的事实,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吴某军及其女儿吴某奇属该规定不得竞买的主体。但在竞买阶段时,竞买人女儿吴某奇的丈夫陆某胜是否属于吴某军的近亲属,是审查其是否具备参加案涉房屋的竞买资格的审查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本人的近亲属并不包含子女的配偶,即竞买人陆某胜并不是吴某军的近亲属。据此,竞买人陆某胜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其具备竞买案涉房屋的竞买资格。另,陆某胜是以最高应价胜出,亦无证据证明竞买人陆某胜系受吴某军和其女儿的委托代为竞买,并且,现还无证据证明其参与竞买存有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下,张某的复议请求,因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四: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的亲姐妹不具备竞买资格。

案例4:孙某芹、高青县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赔偿决定书【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3委赔10号】中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该规定显系禁止性规定,其在适用时不以当事人是否知晓为前提。故根据该规定,在网络司法拍卖中,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当然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本案中,涉案房产经网络司法拍卖,而竞买人孙某芹与高青法院负责对外委托拍卖的承办人孙某英为亲姐妹,二人显系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关系。故无论孙某芹是否知晓孙某英系高青法院负责对外委托拍卖涉案房产的承办人,其竞买涉案房产均违反《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三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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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

执行主编 黄绍宏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 法丽 微信号: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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