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秩序和医疗美容服务秩序,有效遏制医疗美容市场乱象,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活动,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按照中省市统一部署,洛南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开展医疗活动和医疗美容服务的条件

开展医疗活动和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证》;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等相应资格证书。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医疗美容服务必须在相应的医疗美容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任何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严禁开展医疗活动和医疗美容服务,不得违法采购、使用医疗器械和药品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二、严格区分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

生活美容是指运用手法技术、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活动。常见项目有:皮肤护理、皮肤按摩、化妆修饰等。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常见的项目有:使用注射器、微针等医疗器械注射玻尿酸、肉毒素、除皱针、水光针、硬化剂、填充剂,抽脂及移植等“微整形”。使用激光、电磁波、强脉冲等医疗器械开展脱毛、光子嫩肤、祛斑、祛痣、祛痘、祛疤、去纹身、除皱等活动。开展隆鼻、隆胸、隆下巴、割双眼皮、抽脂、埋线等“轻医美”手术整形等。

三、专项整治时间

从2024年6月5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

四、专项整治重点

成立工作专班,实行跨部门联合突击检查、双随机抽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持续强化监管力度和频次,对医疗机构及生活美容场所、美甲美睫场所等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医疗美容乱象,持续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力度,重点开展以下整治工作:

1、生活美容机构以及其他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

2、医师到非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或医疗美容服务的。

3、利用宾馆酒店、会所、居民住宅等场所开展医疗服务或开展注射美容、医疗器械美容、手术整形美容等具有创伤性或侵入性的涉嫌医疗美容活动的。

4、发布未经审批的医疗美容广告或不按审批内容发布虚夸甚至虚假宣传医疗美容广告的。

5、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机构超出执业登记范围和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

6、医师租赁、借用、挂证、注册《医师执业证书》,开办医疗机构的。

7、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从事相应专业医疗技术工作或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提供非本专业(本专科)医疗服务的。

8、医疗机构不规范使用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胶原蛋白、透明质酸钠等相关药品或医用材料和医疗器械的。

9、法律规定涉及非法行医及非法医疗美容其他情形。

五、投诉举报方式

医疗服务及医疗美容服务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医疗机构及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应依法规范开展医疗服务和医疗美容服务活动。生活美容场所、美甲美睫等其他场所禁止开展医疗服务和医疗美容活动。

洛南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提醒您,就医时到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就诊。需要医疗美容时到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证》且具有合法医疗美容资质的医疗机构就医。

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提醒广大消费者,正确区分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发现生活美容场所、美甲美睫等其他场所涉嫌开展医疗美容时,保留好相关证据,积极向洛南县卫生健康局或洛南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举报。

投诉举报电话:

0914-7322299

0914-7322968

(受理时间:工作日8:00至12:00,14:00至18:00)。

来信来访地址:

洛南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川西路1号)

特此通告

洛南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