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

3.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根据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的对象、次数、类型、行为方式、犯罪工具、非法获利等情况,结合行为人认知能力、职业身份、既往经历、与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的关系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认定,注意区分行为人仅是一般性违法认识的情况。

4.通过分析行为人行程轨迹、行为方式、聊天记录等,发现其中是否明显有违常情常理,或是有意逃避监管、规避调查的行为,结合行为人的供述等证据,综合认定其主观明知。既要防止片面倚重行为人的供述认定明知,也要避免简单客观归罪,仅以行为人有出售“两卡”等帮助行为就直接认定明知。对于交易双方存在亲友关系等信赖基础,一方确系偶尔向另一方出租、出售“两卡”等帮助行为的,要根据在案事实证据,审慎认定“明知”。

5.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行为会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不具体知悉犯罪行为类型,或者对具体的犯罪行为类型认识有误的,不影响“明知”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