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务执法过程中,时不时会出现:

以纳税人民事行为或其法律形式不合理而否定其民事行为或法律形式,进而判定纳税人的税务处理(含发票处理)不合法。

那么,这种做法正确吗?显然不正确,因为:倘若真的可以这样的话,税务执法或司法将肆意冲击私法领域。

一、简单示例

一、简单示例

(一)小两口经常没有住在一起不合理

(一)小两口经常没有住在一起不合理

税务机关能否以小两口经常没有住在一起(不合理),而否定其婚姻关系的真实性,进而认定其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不合法呢?

如果能的话,就算住在一起,也可以以很少睡在一起(不合理)而否定其婚姻关系的真实性;

就算经常睡在一起,也可以没有要小孩、没有生三胎(不合理),睡在一起都是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了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否定其婚姻关系的真实性。

(二)不买保时捷不合理

(二)不买保时捷不合理

张三买比亚迪电动车好像真的不合理,理由是:

张三特别喜欢保时捷帕拉梅拉,而且经济条件特别好,完全买得起,老婆也喜欢保时捷帕拉梅拉;张三去买4S店看保时捷帕拉梅拉的时候,得知买保时捷帕拉梅拉需要负担一百万左右的税款。张三觉得负担这个税款不划算,于是转头去买了比亚迪电动车。

税务机关能否做出以下认定

张三不买保时捷而买比亚迪电动车的行为明显不合理,都是为了少负担国家税款,张三购买比亚迪电动车的交易是虚假交易。故而

张三取得比亚迪电动车发票的行为是虚开行为,导致了国家税款损失100万元左右。

(三)“虚假”的买房行为

(三)“虚假”的买房行为

经调查得知:

张三购买了一套房子,既没有装修也没有入住和出租,而且,自从买了这个房子后,张三几年都没有去看过这个房子。

税务机关能否作出以下认定:

张三的买房行为明显不合理,所以张三的购房行为是虚假的,张三取得购房发票的行为构成虚开行为。

二、无处不在的“不合理”

二、无处不在的“不合理”

如果在认定税收违法行为的过程中,税务机关可以以不合理为由否定民事行为及其法律形式的真实性,那么:

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及其法律形式,都可以被税务机关轻易否定,因为总能找到几个“不合理”的理由。

我肚子不舒服但仍旧买了冰淇淋吃,所以,我买冰淇淋的行为不合理,买冰淇淋的行为是虚假的;

张三和某大学的那个大三妹纸不熟悉,张三却送给她了999朵玫瑰,明显不合理,所以,张三买999朵的行为是虚假的;

我自己有车,却经常打车,明显不合理,所以我打车的行为是虚假的;

我对防爆轮胎特别痴迷,却买了没有防爆轮胎的奥迪车,明显不合理,所以我买奥迪车的行为是虚假的。

只要愿意,总能找到“不合理”的地方,从而否定一个民事行为及其法律形式

三、认定税收违法行为的红

对纳税人选择的民事行为,纳税人需要选择某个法律形式来实现。

税务机关根据该法律形式来判断纳税人“应当进行的税务处理(含发票处理)”:

如果纳税人“实际进行的税务处理(含发票处理)”与“应当进行的税务处理(含发票处理)”不一致,则,根据该不一致来判定税收违法行为的性质。

只要纳税人选择的民事行为存在,税务机关不能以任何理由否定该民事行为的真实性,哪怕该民事行为看起来超级荒谬,超级不合理,超级扯淡,出于什么目的;哪怕是纳税调整也不能。

纳税人对于自己的民事行为所实际选择的法律形式:

只要纳税人的民事行为可以表现为该法律形式,无论该法律形式多么迂回、曲折、异常,有什么样的目的,在税收违法行为的认定中:

税务机关也必须认可该实际选择的法律形式并据此判断应当进行的税务处理(含发票处理)。

注:

对于某民事行为,如果纳税人以税收利益为唯一或主要目的,而选择了迂回、复杂、异常的法律形式来实现,税务机关可以启动纳税调整而否定该法律形式,但仅能用于纳税调整而不能用于税收违法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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