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日,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主办的“西北政法大学第五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在杭州市成功举办。来自高校及科研院所、公检法系统、律师界的近300位会议代表参加本次论坛。

本文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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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勇辉

谢谢主持人,非常高兴能参加今天的论坛。听了各位嘉宾老师的分享,收获很大。我特别赞成田文昌老师讲的,理念是刑诉法修改的决定因素;我也特别同意汪少鹏副院长讲的,刑诉法是限制公权力的;我觉得程龙教授讲的刑诉法就是给公检法机关“添麻烦”的说法特别贴切。关于刑诉法修改,我结合各位老师的观点谈谈我的体会。

先吐槽几点内心感受:

第一,我觉得我们目前还是打击犯罪为主,保护权利放在其次了,并且,这些年重刑主义抬头。

第二,目前的刑诉法限制了律师太多的权利,而赋予了司法机关更多的权力,尤其是在一些涉及辩护权的重大事项上的裁量权,比如申请调查核实证据和证人出庭等等。

第三,现在刑诉法中关于辩护制度方面,我认为修法正在朝力图让办案机关不麻烦的角度进行。我觉得这是一个很不好的取向。比如说,在侦查阶段,监察法的出台直接排斥了律师参与,让职务犯罪的侦查不再麻烦了。又比如,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推出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本身是一个很好的制度,但是现在越来越走样了,实际结果是让90%左右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还有他的律师不好意思再给司法机关“找麻烦”了。你都认罪认罚了,还说什么呢?还有,在判决以后的执行阶段,被执行人的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的决定,一直没有进行听证和诉讼化改造,基本是一个行政程序,其中被执行人及其律师是根本没有资格找麻烦的。

从我简单举的这三个例子看,我认为我们的立法修改如果朝着一个懒惰的心理、省事儿的心理、怕麻烦的心理去修改的话,恐怕对被告人是一个灾难性的后果,对律师的辩护工作来讲则是越来越艰难的一个处境。

但是我觉得,作为律师还是要有梦想,还是要提点具体的建议。近年来刑事辩护出现的新形态、新问题很多,其中我特别关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问题。我认为现在最大的问题是很多认罪认罚不自愿、不真实。我尝试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进行分析并提出一定解决办法:

一、在侦查阶段,落实律师首次会见权和批捕阅卷权

1.建议落实律师首次会见权,保障犯罪嫌疑人首先获得律师帮助,在明明白白的情况下真正的认罪认罚。

现实中很多时候侦查机关抓了人以后,犯罪嫌疑人很快就直接认罪认罚了,律师后续才介入,我认为这个顺序颠倒了。我特别赞成上午熊秋红副会长讲的应当赋予律师首次会见权,也就是说,在侦查人员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由律师先会见犯罪嫌疑人一次,提供法律帮助。如果能这样的话,就保证了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之前首先获得律师的帮助,确保他如果认罪认罚的话是真实自愿的。关于这一点,我认为侦查机关那一纸权利义务告知书是远远不够的,律师首次会见权如果能落实的话是非常好的。

2.批捕阶段律师的阅卷权非常重要,建议修法中予以落实。

建议赋予律师在批捕阶段的阅卷权,并规定检察机关在收到侦查机关移送的批捕申请材料后应当通知辩护律师,给律师留出阅卷时间。从目前看批捕审查7天的时限过于仓促了,建议批捕时限是否可以改为7个工作日,虽然说可能变相的增加了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但是我宁愿让检察机关在批捕的时候能够有更多时间,审查得更仔细一些,在通知律师阅卷后,让律师发表意见之后,再用4到5天时间来决定是否批捕。因为现在是捕诉一体,一旦批捕,将来很可能就面临着起诉了,所以批捕必须慎重。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完善量刑建议规则

在这个阶段经常发生的情况是检察院以重刑要挟被告人同意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所谓认罪认罚其实是城下之盟,并不真实。所以我建议:第一,让控方公开量刑建议的具体计算办法,以让律师有讨价还价的依据;第二,应当规定控方在这个阶段只能够出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而不能出不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现在往往是检察官给你两个量刑建议,一个认的和一个不认的,认的是6年,不认的就9年8年,你选哪一个?很多被告人因为惧怕重刑只好选前一个,其实内心并不真心认罪认罚。所以,我认为有必要规定检察院在这个阶段不能做不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

三、在审判阶段,保障辩护人无罪辩护权

怎么能保障被告人在这个时候自愿性的继续认罪认罚?我认为应当尊重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权。现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控方一看律师做无罪辩护,就以撤回认罪认罚决定书、撤回量刑建议要挟被告人。所以我想,应当从两个方面做具体的规定:

第一,应该规定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庭上做无罪辩护的,不影响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继续成立,被告人如果定罪应当获得从宽的结果,这是约束法院的;

第二,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律师庭上做无罪辩护的,规定控方不得以撤回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来要挟被告人,这是约束检方的。

我认为,有必要从约束法院、约束检方两方面来确保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这个阶段还能够依法进行无罪辩护。

好的,时间到了,我就讲到这里,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