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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回顾

盈科法智丨常见17类民事纠纷案件举证指引(上)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的证明材料

1.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暂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通行证等;

2.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证明融资租赁合同成立、履行情况的证据材料

(一)直租合同纠纷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

1.买卖合同;

2.融资租赁合同(直租);

3.租赁物购买款支付凭证;

4.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交付证明;

5.租赁物合格验收证明;

6.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

7.租金支付表及租金变更调整表;

8.抵押合同;

9.抵押物登记证明;

10.保证金协议;

11.保证金缴存证明;

12.保证合同;

13.融资租赁合同及租赁物登记证明;

14.租金支付凭证;

15.其他应付款支付凭证;

16.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检验证明;

17.因对方违约造成损失的证据;

18.双方往来的与纠纷有关的电子邮件、传真、函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

19.租赁物毁损、灭失的证据以及案件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二)售后回租合同纠纷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

1.售后回租合同;

2.买卖合同(如有);

3.承租人提供拟开展售后回租动产买卖合同、发票、款项支付证明等所有权凭证;

4.拟开展售后回租之租赁物价值评估报告;

5.拟开展售后回租之租赁物折旧情况材料;

6.对承租人及拟开展售后回租之租赁物尽职调查报告;

7.出租人购买租赁物购买款支付证明;

8.所有权转移证明和租赁物合格验收证明;

9.租赁物交付租赁使用证明,或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检验证明;

10.租金支付表及租金调整表;

11.租赁物清单;

12.承租人出具的租赁资产接收证明;

13.出租通知;

14.承租人出具的租赁资产所有权权属无争议、质量担保证明;

15.保证金协议;

16.保证金缴存证明;

17.抵押协议;

18.抵押登记证明;

19.租赁合同及租赁物登记证明;

20.租金支付凭证;

21.其他款项支付凭证;

22.保证合同;

23.因对方违约造成损失的证据;

24.租赁物毁损、灭失的证据材料;

25.双方往来的与本案有关的电子邮件、传真、函件或其他电子数据。

买卖合同纠纷举证指引

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暂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通行证等;

2.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买卖合同关系以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的证据

1.买卖合同、《购销合同》《供货协议》、订(定)货单;

2.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

3.邀约、承诺、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4.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5.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者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

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2.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3.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赔的证据;

5.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由第三人履行的,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以及相应凭证。

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同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证明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证据,如管辖协议,原、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的证明

证明一方权利主张超过或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据,如证明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事由

二手房交易案件举证指引

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暂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通行证等;

2.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证明二手房交易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订金/定金合同;

2.买卖双方签署的双方合同或买卖双方与中介签署的三方合同;

3.网签合同;

4.卖方与中介方签署的独家代理协议;

5.买方与中介方签署的独家购买协议。

卖方履行合同证据

1.提前还清贷款、涂销抵押凭证;

2.办理网签合同的凭证;

3.协助办理房屋评估的凭证;

4.协助买方办理按揭应提供的按揭资料,包括签署房产证复印件、按揭合同、提供卖方身份证、户口本、房产查册表、同意买方贷款声明、签署首付款收据等;

5.协调承租人放弃购买优先权并及时搬迁的凭证;

6.与买方办理房屋递件过户手续凭证;

7.将房屋交付给买方凭证;

8.催告中介、买方履行合同的凭证,包括书面文件、微信、短信、通话纪录等;

9.其他履行合同证据。

买方履行合同证据

1.支付定金凭证;

2.向卖方代垫赎契款凭证;

3.协助办理网签;

4.办理按揭手续凭证,包括向按揭公司缴纳按揭费用、向按揭公司提交买方身份证、户口本、房产查册表、结婚证/未婚证明、银行流水纪录,签署按揭贷款合同;

5.银行同意贷款批准书;

6.支付首付款凭证;

7.与卖方办理房屋递件过户手续凭证;

8.支付购房尾款(含一次性付款或银行贷款)凭证;

9.与卖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凭证;

10.支付中介费的凭证;

11.催告中介、卖方履行合同的凭证,包括书面文件、微信、短信、通话纪录等;

12.其他履行合同证据。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暂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通行证等;

2.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证明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成立及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房地产买卖合同;

2.房地产销售许可证;

3.购房方支付房款的收据、付清楼款证明或发票。购房方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还应提供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分期支付按揭款的清单等;

4.房屋竣工验收情况的证明;

5.房屋交接时间的证明、如入伙通知书、入伙交接单。

根据诉讼请求不同还需提交

(一)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方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案件

1.购房方受到损失的证据;

2.售房方以施工期间遇到不可抗力为由提了抗辩的,应提供气象、地震、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等。

(二)因开发商延期办理《房地产证》,购房方要求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的

1.售房方通知购房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和办理《房地产证》的证明;

2.售房方已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证明;

3.房地产证或产权转移登记的电脑查询单。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暂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通行证等;

2.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加工承揽合同关系的证据

1.承揽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相关证据,如合同书、口头协议的内容及证人证言,订单,采购单;公证书;变更协议;合同解除协议;

2.加工定作物的技术协议书、技术资料、图纸、封签样品,定作物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的材料;带料加工的提供料样品,规格和数量证据,有关留置抵押协议等。

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如定作方提供材料、物品的证据、耗料单、质量证书;

2.定作物完成的数量、质量;

3.给付的价款、各种票据、鉴定证明;交(付)定做物的凭证如送货单、银行的转账单、收据、以及对账单、结算书、还款计划书等。

违约的证据及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证明

质量异议、逾期交货导致支付第三方违约金等,提供证据应列出证据目录及证据清单,证据清单要写明:证据名称、来源、份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和所要证明的内容。

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举证指引

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等;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关系的证据

1.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协议等。

2.证明施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关联证据: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招投标的项目还有:施工中标通知书、监理中标通知书)等。

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常规履行情况:

(1)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或者未竣工、施工进展情况的证据;

(2)支付工程款或者未足额支付、拖欠工程款的证据;

(3)工程质量情况或者提出异议的证据;

(4)工程量签证的证据,工期延期的证据等;

(5)工程结算的证据。

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暂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通行证等;

2.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证明房屋拆过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一)被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住宅、办公或商铺)、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和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须提交证明被拆迁人对于被拆除房屋享有接受赔偿安置权利的证据(包括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放弃权利声明等等);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5.已经达成拆迁赔偿协议的,还应提交拆迁赔偿协议;

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二)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1.拆除房屋许可证;

2.房屋拆迁公告;

3.原地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4.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查丈报告;

5.房屋拆迁赔偿协议;

6.向被拆迁人支付现金赔偿金、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等费用的凭证;

7.提供过渡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8.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查丈报告等。

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暂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通行证等;

2.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原告因使用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而所受到的损失,如病历、被损毁物品的购物发票等

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据

1.致使原告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是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的证据,如购物发票;

2.质检部门就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的性能所做的鉴定结论等。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举证指引

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暂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通行证等;

2.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证明股票买卖合同或侵权关系成立的证据

1.合同(如开户协议、股票买卖委托书等);

2.股东卡;

3.电脑打印的交易清单(包括股票交易清单、资金变化清单);

4.保证金存入单及提取单;

5.银行存折或现金存入单(用于股票保证金的);

6.发生侵权事实的证据(如平仓、划款、盗卖等);

7.其他证据(如融资协议、投资理财协议、合作协议等)。

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1.法律依据或当事人协议约定的依据;

2.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要求赔偿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与结果,返还股票的种类及分红派息、增配股情况等。

劳动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暂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通行证等;

2.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一)劳动合同。

(二)如没有劳动合同,可通过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2、3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六)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

除了上述一、二条证据外,当事人因劳动争议案件类型不同,应当提交相关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

(一)因涉及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2.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3.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的决定、通知;

4.按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有关规章制度;

5.劳动者违章违纪的证明;

6.劳动者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7.用工单位支付培训费凭证;

8.劳动者必须遵守的服务期限规定;

9.其他证据。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

1.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2.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3.出工人员名单;

4.出工人员劳动天数及应得工资额的证明;

5.拖欠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证据;

6.其他证据。

(三)因工伤保险待遇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认定工伤决定书;

2.劳动能力劳动能力鉴定材料;

3.用人单位交纳工伤保险金的证据;

4.劳动者的工资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5.治疗情况及医疗费单据;

6.其他证据。

相关程序应提交的证据

(一)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者应向法院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其申请材料的凭证及尚未受理的证明。

(二)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其他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

举证责任分配

(一)劳动关系的建立

(1)由劳动者证明“用工之日”,即入职时间。

(2)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材料证明不存在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主张的“用工之日”与劳动者主张的不一致的,应当举出其自身因管理员工掌握的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入职时间。

(二)主张二倍工资

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签订、补签、续签了合同、举证证明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举证证明因劳动者原因未签订、续签劳动合同等事实。

(三)未足额发放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1)由劳动者举证证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具体数额;

(2)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足额发放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四)主张克扣、拖欠工资

(1)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两年内的工资等报酬支付情况;

(2)用人单位减发劳动者工资等报酬的,应举证证明原因及依据;

(3)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等报酬的,应举证证明延期支付的原因、与劳动者、工会的协商事实。

(五)加班工资

原则:由劳动者举证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

(1)例外: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的考勤、工资表能够证明加班事实的,由用人单位提交考勤、工资表。

(2)用人单位主张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由用人单位举证。

(六)高温津贴

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工作场所温度及高温津贴发放与否。

(七)提成、年终奖、补贴、津贴、婚假、丧假、病假、非因工死亡等待遇的发放

(1)原则:由劳动者一方举证证明存在这类待遇、计算方式及具体数额或相关事实发生;

(2)例外: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发放的员工手册或签订的合同内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由用人单位举证为何不发。

(八)离职原因(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赔偿金)

(1)劳动者主动辞职的:由劳动者举证证明辞职原因。

(2)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的:用人单位作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决定的,由用人单位证明其决定的合法性。

(九)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纪或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

(1)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事实;

(2)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订程序及内容合法并已向职工公示。

(十)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哪方提出,就由哪方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成就举证。

(十一)主张返还押金

由劳动者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收取了押金。

(十二)主张工伤待遇

(1)劳动者就举证证明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交通费、食宿费、康复器具费用;

(2)用人单位否认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

(十三)主张“三期”待遇

(1)劳动者举证证明存在“三期”的事实、起止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难产、领取独生子女证等事实;

(2)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规的,由用人单位举证。

(十四)主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待遇由劳动者举证证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事实、工作年限

(十五)主张年休假

(1)由劳动者举证证明工作年限。

(2)由用人单位举证劳动者已休部分或全部年休假。

(十六)主张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或违约金

(1)由劳动者举证证明有竞业限制协议及经济补偿计算方式。

(2)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违反协议的事实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文章转载自广州市律协官网,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

整/理/ 宋若凡

编/辑/ 吕彦蓉

责/编/ 杨,婷

审/核/ 谢丝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