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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权益日 -

诚信至上

315消费者权益日是消费者了解自身权益、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日子。消费者应该积极行使自己的权益,同时也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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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工作事关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事关社会稳定。2024年6月6日,在“6·26”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之际,锦江法院联合四川师范大学、锦江检察院、锦江公安局共同挂牌“禁毒预防教育校地共建基地”并签订《共建法学实践教学与研究基地协议书》,着力打造锦江区禁毒工作品牌,促进提升法治人才培养。同时,锦江法院通过“庭审进校园”,在四川师范大学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贩卖毒品罪案件,给在校学子带来一堂深刻的警示教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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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锦江法院、锦江检察院、锦江公安分局注重开展国家安全教育、全民禁毒教育,共同挂牌成立“禁毒预防教育校地共建基地”,着力打造锦江区禁毒工作品牌。今后各方将依托禁毒预防教育校地共建基地,进一步加强禁毒教育校地合作联动,协同开展禁毒法治宣传活动,提升学生识毒、拒毒、防毒能力和意识,共同筑造无毒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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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实现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最佳效应,四川师范大学、锦江法院、锦江检察院、锦江公安局共同签署了《共建法学实践教学与研究基地协议》,从党建结对共建、加强学生培养、加强科研创新、开展法治宣传、建立学术交流机制、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加大相互支持力度等七个方面开展合作。通过基地共建、校地合作,共同打造高素质法治人才基地,为锦江区不断提高综合治理效能,以高质量法治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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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江法院前往四川师范大学开展巡回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肖某、余某某贩卖毒品,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余某某,且在其住所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32.22克,被告人余某某又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2.22克,被告人余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二被告人具体事实、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均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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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合议庭有序把控庭审节奏,组织公诉人、被告人围绕案件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合议庭经充分合议后,认为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院量刑建议适当,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本次庭审邀请了锦江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四川师范大学、四川邮电学校师生代表、锦江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代表参与旁听庭审。在校同学们“零距离”旁听庭审不仅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更是一堂深刻的警示教育课,有力增强学生对打击毒品犯罪的参与感、即视感、震动感,充分发挥刑罚的教育功能和震慑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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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束后,四川师范大学、锦江法院、锦江检察院、锦江公安分局共同开展毒品犯罪案件法律适用实务研讨,重点根据《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围绕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代购行为的认定与争议、毒品犯罪案件中对“牟利”的理解等相关问题进行主题发言。随后各方继续对毒品治理及校园禁毒工作工作进行了深入务实的研讨。

供稿|刑庭 刘俊佚、彭真

编辑|一糖

一审|六六

二审|沐沐

三审|贵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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