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国家权力的理想尺度与其对社会的综合影响,陈宏谋的想法颇为复杂。

暂且不提他与地方社会自治观念之间可能存在的联系——该观念源自宋朝新儒学提倡的经世思想,到了清朝已带上了“封建”的反官僚统治的色彩——至少出于另外三层更为现实的考虑,陈在扩大行政权力的问题上采取了谨慎的态度。

首先,他对国家干预经济和社会的限度有清醒认识,诚如我们所见,陈确信,以强硬手段——摊派、贸易禁令、价格管制或(大多数情况下的)禁产禁销——来阻碍私人市场是“非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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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协商式的参与和支持才能带来“以民养民”和经济自身的良性发展,而粗暴的国家干预只会破坏生产、催生黑市,为私人投机开方便之门,因而置国家于被动地位,使问题越来越严重。

强制性政策还会进一步导致官员控制方面的新问题,在社会经济领域形成激发民怨的通常是破坏生产效率的陋政。

邵式柏(John Shepherd)指出成本/收益分析使清朝中叶的决策者对冒进的积极政策心存芥蒂。

陈宏谋不仅从分析成本/收益的角度考虑问题,还把它与其他两个因素结合起来分析,也就是兼顾自然环境的制约和可预测的人类常规行为(“常人知法”)。

一个国家,恰如人生一样,成败的关键在于对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清醒认识。其次,他敦促实行有限度的财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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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晚期过度课税的恶果始终萦绕在清朝官员们的心头,在乾隆时期更是如此。乾隆在其统治的前半期把轻微的税负视同儒家之仁政。

尽管曾供职于财政手段较为严苛的雍正时期,陈宏谋在这方面的态度却更靠拢雍正的继承者。

虽然在18世纪20年代后期(此处时间有误,陈此时并未在江苏任职),他在江苏因惩罚不按期纳税的人而为人所知,可是到了雍正统治末年,他已开始拥护降税措施。

他有所保留地执行雍正心血来潮的财政革新,如加征所谓"耗羡",反对向商人和农民过度征收的土特产税和各种“杂费”。

在谈及官民之间神圣的信任时,他认为:“在民原不许恃顽抗欠,在官更不可滥差滋扰。”他任职期间,清朝正是国泰民安,他因而得以终其一生地坚持低税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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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8世纪50年代他写道:“为百姓省一分扰累,即为百姓培养一分元气。”实际上,不断扩大的财政基础让他在满足各项工程管理项目、基础设施投资的同时,依旧可以减低人均税收。

最后,陈宏谋大力谴责“条例太多”,批评官员以“靡文陋例"掌控社会事务。陈认为,过于细化的条例的泛滥已是积习难返,而时下食古不化的为官者仍处处奉法家之言为圭臬。

他指出了这种做法的三种不良后果:其一,过多的条例会“扰民”,而不是“惠民”,政府应“以不扰为安”;

其二,被压在文山牍海之下的地方官员将疲于应付,脱离实际地执行命令,这只会使他们的工作“有名无实”;

其三,就是众人皆知的“法立弊生”的怪象。一条法令即使不被滥用,也总会有漏洞被地方官员和势力为自己的好处大加利用。

研究口岸条约的学者H.B.马士(H.B. Morse)认为清朝政府行使的不过是"征税人和警察"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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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确也是陈和他的帝国君主倡导的无为而治的小政府理想(在实践中也是如此),但是他大大低估了清朝官员的治理能力。

我们已看到,陈力排众议反对国家权力的过度膨胀,他反复解释在何种情况下才需要加强国家权力。

比如,他加强了人民福利领域内的政府行为——既在困难时期提供罗斯福“新政”式的失业救济、食品补助和货币援助,又组建了复杂高成本的粮仓系统以调节粮价,供应粮种,并为粮农保证粮市。

我们同样可以看到,他十分乐意直接干预民间生产,有时甚至要过问庄稼品种和种子的选择。他认为:"小民衣食,皆在山川林麓之中,官司经理,无非生聚教养之事。”

在基础建设中,如何平衡协调地方社会的积极性和中央政府的直接投资是颇费周折的,但是陈认为中央须大力加强对地方的投资,这是它的应有之举。

他毫不犹豫地指责政府征购私人财产的做法,因为这不利于实用工程的建设。他一生节俭,但是极力主张"若事关民务久远利害者,虽重有费,亦当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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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士这个老中国通鄙视地说,"监督"职能本身是一项更为重大的职责——是陈宏谋认为扩大国家权力的理由之所在。

在许多方面陈和其他人看重的“经世”与马克·拉伊夫(Marc Raeff)所说的现代初期西方政治领袖所寻求的“秩序井然的警察国家”并无二致。

它们都明确包含了国家日常的维持法律和社会秩序的任务。在陈整个任职期间,他负责开展了一系列有组织的行动,镇压一般刑事犯罪,建立责权明晰的公共安全网络,并把管理的触角伸向村庄、市镇的日常生活领域。

1744年他这样给朋友写道:“执法持平,奸恶者无能幸免,则良善者有以自全。”但是我们马上将看到,“经世”同建立“秩序井然的警察国家”一样,在“教化”哪怕是最为奉公守法的公民之过程中,也会带来对个人和家庭生活相当程度的干预。

18世纪时,有关国家需要扩大权力、加强对民众生活的干预的呼声几乎都主要来自民事诉讼领域,正如黄宗智总结的那样,清政府采用高度灵活的程序来解决纠纷,满足民众希望借助政府权力来消除怨愤,维护个人利益的意愿。

解决纠纷的过程直接或间接地集中在地方衙门。但问题是,当官员们认为与民众有关的民事案件困扰政府,日益成为地方政府的负担,而自己对此又无能为力时,国家为何还要心甘情愿地要求各级官员处理那些“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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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令人费解的是陈宏谋虽然力斥民事诉讼的不断上升和其间“讼师”、“讼棍"的兴风作浪,他却认同国家的这种态度。

对此陈宏谋提出了多方面的理由。首先,他从显而易见的公共安全角度说起,社会纠纷如若不由法庭作出判决,则只有通过私人武力甚至是大规模的“械斗”来解决,这不仅于事无补而且恶劣野蛮。

由此看来国家通过对证据进行冷静理性地筛选——以"理"——来解决民讼是实现教化、"经世"的根本举措。

同时,处理民讼也是一种政治行为。它使民众在日常事务中感受到国家的存在,看到政府如何念己之所想,及己之所需,体验到政府治理中的体恤仁爱。

陈曾经说,对民怨的听之任之或草率处理将会使政府名誉扫地。他深知一个政权能够劝服民众通过它来解决纷争,向它倾吐不满,而不是去借助权贵势力,是表现其领导能力的行为。

由国家将诉讼过程记录在案能使它的权力法制化。与上述两点相关联的另一理由是陈宏谋所谓的民讼过程至关重要的示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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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的是非观和法律意识正是在政府解释法律、为地方判案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缺少可以观察的公共记录,就无从保证地方百姓的道德共识不会偏离应有的规范。

由此看来,民事诉讼的公开处理是一项"移风易俗"的重要制度。及时听取诉讼,是保护代表社会经济秩序基础的小生产者家庭的根本措施。

在每起案件中,这些家庭的经济状况(“家计”)总是令人担忧,因为总有讼师、衙门小吏等大大小小的社会寄生虫为榨取民脂民膏蓄意延迟诉讼程序。

在受理案件时拖泥带水是一种“累民”行径,是国家要百般防止的。由此,陈指出官员及时受理民讼可以降低过高的讼案数量,使起诉者放弃明知无望取胜却用来泄私愤的轻微案件的诉讼要求。

更有趣的是,陈还暗示了受理民讼是国家保护贫穷家庭的积极手段,因后者经常无从摆脱豪强劣绅对他们的欺诈凌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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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官员企图用法律判决来重新分配地方财富是不对的。公正断案,对诉讼者一视同仁确实有效保护了下层人民的利益。

与清朝精英秉持的“小政府”思想不同,陈宏谋在力图加强政府干预时使用的一个词是“及民”。他在这一点上表述不一而足。

如关学大师薛瑄提出的“临民”,吕坤喜用的“通民”和“流通",以及陈宏谋自己概括的"及民"和与之对应的"及时",即不论何时何地都能对民众的呼声作出切实的回应。

陈告诫下级“及民”的方法在其为官手册中被引为范例。

总体上看,陈的这些观念涉及到了官员的工作作风(如在公开听取民讼、巡视农村等实际工作方面)和官民联系机制(请愿、宣令等)。

在强调彻底深入社会民众的时候,这些观念显然也使人反思官吏增多的必要性以及国家管控的成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