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府谷县红草沟煤矿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隐患:

1.矿井未按照国家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矿井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费5.0万元计入2023年4月份安全生产费用;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费12.0万元计入2023年9月份安全生产费用;煤矸石堆存场所土壤及地下水现状调查评估费14.0万元计入2023年10月份安全生产费用;信用评价费2.0万元计入2024年3月份安全生产费用;

2.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2024年4月6日5110综采工作面回风流、总回风流一氧化碳传感器超限报警,最高浓度34ppm,报警时长3分钟41秒,未立即查明原因,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5110综采工作面采空区束管探头安装在上隅角,无法每天监测工作面采空区气体浓度;

4.5110综采工作面设备列车回撤通道与5110主运顺槽交叉处三角煤柱帮部未根据《5110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进行锚网支护;

5.现场测试5110综采工作面主运侧端头10#超前支护单体支柱压力显示压力为10兆帕,不符合煤矿《5110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超前支护单体支柱压力必须达到20兆帕的要求

违反相关法律: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二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

2.《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五十九条第五项;

3.《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4.《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5.《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依据相关法律: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零四条第四项第一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3.《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

4.《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5.《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分别作出以下处罚:

1.责令煤矿停产整顿3日,按照国家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将不宜列入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支出范围,按原有费用渠道列支和管理,并罚款人民币七十万元(yen700,000.00);

2.处四万元的罚款(yen40,000.00);

3.处二万元的罚款(yen20,000.00);

4.处二万元的罚款(yen20,000.00);

5.处二万元的罚款(yen20,000.00)。

合并罚款人民币捌拾万元整(yen800,000.00),责令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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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谷县红草沟煤矿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17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老高川镇红草沟村,法定代表人为郝凤勇。东西长1.94km,南北宽1.92km,井田面积2.30 km2,设计生产能力45万吨/年,矿井开拓方式采用斜井、两水平开拓全井田,开采方式为倾斜长壁综合机械化开采,采煤工艺采用倾向长壁全部垮落采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