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两名大学生轮流与酒吧认识的醉酒女子发生关系后,三人一起到派出所报警。最终,一人因递了安全套被多判八年,另一人则被判二年二个月。被判十年的不服,提出上诉。

98年出生的杨某,与20年出生的熊某,均系在校大学生

杨某与酒吧认识的女子张某等人,在酒吧喝酒时,杨某电话邀约熊某,也前来酒吧喝酒。

熊某接到杨某的邀约后,随即打车来到酒吧,与杨某、张某等人喝酒、玩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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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结束后,杨某、熊某将醉酒不省人事的张某,带到附近的便捷酒店开房休息。到达酒店房间后,熊某先行离开酒店。

熊某离开后,杨某趁张某醉酒之际,与其发生了关系。事后,杨某又打电话喊熊某返回酒店房间。

熊某返回后,杨某在隐瞒其已经和张某发生关系的情况下,教?熊某与张某发生关系,并为其递上一个安全套

熊某犹豫过后,最后还是与张某遂发生了关系,过程中,张某被惊醒,熊某见状,匆忙逃离房间。

次日,张某找二人理论过后,三人一同到派出所报警。警方接警后,以强奸罪立案调查。

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熊某均通过家属代为赔偿的方式,获得了张某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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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二人构成强奸罪。对杨某:熊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一审宣判后,杨某一人不服,以应当认定其系自首、且不构成轮奸为由,提出上诉。

根据刑法规定,趁妇女醉酒无意识,处于不会、不知反抗状态时,违背妇女意志,并与妇女发生关系的,构成强奸罪。

具体到本案中,警方已证实二人在被害人张某醉酒无意识时,先后都与其发生过关系。因此二人均构成强奸罪。

同样构成强奸罪,那么杨某为何一审要判十年呢?

没错!刑法是规定构成强奸罪的,判有期徒刑3-10年,但同时还规定,构成轮奸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轮奸是指两名男性行为人以上,在一段时间内,同时或分别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杨某强奸张某后,又教?熊某强奸张某,并为其提供安全套。从本案事实看,杨某参与了其及熊某侵犯张某的过程,故其应对其与熊某的行为承担责任。

反观熊某,其是在杨某强奸张某之后,才回到酒店房间的。虽然其也强奸了张某,但其却对杨某的强奸行为,是不知情且没有提供帮助的,故熊某并不具有轮奸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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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而言之,本案杨某应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而熊某则应在有期徒刑3-10年量刑。

因此一审法院,根据二人具有赔偿获得谅解的情节、熊某还具有自首情节。故对2人做出一人10年,一人2年2个月的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一审法院不认定杨某具有自首情节,是因为杨某虽系自动投案,但因其在庭审时,否认主要犯罪事实,故不认定为自首的。

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法《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因此二审法院认定杨某系自首,故对其改判为有期徒刑8年,而熊某则维持原判。

有人说,杨某隐瞒其已经和张某发生过关系的情况下,教?熊某与张某发生关系,是想让熊某替他背这个黑锅。如果真是这样,那只能说杨某,太小看警察叔叔的业务能力了。

最后,本案二人均是在校大学生,可是二人却因为喝酒,而亲手葬送了二人的大好前途。令人唏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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