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口出台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新规 场所应独立设置

海口出台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新规

停放充电场所应独立设置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海口市安委办、市消安委办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海口市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海口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将于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停放充电场所应独立设置

《办法》要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独立设置,与其他民用建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与建筑物外墙门、窗、洞口等开口部位以及安全出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间距不小于2米;停放充电场所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既有建筑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严禁设置在地下车库、架空层,确需停放的,应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与其他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区域采取不开设门、窗、洞口的墙体进行完全防火分隔。

新建建筑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设计,优先在地面进行规划设计,确需在地下室规划设计的,应满足消防安全条件要求。

《办法》要求,电动自行车严禁停放在村(居)民自建房内,确需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与其他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区域采取不开设门、窗、洞口的完全防火分隔,设置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技防设施。

规定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

《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使用的建筑构件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不低于A级材料;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进行防火分隔,宜以每20辆电动自行车为最小防火单位,通过不低于1.5米的实体墙或其他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停放充电场所面积大于等于120平方米的,应设置不少于2个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且应分散布置,疏散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米,两个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停放充电场所面积小于120平方米的,应至少设置1个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5米。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室内外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装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等设施设备;停放充电场所充电装置应具备定时充电、充满或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每个分支回路连接的充电插座不应超过10个,电气线路应暗埋或穿绝缘套管或线槽保护,如需从地面穿过应埋地布置。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24小时可视监控系统。鼓励采用电梯轿厢识别监控系统等科技手段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禁止进入栏杆等措施,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