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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唐山,18岁女子与未婚夫同居几个月后,未婚夫被证实不能生育。事后4旬公公为了传宗接代,竟然趁未婚夫外出时,对女子实施侵犯。事后还威胁女子销毁证据、怀孕了就坚称是未婚夫的。未婚夫得知后,想以1万元私了。女子拒绝后报警。虽然公公以没有生物证据为由否认。但一、二审法院仍认定有犯罪事实并重判5年6个月。这是为什么呢?
蒋先生与刚满18周岁的吕女士是恋爱关系。二人举办婚礼后,就与蒋先生46岁的父亲蒋某共同生活,但因吕女士未到结婚年龄,二人还没有领取结婚证。
事发前一年,因同居几个月吕女士都没有怀孕,蒋先生就去到医院检查身体,结果却被证实是无精症。
之后,蒋先生一直在接受治疗,但却并没有效果。
治疗几个月后,蒋某多次以我们家不能没后代为由,和儿子提出让其与“儿媳睡一宿”,传宗接代。
但均都被蒋先生明确表示拒绝。
见儿子不同意,蒋某多次私下和吕女士提出这个荒唐的想法。吕女士拒绝后,就将此事告诉了其大姨。
之后吕某听从大姨的建议,外出找工作,避免与公公蒋某单独接触。可蒋先生不同意吕女士外出工作。
事发当天下午,蒋先生外出时准备带上吕女士,可蒋某却以要做饭为由不同意。蒋先生独自外出后,人面兽心的蒋某竟然强行与吕女士发生了关系。
事后蒋某威胁吕女士不许告诉任何人、怀孕就一口咬定是蒋先生的,并要求其将有证物的床单洗干净。
事发当晚,吕女士因觉得丢人没敢说。
次日,吕女士收拾行李离家。
次日晚上,蒋先生因找不到人打电话与吕女士联系。吕女士告知实情后,蒋先生连续几次打电话问蒋某,是否属实,但蒋某均否认。
蒋先生驾车去见吕女士并得知其要报警后,又再次打电话质问父亲。父亲仍否认后,蒋先生告知其吕女士会报警。但父亲还是坚持否认。
虽然父亲否认,但父亲之前提过这事,且其了解二人的性格,因此,蒋先生想以补偿1万元为条件,让吕女士不要报警,但被明确拒绝。
当晚二人同房,且事后吕女士还洗了澡。
事发后第三天,吕女士来到其大姨家,大姨得知后第一时间将有证物的内裤放到冰箱保存并报警。
以上是吕女士和蒋先生的陈述,且与大姨的陈述、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等相互印证。
刑法第236条规定,犯强奸罪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据此,民警以涉嫌强奸立即抓人。但蒋某全盘否认。
虽然蒋某不承认,但公安机关仍然将其刑拘,且还获得检察院的支持。之后检察院提起公诉。
那么没有生物证据,还能定罪么?
一审法院认为:
第一,虽然未能在吕女士身上提取到蒋某的生物信息,但根据吕女士的陈述、蒋某儿子等关键证人的证言能够证实,案发当天蒋某曾强迫吕女士将床单予以清洗,第二天吕女士又曾与蒋先生同房并洗了澡,上述行为均可造成相关痕迹的灭失。
第二,虽然蒋某主张邻居都没有人听到吕女士的呼救声,但邻居是否听到与案发现场的距离以及房间隔音效果、邻居当时注意力是否集中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故不能据此来作为判断依据。
第三,虽然蒋某质疑没有第一时间报警,但吕女士未满19岁、小学三年级因被同学欺负辍学、当时的班主任证实其生性胆小,且鉴于双方的关系,吕女士遇到此事暂未敢声张,蒋先生又一直劝说其不要报警,吕女士直到家人得知后才敢去报警。
因此,从吕女士的以上表现从其年龄、性格、家庭关系及所处的环境考虑,其没有及时报警并不反常;
第四,蒋先生证实其父亲曾多次提出与吕女士发生关系的想法,且案发后,公安机关证实蒋某的辩解不属实。即蒋某到案后谎称其外出,但被证实说谎。
第五,从蒋某与吕女士、证人之间的关系、蒋某在案发前的表现及案发后的反常表现分析,蒋某存在作案动机,具有作案时间。
第六,虽然仅有吕女士陈述这一直接证据,但其多次陈述前后一致,符合常理,公安机关提交的所有证据均能与吕女士的陈述相互印证,各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且蒋某的所有辩解均被查否、其辩解被查否后其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因此,在案证据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可以证实蒋某的犯罪事实。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蒋某构成强奸罪,且其行为违背人伦,应从重处罚,故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一审宣判后,蒋某提出上诉时称,其之前的陈述之所以未能被公安机关查实,是因接受询问时距离案发已近50天、其记性不好,且本案没有关键物证。
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消息来源: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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