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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请继续阅读本文。
现在对于很多离休人员来说,身体好的人,在家总是闲不住,总想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能为社会继续做贡献,特别是对于那些高技能人才,或者在某一领域能力突出的人来说,不用自己去找,就会有人在你退休后主动上门请你出山。这就是大家平时关注的退休返聘。
但是,目前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一直是大家关注的问题。很多人不清楚,返聘人员也不知道自己的返聘工资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正确理解个税法免税条款,退休后领取原单位的各类补贴要纳税
为何专门提出?
请看,个税法第四条第七款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明白了,离退休工资是免个税的,但是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以外的各类补贴应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税函【2008】7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例外:达到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取得的工资,视同离退休工资,免税
重点来了,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工资、补贴等视同离退休工资,免税。
依据:财税【200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注意以下几点:
1、何为高级专家?
答: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2、高级专家从哪里取得所得免个人所得税?
答:仅限于从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取得免税。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补贴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3、高级专家取得的其他收入纳税吗?
答:需要纳税,具体规定是:除上诉视同离退休工资情形外,其他类型的津贴补贴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比如王某符合高级专家的条件,到达退休年龄后退休,但是因为其能力高,原单位将其返聘,并支付返聘工资;同时,王某又自己在另外一个单位找了一份工作,取得了收入。那么王某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答:1、王某因符合高级专家条件,原单位将其返聘,其工资视同离退休工资,免个人所得税;
2、王某从另外一个单位取得的报酬,因为不是从原单位取得,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别注意事项
根据(国税函【2006】5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对"退休人员再任职"作了界定: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合同,存在长期或连续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总结
退休人员再任职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要分清楚。
一般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高级专家退休返聘从其原单位取得的工资,视同离退休工资,免税。
高级专家从其他单位取得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你分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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