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印发《伊川县县城规划区自建房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伊政〔202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伊川县县城规划区自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5月24日

伊川县县城规划区自建房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规划区内自建房管理,规范建房行为,打造良好城市风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确保伊川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全省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规划区内自建房必须按照本办法实施,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内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伊川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所划定的县城规划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自建房的建设管理,具体包括城关街道、河滨街道、水寨镇、彭婆镇、白元镇、白沙镇、平等乡等位于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区域。

第四条 县城规划区的土地依法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县城规划区内未经审批不得建设各类建筑物。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建房是指在县城规划区内村(居)委会集体或个人等在原有土地上翻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六条 县城规划区划分为自建房禁建区和限建区(以下简称禁建区和限建区)。

禁建区范围:1.已经列入征收计划或者出让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2.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3.生态保护红线所确定的保护范围。4.河流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用地范围。5.公路、铁路、车站以及有关市政道路、公用设施规划控制范围。6.广场、商业中心、公园绿地等县城主要节点周边。7.因城市建设发展经县政府同意列入实行规划控制的范围。禁建区范围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划定并报经县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禁建区内的房屋,经鉴定确有安全隐患的,可申请修缮房屋,不允许改建、扩建、翻建等行为,也可通过申请保障性住房、置换安置房等方式保证居民居住和安全。

限建区范围:县城规划区内,禁建区以外的区域均为限建区(含保留村庄)。限建区自建房实行审批备案制,限建区内不再审批新的住宅用地,只能申请在原宅基地上进行改建、扩建、翻建,但必须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建设。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局牵头成立县自建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自建房相关工作。乡镇(街道)依据县自建房管理办公室组成架构,成立乡镇(街道)自建房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自建房审批、监管工作。

第二章 建房审批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的伊川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有权对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个人建设应当符合《伊川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等相关法定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依照先规划、后审批、再建设的原则,节约集约用地。不得妨碍市容和市貌,不得阻碍交通,影响消防、电力、通信等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位于县城限建区的所有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的空闲地块,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排查摸底,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依法依规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收回或征收,由县自然资源局进行土地收储。收回或征收的国有或集体建设空闲土地,一方面用于县城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另一方面依据县城区各村(居)委会的房屋安置需要,由县政府划拨或出让给村(居)委会用于集中建设居民安置房,以满足居民房屋需求。

第十条 居民建房的有关要求:

(一)建筑层数:县城规划区内所有自建房屋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三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二)建筑高度:建筑层高和总高度应与相邻建筑相协调,一层建筑总高度控制在3.9米以下;二层建筑总高度7.4米以下;三层建筑总高度控制在10.9米以下。屋脊高度不得超过12米。房屋的挑廊、阳台、楼梯、台阶、坡道以及其他房屋凸出部分不得超出在本户地界,对于沿道路自建房必须符合县城区的整体风貌。

(三)正负零控制点:以拟建建筑物周边的道路路面为正负零,室内地坪高度不宜超过正负零高度0.45米;拟建建筑物周边高差较大等特殊情况,正负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确定。正负零位置由所在村(社区)负责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

(四)建筑退界及间距:建筑退界距离及建筑间距必须征得四邻协商同意,并经村(居)民组、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字盖章同意。对翻建、改建、扩建的自建房屋,沿城市主干道必须退让道路红线并与周边建筑相协调,对于次干道及街坊路的自建房屋,必须符合县城区自建房管理要求及周边房屋整体风貌。

(五)建筑形式及色彩: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城市设计、街景设计等相关规划的要求。

(六)建筑消防通道:房屋建设周边有宅间道路或消防道路(包括规划消防道路)的,不允许侵占现状道路(包括地上、地下空间侵占)或消防道路。

(七)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必须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对于存在安全隐患及违法建设、违规审批问题的房屋建筑不得用于经营性活动。

第十一条 县城规划区(禁建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建筑物,经鉴定为危房确需修缮的,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后,报县自然资源局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县城规划区(限建区)居民自建房原则上不得翻建、改建、扩建,确有房屋需求按照本办法执行;需要另行安置的,由村(居)委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把关,县自然资源局依据安置需求,合理选址并提出意见,由县政府划拨或出让土地给村(居)委会用于集中建设居民安置房。

居民自建房翻建、改建、扩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

(二)影响消防安全的;

(三)影响交通(包括影响邻居出入通道)的;

(四)影响防洪防汛的;

(五)影响城乡供排水、燃气、热力、通讯等地下管线设施及其它城镇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

(六)占压城市道路或不符合道路退让红线要求的;

(七)所申请用地存在权属关系争议的;

(八)原有旧房、危房申请加层建设的;

(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县城规划区内符合改建自建房申请条件的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民小组提出自建房和建房书面申请。村(居)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居)民小组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将村(居)民申请、村(居)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提交村(居)委会组织审查。

第十四条 村(居)委会组织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将居民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用地规模、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风貌、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提交村(居)民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将讨论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委会签署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通过的,由会议召集人书面告知申请居民未通过原因。

第十五条 审批程序

(一)申请

建设个人持相关申请材料,经村(居)委会审核同意后,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三)审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对拟建(含翻建、改建、扩建)的自建房进行审查和现场勘验,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拟建自建房界址、面积是否清晰准确;

2.拟用地位置、用地规模、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风

貌等是否符合要求;

3.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地质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4.相关申请材料是否已经村(居)委会审核并同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出具自建房审批表,并将审批情况报县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备案;对审核没有通过的及时告知村(居)委会,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公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审批结果及内容进行公示,

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建房申请不予审批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自建房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施工人员信息、质量安全承诺书、建房安全责任险凭证等资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 同意自建房开工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机构进行现场开工查验,确定自建房位置;自建房未经现场开工查验的,不得开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乡镇政府(街道)、村(居)委会应安排专人加强对自建房的全过程监管,形成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建设主体提供有关资料,并进行备份;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可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勘测、检查等;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四)未取得审批手续或者未按照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村(居)委会可采取停工等相关措施予以制止;

(五)发现有影响房屋质量安全的问题时,责令停工并立即整改;

(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二十条 落实“一网双联多元”管理工作机制,城区自建房实行三级网格管理制度。一级网格: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等县直相关单位建立自建房一级网格管理体系,各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主要是负责对县城规划区内自建房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各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相关机制,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解决突出问题。常态化指导下级网格的日常管理工作,不断完善优化网格化监管体系。二级网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统筹推进辖区自建房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组织分管区域的违建处理工作,牵头组织实施对违法建设、超高建设等突出问题依法治理整治工作。明确监管任务、监管责任人。定期督导下级网格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级网格:以村(居)委会行政区域为单位,第一责任人是村(居)委会主任,负责落实本村(居)委会自建房安全网格化管理具体工作。对自建房实行日常巡查管理机制,强化自建房安全联动监管责任,督促村(居)委会干部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时解决或上报突出问题。网格内实行定区域、定专人、定职责,确保监管区域清晰,责任主体明确。

第二十一条 自建房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接受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管理,并应按照审批方案进行建设,同时对房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村(居)委会应发挥前哨作用,按照三级网格管理制度做好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发现未取得审批手续或者未按照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应进行劝阻并责令停工,对劝阻不听的、拒不整改的,经村(居)委会集体讨论后可采取相关措施予以制止,或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撤销其审批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村(居)委会劝阻不听的,可撤销其审批手续,并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队伍予以制止,可采取停工等措施予以处置。

第二十二条 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未取得审批手续或者未按照审批手续进行建设的行为制止不力、拒不停工的,由县政府责成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严格执法。

第二十三条 涉及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需要实施强制拆除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并制定拆除工作预案和应急预案;对当事人未自行清理合法财物的,需制作物品保管清单,妥善保管。对强制拆除全过程进行书面、影像记录,并由相关参加部门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建立县级主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居)委会主责的居民自建房管理机制。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公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自建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县城规划区自建房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自建房领域存在的问题进行研判,并提出处理意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按照会议意见抓好落实。

以违法建筑为经营场所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照。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承担自建房屋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自建房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建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做好自建房选址和自然灾害区域规避工作;负责对辖区自建房违法建设的监管和查处工作,建立自建房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自建房适用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做好本辖区自建房纠纷的调处和隐患排查化解工作。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发现和依法制止居民未批先建、违规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局等单位要及时跟进查处,开展联合执法监督,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十七条 村(居)委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制定完善本村自建房民主管理办法,依法管理自建房。村级组织要加强日常巡查,建立协管员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对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二十八条 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直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相关法规依法问责:

(一)违规办理行政许可、登记等事项的;

(二)违规出具审查、审核、审批手续和虚假意见证明材料的;

(三)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推诿扯皮,致使违法建房行为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按规定组织查处的;

(四)村(居)委会主任、组长未认真履职,致使自建房已建至一层及以上尚未被发现并采取措施的;

(五)未落实三级网格管理工作机制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县城规划区存量自建房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县政府各主管部门要逐步进行分类处置,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条 涉及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违反本《办法》违规建房的,由县纪委监委依据相关法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伊政〔2022〕18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未尽事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1.《居民自建住房申请表》

2.《居民自建住房审批表》

3.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图

附件1

居民自建住房申请表

申请户主

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户口

所在地

家庭成员

信息

姓名

年龄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宅基地及农房

情况

宅基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

面积

平方米

权属

证书号

现宅基地情况

1.保留( 平方米);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拟申请建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平方米

房基占地面积

平方米

地址

四至

东 : 南 :

建房类型:

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西 : 北 :

地类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其他 )

住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

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1.是 2.否

申请理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村民小组

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负 责 人 :

(盖 章)

年 月 日

乡镇级政

府、办事处

审核批准

意见

负 责 人 :

(盖 章)

年 月 日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制 图 人 :

年 月 日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附件2

居民自建住房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申请理由

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平方米

房基占

地面积

平方米

地址

四至

东 : 南 :

性质:

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西 : 北 :

地类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其中耕地、林地、其他)

原住房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

审批情况

长: 米 宽: 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建筑层数: 层,高度 米。

负 责 人 :

乡镇(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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